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十六批)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十六批)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十六批)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十六批)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在習近平總書記親自指揮、親自部署下,全國人民共同努力,疫情防控阻擊戰取得重大戰略成果,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取得積極成效。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切實增強政治自覺、法治自覺和檢察自覺,嚴格在法治軌道上依法戰疫,有力維護疫情防控秩序,為常態化疫情防控貢獻檢察力量。截至2022年2月,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涉疫情案件7047件9377人,不捕1584件2528人;起訴11340件15666人,不訴1437件2393人。
近段時間以來,國內外疫情防控復雜性、艱巨性和反復性突出,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現點多、面廣、頻發特點,給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習近平總書記在3月1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上指出,要統一思想,堅定信心,堅持不懈,抓細抓實各項防疫工作;要始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科學精準、動態清零,盡快遏制疫情擴散蔓延勢頭;要提高科學精準防控水平,不斷優化疫情防控舉措;要保持戰略定力,堅持穩中求進,統籌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努力用最小的代價實現最大的防控效果。習近平總書記的指示為我們做好疫情防控、統籌經濟社會發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越是在疫情防控關鍵的時候,越需要我們舉國同心、堅定信心,摒棄麻痹、懈怠思想,毫不動搖地堅持“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和“動態清零”總方針,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中央對疫情防控的各項決策部署,依法從嚴從實開展防控工作,筑牢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堅實防線,要推動加強重點場所常態化防控和人員出入管理,提升疫情監測預警和應急反應能力,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廣大人民群眾也要充分認識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克服僥幸、急躁心理,在加強自我防護的同時,自覺遵守防疫要求。
從近期檢察機關辦理的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情況看,這些違法犯罪活動涉及多行業、多領域,具體行為也呈現出不同的特點,有的危害后果和情節還十分嚴重。特別是在當前國際疫情迅猛發展、國內疫情多點暴發的形勢下,能否嚴格落實機場、邊境口岸等重點區域,環境消殺、物流快遞等重點行業,核酸檢測、封控管理等重點環節的防控措施,直接關系到“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和“動態清零”總方針能否實現。在此背景下,仍有一些單位和個人,嚴重違反有關疫情防控政策要求,人為造成疫情傳播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傳播風險,情節十分惡劣。如,承接南京祿口國際機場航空器消毒、保潔業務的公司,為了節約成本,要求盡量少用消毒劑,消毒工作作業時間、噴灑時間不足,接送保潔人員的車輛和司機、保潔操作過程等均未做到國際國內有效分開、專班管理,導致疫情擴散;有的經營進口冷凍肉類產品銷售業務的公司和儲存進口冷凍肉類產品的倉庫,違反防疫規定要求,偽造核酸檢測報告、進行冷鏈肉制品的入庫、出庫操作,冷凍肉外包裝新冠病毒檢測呈陽性,造成疫情傳播重大風險;甚至有的不法分子為了牟利,偽造核酸檢測報告單,向具有較強流動性的貨運司機出售,以應對核酸檢測,給疫情防控帶來極大隱患;云南楊氏姐妹為躲避境外疫情,偷渡入境,隱瞞密切接觸過確診患者的事實,多次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導致所在城市全城封控;江蘇毛某某在未按要求進行核酸檢測的情況下,離開周邊已發現疫情的南京居住地至揚州,出現發熱等癥狀后仍出入人員高度密集區域,并在明知南京居住地已被列為中風險地區后不按要求報備,繼續出入公共場所,特別是拒不配合流行病調查,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揚州市區傳播蔓延;還有人在政府安排核酸檢測過程中,因插隊不成心生憤恨,持刀砍、砸現場隔離設施,并毆打工作人員,造成防控秩序混亂。