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行賄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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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察委員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行賄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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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委員會、人民檢察院,國家監察委員會各派駐機構、派出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察委員會、人民檢察院,各中管企業、各中管高校監察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關于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重要決策部署,認真落實《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中紀發〔2021〕6號),在保持懲治受賄高壓態勢的同時,嚴肅查處行賄,多措并舉提高打擊行賄的精準性、有效性,推動實現對腐敗問題的標本兼治,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了5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現予印發,供參考借鑒。各級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新執法司法理念,形成工作合力,高度重視查辦行賄犯罪,突出打擊重點,加大財產刑運用和追贓挽損力度,切實有效預防行賄犯罪,推動反腐敗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國家監察委員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2年3月31日
山東薛某某行賄、串通投標案
【關鍵詞】
行賄 串通投標 數罪并罰 監檢配合 社會治理
【要旨】
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加大對招標投標等重點領域行賄犯罪查處力度,服務保障優化營商環境。要準確適用法律,對以行賄犯罪手段開路進行串通投標犯罪的,應實行數罪并罰。對案件暴露出的普遍性、典型性問題,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出檢察建議,促進專項整治,提高社會治理能力。
【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某某路XX號。
2014年8月,山東省沂水縣財政局對沂水縣中小學信息化設備采購項目進行招標,被告人薛某某與四川虹某軟件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負責人劉某某(已判決),伙同沂水縣財政局原副局長丁某某(已判決),通過協調評審專家修改分數、與其他投標公司圍標等方式串通投標,后四川虹某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標該項目,中標金額9000余萬元,嚴重損害國家及其他投標人利益。同年年底,被告人薛某某為感謝丁某某在該項目招標投標中提供的幫助,給予丁某某人民幣15萬元。
(其他犯罪事實略)
2020年5月13日、18日,山東省沂水縣公安局、縣監察委員會分別將薛某某等人串通投標案、薛某某行賄案移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后并案審查,于6月12日向沂水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9月24日,沂水縣人民法院以薛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后薛某某上訴,12月24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積極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嚴厲打擊招標投標領域行賄犯罪,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在項目招標投標環節弄虛作假甚至搞權錢交易,會給項目質量和安全帶來重大隱患。沂水縣監察委員會在就薛某某涉嫌行賄犯罪立案調查,征求沂水縣人民檢察院意見時,檢察機關認為薛某某通過行賄方式謀取競爭優勢,且其犯罪行為不僅嚴重影響項目建設質量,還破壞了招標投標領域的公平競爭環境;該案雖行賄數額不大,但涉及的教育系統信息化建設屬于重點民生領域項目,是重點打擊的行賄行為,應從嚴懲處。此后,沂水縣監察委員會與縣人民檢察院就調查取證方向、證據標準進行了充分溝通。鑒于薛某某還存在串通投標行為,沂水縣監察委員會在對其涉嫌行賄犯罪立案調查的同時,將其串通投標問題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同步立案偵查。
(二)厘清法律適用關系,準確把握罪數認定,做到罰當其罪。串通投標行為往往與行賄行為相伴而生、密不可分。沂水縣人民檢察院認為,雖然薛某某實施的串通投標與行賄之間存在關聯,但系兩種行為,侵犯了兩類不同性質的法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關于“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并罰”的規定,薛某某實施的行賄犯罪應與串通投標犯罪數罪并罰。審判機關對上述意見予以采納。
(三)積極能動履職,加強訴源治理,提升社會治理效果。針對該案暴露出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涉及部門多,職責定位不清,一定程度存在“都管、都不管”的問題,沂水縣人民檢察院積極延伸檢察職能,認真研究部門“三定”規定,厘清職責權限,從嚴格投標單位資格審查、規范招標代理機構、加大從業人員違規懲戒力度等方面,分別向縣財政局、市場監管局、教育體育局制發檢察建議。上述單位對檢察建議全部予以采納并進行了全面整改。同時,根據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建議,沂水縣有關部門聯合開展了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對近年來招標投標工程項目進行全面梳理排查。截至2022年2月,發現并整改各類不規范問題26個,并對3名串通投標犯罪嫌疑人立案查處,有力凈化了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環境。
