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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察機關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1. 【頒布時間】2022-4-21
    2. 【標題】檢察機關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6. 【法規來源】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4/t20220421_554307.shtml#2

    7. 【法規全文】

     

    檢察機關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檢察機關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檢察機關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魏某雙等60人詐騙案——以投資虛擬貨幣等為名搭建虛假交易平臺跨境實施電信網絡詐騙

    【關鍵詞】

    電信網絡詐騙  跨境犯罪集團  虛擬貨幣  投資風險防范

    【要旨】

    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多發,受害范圍廣、涉及金額多、危害影響大,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依法追捕、追訴境內外犯罪分子,全面追查、準確認定犯罪資金,持續保持從嚴懲治的態勢。對于投資型網絡詐騙,會同相關部門加強以案釋法和風險預警,引導社會公眾提高防范意識,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財產權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雙,無固定職業;

    被告人羅某俊,無固定職業;

    被告人謝某林,無固定職業;

    被告人劉某飛,無固定職業;

    其他56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間,被告人魏某雙、羅某俊、謝某林、劉某飛等人在黃某海(在逃)等人的糾集下,集中在柬埔寨王國首都金邊市,以投資區塊鏈、歐洲平均工業指數為幌子,搭建虛假的交易平臺,冒充專業指導老師誘使被害人在平臺上開設賬戶并充值,被害人所充值錢款流入該團伙實際控制的對公賬戶。之后,被告人又通過事先掌握的虛擬貨幣或者歐洲平均工業指數走勢,誘使被害人反向操作,制造被害人虧損假象,并在被害人向平臺申請出款時,以各種事由推諉,非法占有被害人錢款,謀取非法利益。

    在黃某海組織策劃下,被告人魏某雙、羅某俊、謝某林、劉某飛擔任團隊經理負責各自團隊的日常運營;其余56名被告人分別擔任業務組長、業務員具體實施詐騙活動。該團伙為躲避追查,以2至3個月為一個作案周期。2019年10月,該團伙流竄至蒙古國首都烏蘭巴托市準備再次實施詐騙時,被當地警方抓獲并移交我國。

    經查,該團伙騙取河北、內蒙古、江蘇等地700余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2億余元。

    二、檢察履職過程

    本案由江蘇省無錫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立案偵查。2019年11月21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介入案件偵查,引導公安機關深入開展偵查,將詐騙金額從最初認定的人民幣1200萬余元提升到1.2億余元。2020年2月11日,公安機關以魏某雙等60人涉嫌詐騙罪移送起訴。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分別向公安機關發出《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追捕追訴共計32名犯罪團伙成員(另案處理)。同年5月9日,檢察機關以詐騙罪對魏某雙等60人依法提起公訴。2021年9月29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魏某雙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判處被告人羅某俊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謝某林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飛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其余5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至二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1名被告人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本案辦理所反映的金融投資詐騙犯罪發案率高、社會公眾對這類投資陷阱防范意識不強等問題,無錫市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并會簽協作文件,構建了打擊治理虛假金融投資詐騙犯罪信息共享、線索移送、共同普法、社會治理等8項機制,提升發現、查處、打擊這類違法犯罪的質效。檢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線上依托各類媒體宣傳平臺,線下進社區、進企業、進校園,向社會公眾揭示電信網絡詐騙、非法金融活動的危害,加強對金融投資知識的普及,提高投資風險防范意識。

    三、典型意義

    (一)依法從嚴追捕追訴,全面追查犯罪資金,嚴厲打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當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集團案件高發,犯罪分子往往多國流竄作案,多地協同實施,手段不斷翻新,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定。對此,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公安機關協作,深挖細查案件線索,對于集團內犯罪分子,公安機關應當提請逮捕而未提請的、應當移送起訴而未移送的,依法及時追捕、追訴。注重加強追贓挽損,主動引導公安機關全面追查、準確認定、依法扣押犯罪資金,不給犯罪分子在經濟上以可乘之機,切實維護受騙群眾的財產利益。