對這些嚴重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應當依法懲處。
為進一步引導人民群眾自覺遵守疫情防控有關法律法規,指導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疫情防控案件,盡快遏制疫情擴散蔓延勢頭,努力用最小的代價實現最大的防控效果,最高人民檢察院編發了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的6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拒不執行航空運輸領域消毒保潔等防疫措施的繆某某、汪某某等人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2020年3月,南京某某衛生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衛生公司)與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南京營業部簽訂《消毒處理委托協議書》,由某某衛生公司承接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在南京祿口國際機場的航空器消毒處理服務業務。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某某衛生公司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局和海關總署發布的相關防控方案和操作技術指南,制定了該公司《檢疫處理操作(新冠肺炎)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在《方案》起草過程中,某某衛生公司總經理繆某某、分管機場檢疫處理部和質量技術部的副總經理汪某某、機場檢疫處理部主持工作的副經理楊某某等人針對上述操作技術指南中“應使用含消毒劑的抹布對重點部位進行擦拭”等規定,以人力緊張、工作量較大、增加成本為由,將“抹布擦拭消毒”改為“消毒液噴灑消毒”。2020年4月,某某衛生公司《方案》實施。其后的消毒作業中,某某衛生公司未組織開展針對新冠肺炎病毒的消毒作業培訓,消毒作業中普遍存在消毒時間短、消毒劑用量不足并虛假填報消毒記錄單的現象。12月,某某衛生公司被中國東方航空公司投訴。接到投訴后,繆某某、汪某某、楊某某三人召集某某衛生公司機場檢疫部全體人員開會,從節約成本、創造利潤的角度考慮并未整改。后某某衛生公司向中國東方航空公司反饋了虛假的整改意見。
2021年5月11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公布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規定,機場等重點場所應符合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重點場所和單位衛生防護指南》的要求。該指南規定,民航重點場所、重點環節、重點人員防控按照最新版《運輸航空公司、運輸機場疫情防控技術指南》實施。至2021年7月20日南京祿口國際機場新冠肺炎疫情暴發,某某衛生公司《方案》未作更新。
2019年12月,上海某某環境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環境公司)與東部機場集團達成《飛機客艙保潔服務合同》協議,由某某環境公司承接南京祿口國際機場T2航站樓國際航班以及T1、T2航站樓部分國內航班的飛機客艙保潔業務。2021年2月,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的《運輸航空公司、運輸機場疫情防控指南(第七版)》規定“入境保障區域工作人員應避免與旅客和其他人員同時混用公共設施,盡量固定工作及上下班路線,避免與為國內旅客提供服務的員工混流”,同時明確了“個人防護用品穿脫順序”。某某環境公司總經理凌某某、負責某某環境公司南京分公司全面工作的負責人張某某、負責某某環境公司南京分公司日常運行工作的項目經理唐某某明知上述規定,但為節省成本、追逐利潤,一直將保潔人員混合使用,保潔員休息室、擺渡車等設施也一并混用,企圖通過混崗混流做到國際、國內航班保潔“兩不誤”;同時,該公司從未組織保潔員工開展規范穿脫防護服的培訓,甚至在2021年1月南京祿口國際機場發現、通報某某環境公司保潔員防護服穿脫、垃圾袋捆扎不符合防疫要求等問題時,唐某某仍未向凌某某、張某某匯報,直接出具整改反饋意見但未實際落實。此外,某某環境公司南京分公司未落實重點崗位員工健康狀況監測的要求,在2020年中期新冠肺炎疫情趨于平穩后便不再上報,凌某某、張某某對此未進行監管。