【典型意義】
(一)嚴厲打擊重點領域行賄犯罪,服務保障優化營商環境。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對發生在涉及教育等重大民生項目招標投標領域,嚴重破壞營商環境和市場公平競爭規則的行賄犯罪,應予以嚴懲。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應加強協作配合,注重對重點領域行賄線索的分析研判,加強會商,凝聚共識。在打擊行賄犯罪時,既要考慮行賄金額、次數及犯罪情節,又要充分考慮案件發生的領域和危害后果,依法準確對行賄人作出處理,推動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親清政商環境。
(二)加強對行賄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研究,提高打擊精準度。行賄犯罪往往與其他犯罪關聯并存,監察調查、檢察審查過程中,應當加強對行賄犯罪、關聯犯罪的研究,結合刑法理論與法律規定,參考司法案例,圍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案件處理等進行充分論證,厘清罪與非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調查收集證據,準確適用法律,依法提起公訴,確保對行賄犯罪及關聯犯罪的精準打擊。
(三)充分履行監檢職能,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對辦案中發現的普遍性、典型性問題進行深入剖析,依法提出堵塞漏洞、健全制度、防控風險的建議,促使有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完善監管機制、開展專項整治,全面加強整改,從源頭上推進招標投標領域問題解決,達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促進社會治理能力的提高,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大局。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浙江貴某貴金屬有限公司、李某某單位行賄案
【關鍵詞】
單位行賄 監檢銜接 準確定性 一體化監督 生態修復
【要旨】
辦理行賄案件要落實中央受賄行賄一起查的精神,準確把握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區別和聯系,精準打擊犯罪。要充分發揮監檢職能,加強配合制約,深化融合監督,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案件辦理、追贓挽損、生態修復等方面打好反腐敗“組合拳”,實現辦理行賄犯罪案件“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浙江貴某貴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某公司),民營企業,單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縣某某街道某某工業園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漢族,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至2018年,時任浙江省臺州市環保局工作人員林某某(另案處理)、仙居縣環保局工作人員王某某(已判決)等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接受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請托,為貴某公司在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逃避環保執法檢查等方面提供幫助。2015年底,李某某送給林某某一件黃金制品,價值人民幣37940元,林某某收受。2018年,李某某以人民幣40萬元的價格購買一輛二手大眾輝騰牌汽車送給王某某,王某某收受;貴某公司將非法提煉金屬銠所得的一半利潤送給王某某,王某某先后收受人民幣635萬元,后將其中545萬元出借給李某某用于資金周轉。
(污染環境犯罪事實略)
2020年10月30日,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單位貴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犯污染環境罪向仙居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3月26日,仙居縣監察委員會以李某某涉嫌行賄犯罪立案調查,9月8日以貴某公司涉嫌單位行賄犯罪立案調查。9月14日,仙居縣監察委員會以貴某公司、李某某涉嫌單位行賄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于10月19日補充起訴。10月30日,仙居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單位貴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九十五萬元;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被告單位貴某公司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八百五十萬元,向被告單位貴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后,貴某公司、李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深挖腐敗線索,有效打擊受賄行賄犯罪。被告單位貴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環境一案案發后,仙居縣監察委員會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聚焦案件背后的責任鏈條,及時啟動問責追責程序,圍繞監管失職、利益輸送開展調查,對12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嚴肅問責。其間,發現李某某行賄線索,依法對其開展立案調查,采取留置措施,并同步凍結、扣押涉案財物250萬元,協調公安、環保部門查封扣押貴某公司庫存產品,確保后續追贓挽損工作順利進行,同時對發現存在受賄嫌疑的4名公職人員予以立案調查。