    (二)加強以案釋法,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金融知識普及,引導社會公眾提升投資風險防范意識。當前,投資類詐騙已經成為詐騙的重要類型。特別是犯罪集團以投資新業態、新領域為幌子,通過搭建虛假的交易平臺實施詐騙,隱蔽性強、受害人眾多、涉案金額往往特別巨大。為此,檢察機關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以案釋法,揭示投資型詐騙的行為本質和危害實質,加強對金融創新產品、新業態領域知識的普及介紹,提示引導社會公眾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充分了解投資項目,合理預期未來收益,選擇正規途徑理性投資,自覺抵制虛擬貨幣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動,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二

    邱某儒等31人詐騙案——虛構藝術品交易平臺以投資理財為名實施網絡詐騙

    【關鍵詞】

    網絡詐騙  虛假投資  法律監督  追贓挽損

    【要旨】

    對于以頻繁交易方式騙取高額手續費行為,檢察機關要全面把握投資平臺操作模式,準確認定其詐騙本質,依法精準懲治。準確區分詐騙集團中犯罪分子的分工作用,依法全面懲治集團內部各個層級的詐騙犯罪分子。強化追贓挽損,及時阻斷詐騙資金的轉移和處置,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儒,系廣東創意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文公司)股東;

    被告人陶某龍,系廣文公司后援服務中心總經理;

    被告人劉某,系廣東省深圳市恒古金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古金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鄭某辰,系廣東省惠州惠贏浩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贏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蔣某,系廣西元美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美公司)實際控制人;

    其他26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2016年3月,被告人邱某儒設立廣文公司后,通過組織人員、租賃辦公場所、購買交易軟件、租用服務器,搭建了以“飛天蠟像”等虛構的文化產品為交易對象的類期貨交易平臺。陶某龍等人通過一級運營中心恒古金公司劉某發展了惠贏公司、元美公司等三十余家會員單位。為實現共同騙取投資者財物的目的,會員單位在多個股票投資聊天群中選擇投資者,拉入事先設定的聊天群。同時,安排人員假扮“老師”和跟隨老師投資獲利的“投資者”、發送虛假盈利截圖,以話術烘托、虛構具有盈利能力等方式,騙取投資者的信任,引誘投資者在平臺上入金交易。

    交易過程中,廣文公司和會員單位向投資者隱瞞“平臺套用國際期貨行情趨勢圖、并無實際交易”等事實,通過后臺調整藝術品價格,制造平臺交易平穩、未出現大跌的假象。投資者因此陷入錯誤認識,認為在該平臺交易較為穩妥,且具有較大盈利可能性,故在平臺上持續多筆交易,付出高額的手續費。邱某儒、陶某龍、劉某、鄭某辰、蔣某等人通過上述手段騙取黃某等6628名投資者共計人民幣4.19億余元。

    二、檢察履職過程

    本案由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立案偵查。2017年2月,深圳市檢察機關介入案件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圍繞犯罪主體、詐騙手法、詐騙金額等問題夯實證據并及時追繳贓款。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分批以詐騙罪將邱某儒等237人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由于邱某儒以及陶某龍、劉某等7人(系廣文公司后援服務中心及相關內設部門、恒古金公司主要成員)、鄭某辰、蔣某等23人(系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報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根據級別管轄和指定管轄,其余206人分別由南山區、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2月至12月,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邱某儒、陶某龍、劉某、鄭某辰、蔣某等31人分批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9年1月至7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邱某儒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八百萬元;以詐騙罪判處陶某龍、劉某等7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十萬元不等;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鄭某辰、蔣某等23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至五萬元不等。一審判決后,邱某儒、陶某龍等10人提出上訴,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邱某儒、鄭某辰、蔣某等24人虛構交易平臺,通過多次賺取高額手續費的方式達到騙取投資錢款目的,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一審判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確有錯誤,對邱某儒、鄭某辰、蔣某等24人依法提出抗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邱某儒、陶某龍等10人上訴,對邱某儒、鄭某辰、蔣某等24人改判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八百萬元至五萬元不等。