2021年7月10日,中國國際航空CA910航班從俄羅斯莫斯科飛抵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其中乘客于某(后經認定系本次疫情的唯一傳染源,其所攜帶病毒為本次江蘇全省疫情的父代病毒)出現新冠肺炎癥狀,航班入境后,由某某衛生公司負責航空器消毒、某某環境公司負責客艙保潔。該航空器應進行消毒的面積為279.1平方米,根據相關操作技術指南,消毒作業時間為10分鐘,消毒劑季銨鹽用量應為4200ml至5600ml之間,對通道區、盥洗區及廚房等重點區域應使用含消毒劑的抹布擦拭表面。但在實際消毒作業中,某某衛生公司消毒人員按照130平方米的面積對客艙進行消毒,兩名消毒人員分別在客艙內停留3分46秒和6分21秒,消毒劑季銨鹽用量約2900ml,也未對重點區域使用含消毒劑的抹布進行擦拭。因消毒時間、消毒劑用量嚴重不足,消毒操作不規范,導致客艙內新冠肺炎病毒未能徹底殺滅,仍殘留在盥洗區等部位。某某衛生公司消毒結束后,某某環境公司保潔人員進入客艙進行保潔。在保潔過程中,出現保潔人員現場脫卸防護服不規范、橡膠手套未覆蓋防護服袖口、作業過程中手套滑落、用手套擦拭面部及接觸皮膚等不規范問題,導致保潔人員接觸并感染新冠肺炎病毒。隨后,因某某環境公司將國際、國內航班保潔人員混崗混流,共用擺渡車、休息室,導致新冠肺炎病毒在該公司保潔人員之間傳播。2021年7月12日、7月13日,南京祿口國際機場開展核酸檢測例行“周周檢”,某某環境公司保潔人員漏檢16人(漏檢人員中有6人感染新冠肺炎病毒);7月15日至7月19日,某某環境公司5名保潔員先后出現發熱、咳嗽、咽痛、乏力等癥狀前往醫院就診,唐某某對上述情況均不掌握,導致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未被第一時間發現,病毒進一步向南京祿口國際機場進而向社會傳播。
2021年7月19日,南京祿口國際機場開展核酸檢測“周周檢”,發現9管混采咽拭子檢測呈陽性,感染者均為機場保潔人員和地面服務人員。江蘇省、南京市隨即啟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響應機制。隨后,江蘇省南京市、揚州市等地出現大規模新冠肺炎疫情。7月19日至8月30日,江蘇省累計報告本土確診病例820例,給人民群眾健康和經濟社會發展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
2021年8月9日,經江蘇省公安廳指定管轄,江蘇省鎮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先后對某某衛生公司、某某環境公司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措施。9月16日,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三級檢察機關成立聯合辦案團隊,啟動一體化辦案機制,同步派員開展提前介入工作。11月22日,偵查機關以犯罪嫌疑人繆某某、汪某某、楊某某、凌某某、張某某、唐某某等6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提請批準逮捕。12月11日,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繆某某等5人批準逮捕,對因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案例二:為躲避疫情偷渡入境引發全城封控的楊某甲、楊某乙偷越國境、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后,云南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發布第12至第15號通告。根據這些文件規定,14天內有疫情嚴重國家和地區旅居史,無癥狀的入境人員,一律由入境地州市組織集中隔離觀察14天,全部開展核酸檢測;核酸檢測陽性或有發熱、咳嗽等癥狀的入境人員,及時轉送定點醫療機構檢查;所有14天內有境外旅居史的入滇人員,均應如實申報個人信息,實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14天;凡涉嫌故意隱瞞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接觸史、不如實申報健康狀況、拒絕接受醫學檢測和集中隔離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作為失信人員納入個人信用檔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云南省德宏州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和瑞麗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也相繼發布了相關疫情防控政策。