仙居縣監察委員會認為,本案發生在環保領域,被告單位貴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以多種方式對數名國家工作人員滲透腐蝕,嚴重破壞職務廉潔性,危害群眾利益,造成嚴重負面影響,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充分運用監檢會商機制,準確把握案件定性。2021年9月1日,仙居縣監察委員會就李某某涉嫌行賄罪、王某某涉嫌受賄罪同時書面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對本案系個人行賄還是單位行賄存在不同認識。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共同會商案件后,認為本案構成單位行賄罪。一是從案件事實看,李某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賄出發點是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使公司在辦理危廢許可證、經營生產、逃避環保執法檢查等方面得到照顧,其行賄資金絕大多數來源于公司經營所得,應當認定其行賄體現的是單位意志,且最終受益對象系單位,對該行為認定為單位行賄更符合案件事實,更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二是從辦案效果看,以單位行賄罪認定,既有利于對貴某公司進行刑事懲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又有利于促進涉案企業規范經營活動,保護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激發市場活力。監檢達成共識后,檢察機關向監察機關書面反饋提前介入審查意見,仙居縣監察委員會依法對貴某公司進行補充立案調查,確保程序合法,保障被調查單位的權利義務。調查終結后,仙居縣監察委員會以貴某公司、李某某涉嫌單位行賄罪移送審查起訴。
(三)一體化能動履職,推動生態修復。針對本案存在的履職不力、腐敗問題,仙居縣監察委員會發送監察建議書,要求環保部門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排查廉政風險點,倒查制度漏洞,加強系統內部監督,同步開展黨風廉政警示教育活動,以案促廉,做實“后半篇文章”,助力政治生態修復。針對行賄犯罪關聯的環境污染損害,仙居縣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合力,就貴某公司污染環境導致的生態損害及時跟進公益訴訟工作。經制發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推動環保部門與貴某公司開展磋商并簽訂《浙江貴某貴金屬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鑒定評估框架協議》。仙居縣人民檢察院積極督促貴某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促成該公司預繳生態修復金200萬元,并持續跟進監督,推動開展生態損害修復。
(四)開展認罪認罰工作,貫徹寬嚴相濟政策。鑒于貴某公司和李某某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并積極履行生態修復責任,確有悔罪表現,仙居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污染環境案和行賄案中均充分聽取貴某公司、李某某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并對案件定罪量刑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行釋法說理。同時,通過訊問、走訪等形式,理清貴金屬、原料等扣押物品情況,積極推動退贓工作,促使貴某公司自愿以被扣押物品抵扣違法所得。最終,貴某公司和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在辯護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經征求監察機關意見,對貴某公司和李某某從輕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被法院判決采納。
【典型意義】
(一)堅決貫徹受賄行賄一起查,推動腐敗問題標本兼治。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要深刻認識行賄違法犯罪的政治危害,轉變工作理念,加強工作協作,打出反腐敗“組合拳”,加強查辦賄賂犯罪,一體推進受賄行賄的查處。要加大環保等重點領域行賄受賄犯罪打擊力度,斬斷腐敗問題利益鏈,破除權錢交易網,彰顯對行賄零容忍的堅定決心,在全社會倡導廉潔守法理念,構建親清政商關系。
(二)準確區分犯罪主體,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治單位行賄。辦理涉及公司企業的行賄犯罪案件,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應加強配合制約,注意全面調查審查案件事實,充分收集運用證據,甄別判斷涉案公司企業與行賄犯罪的聯系,準確認定是單位行賄犯罪還是個人行賄犯罪。被告單位和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要依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增強行賄犯罪案件辦理的示范性,助力營造健康經濟生態,提高行賄犯罪案件辦理質效。
(三)強化一體化監督,積極推進挽損工作,增強辦理行賄犯罪案件效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賄賂案件過程中,應積極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部署,加大追贓挽損力度。對行賄人因行賄獲得的不正當利益,最大限度追繳,不讓行賄人因行賄獲利,遏制犯罪利益驅動。同時,加大行賄犯罪損害修復,盡可能降低、減少行賄犯罪的危害后果。對于生態環保等重要領域的行賄犯罪,檢察機關應堅持零容忍態度,嚴格依法辦案,整合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等力量,在辦理行賄犯罪案件的同時,配套公益訴訟檢察措施,有效跟進生態環境修復和保護工作,達到政治生態治理和生態環境修復“雙推動”辦案效果,實現辦理行賄罪案件“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百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江西王某某行賄案
【關鍵詞】
監檢協作配合 零口供 證據體系 追贓挽損
【要旨】
