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依法懲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違法犯罪的意見
關于依法懲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違法犯罪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依法懲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違法犯罪的意見
公通字〔2022〕5號
關于依法懲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違法犯罪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依法懲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關于英雄烈士的概念和范圍
根據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英雄烈士”,主要是指近代以來,為了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而畢生奮斗、英勇獻身的英雄烈士。
司法適用中,對英雄烈士的認定,應當重點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英雄烈士的時代范圍主要為“近代以來”,重點是中國共產黨、人民軍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的英雄烈士。英雄烈士既包括個人,也包括群體;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無名英雄烈士。
(二)對經依法評定為烈士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英雄烈士”;已犧牲、去世,尚未評定為烈士,但其事跡和精神為我國社會普遍公認的英雄模范人物或者群體,可以認定為“英雄烈士”。
(三)英雄烈士是指已經犧牲、去世的英雄烈士。對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或者群體名譽、榮譽,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有關侮辱、誹謗罪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符合適用公訴程序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但是,被侵害英雄烈士群體中既有已經犧牲的烈士,也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可以統一適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二、關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入罪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的規定,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司法實踐中,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應當結合行為方式,涉及英雄烈士的人數,相關信息的數量、傳播方式、傳播范圍、傳播持續時間,相關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引發的社會影響、危害后果以及行為人前科情況等綜合判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必要時,可以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的規定。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達到入罪標準,但行為人認罪悔罪,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節,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關于辦案工作要求
(一)堅決依法懲治。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英雄不容褻瀆、先烈不容詆毀、歷史不容歪曲。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依法懲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違法犯罪活動,堅決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堅持寬嚴相濟。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要區分案件具體情況,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突出懲治重點,重在教育挽救,避免打擊擴大化、簡單化,確保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對利用抹黑英雄烈士惡意攻擊我國基本社會制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與境外勢力勾連實施惡意攻擊,以及長期、多次實施侵害行為的,要依法予以嚴懲。對沒有主觀惡意,僅因模糊認識、好奇等原因而發帖、評論的,或者行為人系在校學生、未成年人的,要以教育轉化為主,切實做到教育大多數、打擊極少數。
(三)嚴格規范辦案。公安機關要落實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要求,依法全面、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嫌疑人合法權益。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符合批捕、起訴條件的,依法予以批捕、起訴。對重大、疑難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商請人民檢察院派員通過審查證據材料等方式,就案件定性、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提出意見建議。人民法院要加強審判力量,制定庭審預案,依法審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工作聯系機制,妥善解決英雄烈士甄別、認定過程中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安 部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