2020年期間,因疫情影響邊境口岸封關,楊某甲先后五次從緬甸木姐至中國瑞麗往返偷渡。期間,2020年8月15日,楊某甲與丁某某在緬甸聚餐。次日,楊某甲得知丁某某為新冠病毒無癥狀感染者。后其與被告人楊某乙等人在其境外的家中共同生活十余天。隨著緬甸疫情的暴發,楊某甲因擔憂自身感染,為盡快進行核酸檢測和及時得到救治,于同年8月30日在奧某某(另案處理)的組織下從緬甸偷渡進入我國境內。8月31日,楊某甲到云南德宏州人民醫院進行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當日下午,其得知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IGG檢測結果為弱陽性。德宏州人民醫院醫生對其進行詢問,其隱瞞境外旅居史和密切接觸史,稱自己長期住在瑞麗市從事化妝品銷售工作。后楊某甲使用手機百度搜索IGG檢測弱陽性,發現其結果是已經感染過并恢復。同年9月1日,被告人楊某甲明知楊某乙已經有新冠肺炎部分癥狀,為了讓楊某乙到國內躲避緬甸疫情及盡快進行核酸檢測和救治,便再次找到奧某某等人,讓其安排楊某乙等人偷渡進入我國。9月3日,楊某乙攜帶3名子女、2名保姆在奧某某等人的組織下,從境外偷渡進入我國。楊某乙等人回到瑞麗某小區的家中后,未執行云南省、德宏州、瑞麗市和相關部門疫情防控規定,隱瞞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接觸史、個人健康狀況等情況,拒絕接受醫學檢測和執行集中隔離等疫情防控措施,并多次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頻繁在當地菜市場、健身房、餐廳、商業城、住宅小區等人員密集場所活動。9月10日,楊某乙以陳某某身份信息在當地醫院進行了核酸檢測。9月12日,楊某乙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后民警經多方查找,確定了楊某乙系核酸檢測人,但楊某乙予以否認。衛健部門用負壓救護車將楊某甲、楊某乙等共同居住的7人送至瑞麗市人民醫院。在瑞麗市人民醫院,楊某乙才承認是自己冒用陳某某的身份信息在醫院做的核酸檢測。由于楊某甲、楊某乙違反疫情防控的一系列行為,造成了201名密切接觸者集中醫學隔離觀察、瑞麗市全城封閉和居民居家隔離,市區全員開展核酸檢測,市區營業場所停業,學校推遲開學等結果,給瑞麗市居民的生活、生產、工作、學習造成嚴重影響,致使瑞麗市的經濟蒙受重大損失。
2020年9月12日,瑞麗市公安局在查找名為“陳某某”的新冠肺炎核酸檢測呈陽性疑似病例的過程中發現,楊某乙系偷渡入境后冒用他人信息進行核酸檢測,于當日立案偵查。同年10月15日,楊某甲被刑事拘留;12月2日,楊某乙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20年11月13日,瑞麗市公安局提請瑞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楊某甲,11月20日,瑞麗市人民檢察院對楊某甲作出批準逮捕決定。12月22日,瑞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將本案移送瑞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1月5日,瑞麗市人民檢察院以楊某甲、楊某乙涉嫌偷越國境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起訴到瑞麗市人民法院。同年12月19日,瑞麗市人民法院以偷越國(邊)境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楊某甲有期徒刑兩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楊某乙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刑滿后驅逐出境。
云南檢察機關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制發檢察建議,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治理建議,推動邊境防控體系的完善,有效遏制偷渡分子帶疫入境。同時,加強以案釋法工作,通過廣泛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升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依法防疫意識,引導全社會依法防疫、戰疫。