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要加強協作配合,統籌推進行賄受賄犯罪案件查處。準確認定行賄人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數額,發揮能動檢察職能,與監察機關協作配合開展追贓挽損工作。對于“零口供”行賄犯罪嫌疑人,監察機關調查時要注重收集證人證言、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證據等,夯實證據基礎,檢察機關要充分運用各種證據,形成完善的指控證據體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10月出生,漢族,河北豐寧金某鉬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某鉬業)法定代表人、股東。
2007年8月,為金某鉬業能被江西稀有金屬某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江某公司)高價收購,王某某向江某公司總經理鐘某某(已判決)請托,并承諾給予好處費。后鐘某某違規決定江某公司以人民幣2.6億元的高價收購金某鉬業50%的股份。王某某為感謝鐘某某,9月6日,王某某安排妻子閆某某向鐘某某指定的妻弟羅某的銀行賬戶轉賬500萬元。經鑒定,王某某通過行賄非法獲利共計2.15億元。
2021年2月4日,江西省金溪縣監察委員會將案件移送金溪縣人民檢察院起訴。3月19日,金溪縣人民檢察院以王某某涉嫌行賄罪向金溪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1月16日,金溪縣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追繳王某某違法所得2.15億元,返還被害單位江某公司。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同年12月14日,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加強協作配合,統籌推進行賄受賄犯罪案件查處。江西省監察委員會在查辦江某公司原總經理鐘某某受賄案過程中,發現王某某涉嫌行賄犯罪數額巨大、性質惡劣、后果嚴重,必須嚴肅查處。2020年10月,應江西省監察委員會商請,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鐘某某受賄一案,經監檢研商,一致認為王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鐘某某行賄5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涉嫌行賄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王某某一直未交代其涉嫌行賄犯罪事實,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加強配合,進一步分析鐘某某受賄案案情,對鐘某某收受王某某500萬元犯罪事實提出了補充完善證據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江西省監察委員會召集案件論證會,統籌王某某行賄、鐘某某受賄案件辦理進度,協調證據收集、調取工作,形成了依法處理的共識。同年12月31日,經江西省、撫州市監察機關逐級指定管轄,金溪縣監察委員會對王某某涉嫌行賄一案立案調查。
(二)注重調查、運用書證和證人證言,嚴密證據體系,依法懲治“零口供”行賄犯罪。王某某不供認行賄犯罪,監察機關注重收集、調取構建王某某涉嫌行賄犯罪鏈條的各種證據。行賄證據有:王某某的妻子閆某某的證言,證明了行賄款來源以及根據王某某指使通過銀行匯款轉賬過程,企業賬目、閆某某匯款轉賬的銀行流水等書證能佐證。鐘某某妻弟羅某證言,證明他按照鐘某某指使通過自己銀行賬戶接受閆某某匯款并告訴姐夫鐘某某、姐姐羅某的事實,羅某銀行賬戶流水等書證能佐證。羅某證言還證明按照鐘某某指使動用一部分賄金幫助鐘某某和羅某夫婦購買股票理財的事實,股票投資過程的有關書證也進一步印證。羅某證言都能印證事實。謀取不正當利益證據有:江某公司收購金某鉬業股權轉讓協議、會議記錄,江某公司參與決策、收購的有關證人證言等證據。鐘某某受賄案的一審生效判決書等證據與鐘某某的有罪供述,與上述兩方面證據均相互印證。檢察機關經審查并充分運用證據,認為本案雖為“零口供”,但在案證人證言、企業賬目、銀行流水、股票、生效判決書等書證,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王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鐘某某行賄500萬元的事實,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可以依法提起公訴。
(三)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加強協作,依法追贓挽損。監察機關經與檢察機關溝通協商,一致認為應當依法追繳王某某通過行賄犯罪獲取的不正當利益。在金溪縣監察委員會的協調下,金溪縣人民檢察院配合成立追贓小組,先后奔赴河北、北京、遼寧等地,依法扣押查封涉案汽車7輛、不動產13間(棟)、現金420萬余元、股權3000萬余元,合計價值7000萬余元,最大程度地挽回國有資產的損失。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會商認為,應對王某某轉讓給江某公司的股份實際價值進行司法鑒定。經依法鑒定,根據江某公司收購金某鉬業價格2.6億元減去收購時金某鉬業總資產價值、涉案鉬礦采礦權評估價值,計算認定王某某通過行賄違法所得2.15億元。檢察機關建議審判機關依法裁判該違法所得返還江某公司,法院予以采納。
【典型意義】
(一)貫徹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對侵吞巨額國有資產的行賄犯罪零容忍。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國企領域賄賂或者關聯案件過程中,應當密切協作配合,在監察機關統籌下推進行賄受賄案件的查處。通過依法懲治發生在國企領域的行賄受賄犯罪,斬斷內外勾結侵吞國有資產的“黑手”,切實維護國有企業合法權益,維護國有資產安全。
(二)對“零口供”的行賄犯罪案件,應多層次調取收集各類證據,綜合運用證據規則,構建完整證據體系,嚴厲懲治行賄犯罪。實踐中,為逃避法律追究,行賄受賄雙方拒不供認犯罪事實的情況時有發生。對于“零口供”的行賄案件,應根據證據標準,注重運用受賄人有罪供述、特定關系人或者經手賄賂款的證人證言,特別是轉賬的書證等證據,證明行賄受賄犯罪事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案件經審查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依法提起公訴,追究行賄人刑事責任。