    辦案過程中,深圳市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及時提取、梳理交易平臺電子數據,依法凍結涉案賬戶資金共計人民幣8500萬余元,判決生效后按比例返還被害人,并責令各被告人繼續退賠。深圳市檢察機關向社會公開發布偽交易平臺類電信網絡詐騙典型案例,開展以案釋法,加強防范警示。

    三、典型意義

    (一)以頻繁交易方式騙取高額手續費行為迷惑性強,要全面把握交易平臺運行模式,準確認定這類行為詐騙本質。在投資型網絡詐騙中,犯罪分子往往以“空手套白狼”“以小套大”等方式實施詐騙。但在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騙術誘導投資者頻繁交易,通過賺取高額手續費的方式達到騙取錢款目的。與傳統詐騙方式相比,這種“溫水煮青蛙”式的詐騙欺騙性、迷惑性更強、危害群體范圍也更大。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要圍繞“平臺操控方式、平臺盈利來源、被害人資金流向”等關鍵事實,準確認定平臺運作的虛假性和投資錢款的非法占有性,全面認定整個平臺和參與成員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追訴。法院判決確有錯誤的,依法提起抗訴,做到不枉不縱、罰當其罪。

    (二)準確區分詐騙集團中的犯罪分子的分工作用,依法全面懲治各個層級的詐騙犯罪分子。電信網絡詐騙集團往往層級多、架構復雜、人員多,對于參與其中的犯罪分子的分工作用往往難以直接區分。對此,檢察機關要圍繞平臺整體運作模式和不同層級犯罪分子之間的行為關聯,準確區分集團內部犯罪分子的分工作用。既要嚴厲打擊在平臺上組織開展詐騙活動的指揮者,又要依法懲治在平臺上具體實施詐騙行為的操作者,還要深挖詐騙平臺背后的實質控制者,實現對詐騙犯罪集團的全面打擊。

    (三)強化追贓挽損,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投資類詐騙案件往往具有涉案人數多、犯罪事實多、涉案賬戶多等特點,在辦理這類案件時,檢察機關要把追贓挽損工作貫穿辦案全過程,會同公安機關及時提取、梳理投資平臺的后臺電子數據。從平臺資金賬戶、犯罪分子個人賬戶入手,倒查資金流向,及時凍結相關的出入金賬戶;通過資金流向發現處置線索,及時扣押涉案相關財物,阻斷詐騙資金的轉移和處置,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的財產損失。

    案例三

    張某等3人詐騙案、戴某等3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冒充明星以投票打榜為名騙取未成年人錢款

    【關鍵詞】

    電信網絡詐騙  “飯圈”文化  未成年人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要旨】

    以“飯圈”消費為名實施的詐騙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侵害。檢察機關要依法從嚴懲治此類詐騙犯罪,引導未成年人自覺抵制不良“飯圈”文化,提高防范意識。對于利用個人銀行卡和收款碼,幫助詐騙犯罪分子收取、轉移贓款的行為,加強全鏈條打擊,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男,系大學專科在讀學生;

    被告人易某,男,無固定職業;

    被告人劉某甲,男,無固定職業;

    被告人戴某,男,無固定職業;

    被告人黃某俊,男,無固定職業;

    被告人范某田,男,無固定職業。

    被告人張某、易某、劉某甲單獨或合謀,購買使用明星真實名字作為昵稱、明星本人照片作為頭像的QQ號。之后,上述人員通過該QQ號之前組織的多個“明星粉絲QQ群”添加被害人為好友,在群里虛構明星身份,以給明星投票的名義騙取被害人錢款。

    2020年6月,被告人張某通過上述虛假明星QQ號,添加被害人劉某乙(女,13歲,初中生)為好友。張某虛構自己系明星本人的身份,以給其網上投票為由,將擬騙取轉賬金額人民幣10099元謊稱為“投票編碼”,向劉某乙發送投票二維碼實為收款二維碼,誘騙劉某乙使用其母微信賬號掃描該二維碼,輸入“投票編碼”后完成所謂的“投票”,實則進行資金轉賬。在劉某乙發現錢款被轉走要求退款時,張某又繼續欺騙劉某乙,稱添加“退款客服”后可退款。劉某乙添加“退款客服”為好友后,易某、劉某甲隨即謊稱需要繼續投票才能退款,再次誘騙劉某乙通過其母支付寶掃碼轉賬人民幣1萬余元。經查,被告人張某、易某、劉某甲等人通過上述手段騙取5名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9萬余元。其中,4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