案例三:進口冷鏈食品存儲、運輸、銷售過程中偽造核酸檢測報告的被告單位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是一家經營進口冷凍肉類產品銷售業務的公司,該公司將進口的冷凍肉類存放在位于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的某農貿有限公司冷庫中,然后再對外銷售。按照當地防疫規定,冷鏈食品出、入庫時均需要經營者提前24小時報備,并對食品外包裝進行核酸檢測,檢測合格后的產品方可出、入庫。在銷售時,部分購買方會要求該公司提供冷鏈食品的核酸檢測報告。
2020年11月7日凌晨4時,某某公司自國外采購的一批冷鏈牛肉制品到達濟南,被告人李某甲(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部事宜)為使該批進口冷鏈食品快速入庫、出庫,并在購買方有需求時,方便向購買方提供相應的核酸檢測報告,指使、縱容被告人李某乙(某某公司內勤,負責貨物核酸檢測聯系工作)偽造核酸檢測報告,將之前存有的濟南某醫學檢驗實驗室核酸檢測報告電子版真件的樣本名稱、批次,更改為本次貨物的名稱、批次,負責人改為被告人李某丙(某某公司銷售人員,負責公司貨物銷售),并將該報告發給被告人陳某某(某某公司庫管,負責公司貨物出、入庫的管理)。被告人陳某某在明知核酸檢測報告系被告人李某乙偽造,且出、入庫冷鏈食品未進行核酸檢測的情況下,仍使用該報告辦理出、入庫手續。被告人李某丙在明知核酸檢測報告系被告人李某乙偽造的情況下,仍在銷售冷鏈食品時向購買方提供。之后該批次冷鏈牛肉制品陸續違規售出。其中90件在銷往山東省濟寧市梁山縣后,經當地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檢測,發現其中1件冷凍牛肉外包裝新冠病毒檢測呈陽性,梁山縣對該90件牛肉全部封存,并向相關部門通報該情況。濟南、濟寧多地疫情防控機構啟動了應急預案,為該批次冷鏈牛肉制品的封存回收、產品核酸檢測、人員隔離管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除對冷庫內存儲的冷鏈食品全部封存并進行檢測外,還對相關從業人員及周邊群眾進行了隔離,耗費了大量時間和人員進行核酸檢測和調查、排查工作。經核查,累計動用執法人員1960人次、車輛280臺次。
2020年11月14日,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分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本案立案偵查,同年12月15日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陳某某、李某丙。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2021年2月7日,本案被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3月5日,歷城區檢察院對某某公司、李某甲、李某乙、陳某某、李某丙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向歷城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2021年6月4日,歷城區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七個月至十個月有期徒刑,判處某某公司罰金五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針對案件辦理中發現的防疫管控漏洞,及時與疾控、公安、運輸等部門溝通聯絡,反饋辦案中發現的問題,特別是針對冷鏈食品集中儲存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推動濟南市建立完善了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制度,設立2家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對進口冷鏈食品集中開展核酸檢測和預防性全面消毒,進一步強化對涉冷鏈食品企業的日常監管和檢測工作;同時,加強了對冷鏈食品運輸、銷售環節的核酸檢測報告發放、核銷的嚴格管控,加強對直接接觸冷鏈食品從業人員的防護和健康監測,阻斷疫情傳播鏈條,織密疫情防護網。
案例四:為數百名運煤車司機偽造核酸檢測報告的梁某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案
山西省呂梁市嵐縣當地從事煤運司機職業的人數眾多,疫情暴發以來,根據疫情防控需要,貨運司機在運煤途中經過卡口、進入煤場時都需要出具核酸檢測報告。被告人梁某某在嵐縣經營一家以婚紗攝影為主的影音工作室。由于在醫院做核酸檢測需要排隊,時間較長,2021年8月下旬,當地一運煤車司機為圖省事,找梁某某詢問是否可以修改核酸檢測報告時間,并向梁某某提供了加蓋“嵐縣人民醫院核酸檢測電子專用章”的真實核酸檢測報告。