(三)準確認定行賄犯罪違法所得,主動協作配合追贓挽損。檢察機關在辦理行賄案件過程中應積極履行追贓挽損職責,準確認定行賄犯罪違法所得數額,與監察機關加強協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行賄人涉案資產,配合監察機關查明行賄人違法所得相關證據,為人民法院準確認定行賄犯罪違法所得,判決追繳行賄人違法所得、返還被害單位提供重要支撐。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河南高某某行賄案
【關鍵詞】
醫藥領域 多次行賄 巨額行賄 認罪認罰 財產刑
【要旨】
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要加強銜接配合,對醫療藥品等重點領域多次行賄、巨額行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懲處,形成聯合懲戒行賄犯罪的工作合力。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認定從寬情節,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要注重綜合運用多種措施及適用刑罰,從提高違法犯罪經濟成本上進一步遏制行賄犯罪,提高打擊行賄的精準性、有效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漢族,河南雙某藥業有限公司業務員,負責河南南陽、平頂山地區“大輸液”銷售業務。
2013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通過南陽市濟某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某公司)向南陽市方城縣某某醫院配送其任職公司生產的“大輸液”產品。為長期在該醫院銷售“大輸液”產品并增加銷量,謀取不正當競爭優勢,根據時任該醫院院長化某(已判決)的要求,以交付“大輸液”利潤的方式向化某行賄,先后43次給予化某共計615.9萬元;為得到時任該醫院藥品科科長張某某(已判決)的幫助,先后13次給予張某某人民幣共計6萬元。
2019年7月15日,河南省南召縣監察委員會對高某某涉嫌嚴重違法問題立案調查,8月22日對高某某以涉嫌行賄罪移送南召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0月8日南召縣人民檢察院對高某某以涉嫌行賄罪向南召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2月16日南召縣人民法院以行賄罪判處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高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強化銜接配合,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醫療藥品領域行賄犯罪。監察機關調查中發現,高某某為在行業競爭中獲取優勢,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排擠其他醫藥企業,56次向醫療藥品領域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南召縣監察委員會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雙方就該案的事實、證據等進行了面對面溝通交流,一致認為本案行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對當地政治生態、法治環境、營商環境等均造成嚴重破壞,應依法予以嚴懲。監檢雙方就案件補充查證,特別是針對本案時間跨度長、行賄次數多的特點,應繼續調取有關書證予以佐證形成了共識。南召縣監察委員會及時安排專人負責,補充調取了高某某通過濟某公司向方城縣某某醫院配送“大輸液”的具體品種、數量清單、雙方的結算憑證,以及高某某56次在濟某公司領款共計2929.8萬元的有關證據,充分印證了高某某在每次醫院結算輸液款后向化某行賄的時間、金額等,為案件的準確定性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堅持同向發力,嚴格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本案行賄數額達621.9萬元,屬于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在辦案過程中,高某某存在思想顧慮,甚至一度態度消極。南召縣監察委員會一方面闡明監察機關查辦醫療行業腐敗案件的決心,另一方面講清法律政策,充分告知如實說明情況可以從輕處理的有關規定。最終,高某某放下包袱,敞開心扉,對自己行賄犯罪的具體手段、數額等始終穩定供述。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南召縣人民檢察院發現,高某某于2019年4月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此期間主動交代了向化某、張某某行賄的犯罪事實,應依法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經與監察機關溝通后,檢察機關綜合考慮高某某行賄的數額、次數、主觀惡性、后果等因素,建議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同時,檢察機關積極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多次對高某某進行釋法說理,充分說明本案的事實、情節及量刑依據,高某某表示認罪認罰,在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庭審中,高某某當庭認罪悔罪,表示服判不上訴。
(三)注重綜合治理,通過加大財產刑運用等措施增強辦案效果。南召縣監察委員會與縣人民檢察院在從嚴查處重點領域行賄犯罪基礎上,就綜合運用刑罰措施、做好案件綜合治理交換了意見、凝聚了共識。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經充分考慮本案行賄數額、本人獲利情況及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對被告人提出判處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的量刑建議,南召縣人民法院采納。南召縣人民檢察院積極督促被告人高某某主動繳納罰金,有力推動了財產刑的執行,增強了法律權威和刑罰執行力度。
【典型意義】
(一)從嚴查辦涉及民生的重點領域行賄犯罪,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辦理行賄案件時要突出重點,對醫療藥品等民生領域的巨額行賄、多次行賄,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特別是針對行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對重點領域國家工作人員竭力腐蝕,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行賄犯罪,要依法從嚴予以打擊,切實推動有關行業頑瘴痼疾的整改,全面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