梁某某雖然考慮過修改核酸檢測報告的行為可能會引發疫情蔓延和傳播的風險,但認為該縣屬于低風險地區,因有利可圖,遂將該報告掃描,使用Photoshop軟件修改了核酸檢測時間,并將報告中嵐縣人民醫院核酸檢測專用章的顏色加深,模仿審核醫生的簽名,然后打印偽造的核酸檢測報告書,并向煤運車司機收費5元。后該司機將梁某某可以偽造核酸檢測報告的消息,發送到煤運車司機微信群中,不少司機在微信上添加梁某某為好友,通過微信將相關信息發送給梁某某,以每份5元的價格,由梁某某制作偽造的核酸檢測報告。
從2021年8月到2021年10月案發前,梁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上述手段為252人偽造核酸檢測報告621份,非法獲利3105元。截至目前,經對所有涉案司機進行核酸檢測,均為陰性。后經人舉報,梁某某被抓獲歸案。
本案2021年10月28日由嵐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22年1月10日,嵐縣公安局以梁某某涉嫌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向嵐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經訊問,梁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同年1月21日,嵐縣人民檢察院向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月17日,經公開開庭審理,嵐縣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認定被告人梁某某犯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針對打印店、復印店等圖文制作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核酸檢測報告、運煤車司機使用虛假核酸檢測報告這一隱患,分別向嵐縣公安局、嵐縣衛生健康和體育局發出檢察建議。根據檢察機關建議,嵐縣公安局對該縣城打印圖文制作單位和個人開展排查,并將使用虛假核酸檢測報告人員的戶籍信息提供給縣衛生體育和健康局及疾控中心;嵐縣衛生體育和健康局對涉及的所有司機進行核酸檢測,結果全部為陰性;嵐縣人民醫院在其出具的核酸檢測報告紙質版上增加防偽標識,進一步完善了疫情防控措施。
案例五:嚴重違反防控規定造成疫情廣泛傳播的毛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2021年7月16日至20日,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多次在南京市江寧區祿口街道某棋牌室打牌,一同打牌的有多名南京祿口國際機場的清潔工作人員。
同年7月20日22時55分,南京發布《關于南京祿口國際機場發生新冠病毒檢出陽性情況的通報》,要求組織開展核酸檢測,市民需支持配合。當晚23時始,居住于南京市江寧區祿口街道某小區的毛某某接到鄰居楊某某的電話提醒下樓做核酸,并聽到小區喇叭通知,毛某某輕率地認為自己不可能感染新冠病毒,未參加核酸檢測。
7月21日,因擔心疫情嚴重無法離開南京(每月中下旬,毛某某需赴其母醫保參保地揚州報銷醫藥費并購買藥品),毛某某于6時40分許乘坐公交車到江寧汽車客運站,經測溫、登記蘇康碼后,于8時40分乘坐大巴離開南京,10時許到達揚州西部客運樞紐。經查驗身份證、健康碼、行程碼、測量體溫后,毛某某被車站工作人員留下進一步核實情況,并被告知揚州疫情防控相關要求,同時簽署內容含“來自中、高風險地區人員需到居住地社區報備”的《承諾書》。后毛某某乘坐公交車到揚州市邗江區某小區其姐家中。同日中午,毛某某所居住南京小區的鄰居楊某某、同學韓某某電話告知毛某某南京新冠疫情嚴重,提醒其盡快進行核酸檢測。毛某某不以為然,并于當日下午至揚州某棋牌室打牌三小時,全程未佩戴口罩。同時,棋牌室也沒有執行要求戴口罩、測體溫等防疫措施。
7月22日,毛某某出現流鼻涕、輕度發熱癥狀后,依舊沒有采取防護措施即前往棋牌室打牌。同日17時許,揚州指揮部發布《揚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通告》,要求7月6日以來有南京市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的人員,主動向社區報告,立即開展核酸檢測,并在電視、報刊、抖音、微信公眾號等媒體發布。同日,與毛某某在南京棋牌室打牌的高某某被確診為新冠陽性。
7月23日,毛某某仍未采取防護措施繼續外出購物、打牌。
7月24日12時許,毛某某丈夫趙某通過微信告知毛某某其居住的南京某小區有確診病例,已被調整為中風險地區,小區已于23日18時起被封閉。毛某某仍未按照防疫要求向揚州當地社區報備,也未進行核酸檢測,繼續前往棋牌室打牌、外出購物、就餐,期間未佩戴口罩。