(二)全面考慮行賄犯罪事實、情節,嚴格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依法追究行賄犯罪時,檢察機關要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主動及時與監察機關做好銜接,對證據的收集達成一致意見,完善證據體系,切實提高依法打擊行賄犯罪的精準性、有效性。既應突出依法從嚴打擊的工作導向,也要注意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情況,依法準確認定各種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現賄賂犯罪查處的懲治與預防效果。
(三)要注重對行賄犯罪的綜合治理,切實增強辦案效果。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干部的根本原因在于謀取不正當利益。在行賄犯罪案件辦理中必須注重綜合治理,在依法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高度重視依法適用財產刑,有針對性地提高行賄人的違法犯罪成本,遏制行賄利益驅動,從根本上預防行賄,最大化實現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四川劉某富行賄、非法采礦案
【關鍵詞】
移送問題線索 重點領域行賄 同步查處 并案審查起訴 追贓挽損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行為人可能涉嫌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的,應當依照規定將線索移送監察機關。監察機關為主調查互涉案件時,應當統籌協調調查、偵查、審查起訴進度,并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重要事項進行充分論證,確保關聯的受賄行賄案件均衡適用法律。檢察機關對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分別移送起訴的互涉案件,可以依職權并案處理。在辦案中應當注重追贓挽損,依法處理行賄犯罪違法所得及有關不正當利益,不讓行賄人從中獲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富,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漢族,四川省某某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班組長。
(一)行賄罪。2010年至2018年,劉某東歷任某某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政公司)副經理、經理、董事長兼總經理。2012年,劉某富經劉某東安排,進入市政公司擔任施工班組長。2013年至2018年,劉某東幫助劉某富承接了某某市某某新區健康路、南外環路一期等多個道路建設重大項目。其間,劉某富多次直接或者通過他人給予劉某東(已判決)人民幣共計265萬元。
(二)非法采礦罪。2017年4月至5月,劉某富在對某某市某某區南外環路一期道路工程施工過程中,在沒有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超越限定范圍,在某某區某某鎮前進村康泰路非法采挖連砂石共計25340方。四川省國土資源廳依法認定劉某富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共計96.292萬元。
2018年4月11日,劉某富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四川省雅安市公安局采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檢察院在提前介入偵查過程中,發現劉某富涉嫌行賄、劉某東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線索,經與雅安市公安局溝通,將問題線索移送雅安市監察委員會。7月16日,雅安市監察委員會以涉嫌行賄罪對劉某富采取留置措施,10月11日向雅安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次日,雅安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將案件交由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檢察院辦理。10月17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以劉某富涉嫌非法采礦罪向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2019年2月11日,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劉某富涉嫌行賄罪、非法采礦罪提起公訴。4月23日,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行賄罪判處劉某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以非法采礦罪判處劉某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十五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劉某富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發現行賄問題線索,建議公安機關依法移交監察機關處理。雅安市公安機關在對劉某富非法采礦犯罪偵查過程中,檢察機關應商請提前介入,通過審查證據材料、會同偵查人員赴現場勘查、聯席會議討論等方式,發現劉某富在沒有建設工程資質的情況下,違規擔任市政公司施工班組長,借用他人資質承接大量市政公司建設項目。同時劉某富工程建設賬目支出情況不清楚,其中可能存在職務違法犯罪問題,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提出及時將問題線索移交監察機關處理的建議,推動公安偵查和監察調查有機銜接。