7月25日、26日,毛某某發熱癥狀持續,在家休息。
7月27日14時9分,揚州警方接到知情群眾舉報稱毛某某從南京中風險地區到達揚州且身體出現發熱等癥狀后,會同揚州當地社區尋找毛某某,并至社區衛生站詢問。14時46分,毛某某因病情加重,前往社區衛生站就診,表示自己發熱需要掛水治療。衛生站按規定拒絕接診發熱病人,并且告知毛某某需要至正規醫院發熱門診就醫,同時詢問毛某某是否為社區正在尋找的相關人員,其予以否認。后毛某某自行前往揚州友好醫院就診,途中多次接到警方、疾控部門電話聯系,均不回答問題或掛斷電話。15時許,毛某某在接受友好醫院問詢時,故意隱瞞了南京中風險地區旅居史,謊稱在一個月前即從南京至揚州,并否認有發熱、咳嗽等癥狀。警方獲知毛某某在友好醫院后,立即前往該處將其控制,并詢問其14天活動軌跡和接觸史,毛某某未如實告知。鑒于毛某某多次拒不配合調查,具有較大感染風險,當晚被轉移至揚州市第三人民醫院隔離就診。7月28日,毛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期間公安機關多次對毛某某進行詢問、訊問,其直至9月13日第4次接受訊問時才全部交代自己的活動軌跡和接觸史。
毛某某確診感染新冠肺炎導致揚州友好醫院被封閉,大量醫護人員被隔離。經查,毛某某密切接觸者169人、次密接570人被采取隔離措施,其中70人確診,當地政府為疫情防控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毛某某的行為嚴重妨害了揚州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對毛某某立案偵查。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立即與公安機關協調提前介入,省、市、區檢察院一體化辦案,派員引導案件偵查工作,收集固定關鍵性證據,同時依法能動履職,助力有關部門加強對棋牌室等場所的管理,出臺相關規定,壓實經營者的社會主體責任,堵塞疫情防控漏洞。8月17日,公安機關對毛某某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2022年2月15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刑事拘留。2月21日,公安機關以毛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提請批準逮捕,2月27日,檢察機關對其批準逮捕。
案例六:核酸檢測過程中持刀砍砸隔離設施、毆打防控人員的溫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2年3月11日,遼寧省阜新市報告1例新冠病毒無癥狀感染者。3月15日,新增1例新冠病毒無癥狀感染者,系阜新市首例無癥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為抑制疫情傳播,該市市委、市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阜新蒙古族自治縣疫情防控指揮部組織全縣開展為期2天的農村鄉鎮第一次全員核酸檢測工作,大固本鎮人民政府按照行政職權規定平安地村委會人員以及相關醫務人員、志愿者等人員組成核酸檢測組在核酸檢測點執行任務,要求全體鄉鎮居民分時段前往核酸檢測點參加核酸檢測。
2022年3月17日8時許,大固本鎮平安地村村民、被告人溫某某酒后步行至該村核酸采集點,被工作人員告知其所在村下午進行核酸檢測。當日10時許,溫某某再次來到檢測現場,無故要求插隊提前進行核酸檢測,被工作人員制止后返回住所。因對現場工作人員懷恨在心,溫某某萌生持刀恐嚇現場工作人員的想法,手持菜刀返回核酸檢測點,不顧現場工作人員勸阻,對工作人員進行辱罵,用拳頭擊打工作人員徐某某的面部,并持刀對現場工作人員揮舞,用手將現場工作人員防護服扯壞,對現場隔離設施進行砍、砸,造成被害人徐某某左側眼角、左側顏面部軟組織挫傷,現場隔離設施毀壞,核酸檢測進程受阻。后溫某某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溫某某對其行為供認不諱。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2年3月17日對溫某某立案偵查。3月21日,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對溫某某批準逮捕。3月22日,阜新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于當日對被告人溫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依法提起公訴。同年3月27日,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溫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