(二)監察機關充分履行組織協調職責,有效提升互涉案件辦理質效。2018年7月6日,雅安市公安局將劉某富涉嫌行賄、劉某東涉嫌受賄問題線索移交雅安市監察委員會。雅安市監察委員會立即分別成立行賄、受賄案件專案組并開展初步核實,組織檢察、公安等相關單位召開案件會商聯席會,梳理互涉案件交織點、取證共通點、辦理難點,精準確定調查、偵查方向,統籌推進互涉案件證據收集、調取工作。監察機關在對劉某東受賄案立案后,于7月16日對正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的劉某富采取留置措施。監察機關在對行賄、受賄一起查辦的同時,也積極為公安機關辦理的非法采礦犯罪固定有關證據,做到程序銜接流暢、實體配合高效。
(三)監察機關統籌做好互涉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工作,檢察機關依法并案審查起訴。鑒于劉某富涉嫌行賄罪、非法采礦罪由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分別查辦,檢察機關在提前介入過程中,及時了解掌握互涉案件辦理情況,溝通協商移送起訴工作進度,確保互涉案件同步移送,程序銜接暢通。監察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再次邀請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進行訴前會商,強化行賄、受賄犯罪的證據材料梳理,為做好職務犯罪調查管轄和其他關聯犯罪屬地管轄銜接配合,明確以非法采礦案屬地管轄為主確定案件管轄,將職務犯罪商請指定管轄并案處理。2018年10月11日、17日,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先后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分別受理后,為確保互涉案件統一處理,決定并案審查起訴,依法以行賄罪、非法采礦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四)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聯動配合,及時查明行為人違法所得及獲取的不正當利益情況,依法追贓挽損。檢察機關審查發現,劉某富通過行賄承接了雅安市19個重要交通道路工程,涉及該市重點打造的川西綜合交通樞紐,獲取了巨額利益,又在工程建設中通過非法采礦獲取更大的非法收益,應依法嚴懲。為依法追贓挽損,監檢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補充鑒定,查明劉某富非法開采礦產資源價值共計96.292萬元。二是監察機關在受賄行賄一起調查的過程中,查明劉某富通過虛增連砂石用量等方式,在劉某東的幫助下,從市政公司處非法獲利1256萬余元。三是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加大協作力度,促使劉某富主動退繳859萬元。四是協調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案件涉及的其他非法所得。在法院判決追繳非法采礦違法所得96.292萬元以后,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及時與公安機關溝通,對于案件中涉及的其他非法所得,書面建議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公安機關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收繳。
【典型意義】
(一)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行賄受賄等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應當依照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在案件辦理和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發現行為人可能涉嫌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嚴格落實線索移送、職能管轄等規定,向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或建議有關部門向監察機關移送線索,形成懲治腐敗工作合力。對于在提前介入偵查工作中發現行賄犯罪線索的,引導公安機關及時固定證據線索,共同做好線索移送工作。特別是針對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的行賄犯罪,應當建議依法嚴肅查處,精準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
(二)監察機關辦理互涉案件承擔為主調查職責的,要統籌組織協調調查、偵查工作,形成反腐敗合力。為主調查的監察機關承擔組織協調職責,統籌調查和偵查工作進度、協調調查留置措施和刑事強制措施的銜接適用、協商重要調查和偵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項。辦理互涉案件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主動及時向監察機關通報相關案件的辦理情況,以便監察機關能夠及時全面掌握互涉案件辦理情況。相關辦案單位應注重形成合力,全面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和涉嫌罪名,確保互涉案件在辦案程序、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各方面做到統一均衡。
(三)檢察機關對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分別移送起訴的互涉案件,可以依職權并案處理,注意做好補查的銜接工作。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溝通,協調互涉案件的移送起訴進度,符合并案條件的,在分別受理審查起訴后及時并案處理。需要退回補充調查、退回補充偵查的,檢察機關應同時將案件分別退回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并統籌做好程序銜接。符合自行補查條件的,經與監察機關溝通一致,檢察機關可以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完善證據體系。
(四)多措并舉,依法處理行賄違法所得及有關不正當利益,不讓犯罪分子從中獲利。加大追贓挽損力度,對行賄犯罪違法所得以及與行賄犯罪有關的不正當利益,應當通過監察執法、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等多種方式依法綜合運用予以處理,確保任何人不能從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中獲取非法利益,最大程度為國家挽回損失。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