    應張某等人要求,被告人戴某主動聯系黃某俊、范某田,利用自己的收款二維碼,幫助張某等人轉移上述犯罪資金,并收取傭金。期間,因戴某、黃某俊、范某田收款二維碼被封控提示可能用于違法犯罪,不能再進賬,他們又相繼利用家人收款二維碼繼續協助轉賬。

    二、檢察履職過程

    本案由黑龍江省林區公安局綏陽分局立案偵查。2020年9月28日,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綏陽人民檢察院起訴。同年10月28日,檢察機關以詐騙罪對張某、易某、劉某甲提起公訴;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戴某、黃某俊、范某田提起公訴。同年12月16日,綏陽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張某、易某、劉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至一萬元不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戴某、黃某俊、范某田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至一千元不等。被告人戴某提出上訴,林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其余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發后,檢察機關主動聯系教育部門,走進被害人所在的學校,通過多種方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引導學生自覺抵制不良“飯圈”文化影響,理性對待明星打賞,提高網上識騙防騙的意識和能力。

    三、典型意義

    (一)依法從嚴打擊以“飯圈”消費為名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詐騙犯罪。當下,在“飯圈”經濟的助推下,集資為明星投票打榜、購買明星代言產品成為熱潮,不少未成年人沉溺于此。一些犯罪分子盯住未成年人社會經驗少、防范意識差、盲目追星等弱點,以助明星消費為幌子實施的詐騙犯罪時有發生,不僅給家庭造成經濟損失,也使未成年人產生心理陰影。檢察機關要加強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特殊保護,依法從嚴懲治此類犯罪行為。堅持懲防結合,結合司法辦案,引導未成年人自覺抵制不良“飯圈”文化影響,理性對待明星打賞活動,切實增強網絡防范意識,防止被誘導參加所謂的應援集資,落入詐騙陷阱。

    (二)對于利用個人銀行卡和收款碼,幫助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轉移贓款的行為,加強全鏈條打擊,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利用自己或他人的銀行卡、收款碼為詐騙犯罪分子收取、轉移贓款,已經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上的固定環節,應當予以嚴厲打擊。對于這類犯罪行為,檢察人員既要認定其利用銀行卡和二維碼實施收取、轉賬贓款的客觀行為,又要根據被告人實施轉賬行為的次數、持續時間、資金流入的頻率、數額、對幫助對象的了解程度、銀行卡和二維碼被封控提示等主客觀因素綜合認定其主觀明知,對于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依法可以該罪論處。

    案例四

    劉某峰等37人詐騙案——以組建網絡游戲情侶為名引誘玩家高額充值騙取錢款

    【關鍵詞】

    電信網絡詐騙  游戲托  高額充值  網絡游戲行業規范

    【要旨】

    “游戲托”詐騙行為隱蔽套路深,欺騙性誘惑性強。檢察機關要穿透“游戲托”詐騙騙局,通過對“交友話術欺騙性、充值數額異常性、獲利手段非法性”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準確認定其詐騙本質,依法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通過辦案引導廣大游戲玩家提高自我防范能力,督促網絡游戲企業強化內控、合規經營,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峰,系遼寧盤錦百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思公司)實際控制人;

    楊某明等36名被告人均系百思公司員工。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百思公司代理運營推廣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兩款網絡游戲,被告人劉某峰招聘楊某明等36人具體從事游戲推廣工作。為招攬更多的玩家下載所推廣的游戲并充值,劉某峰指使楊某明等員工冒充年輕女性,在熱門網絡游戲中發送“尋求男性游戲玩家組建游戲情侶”的消息與被害人取得聯系。在微信添加為好友后,再向被害人發送游戲鏈接,引誘被害人下載所推廣的兩款網絡游戲。在游戲中,被告人與被害人組建游戲情侶,假意與被害人發展戀愛關系,通過發送虛假的機票訂單信息截圖、共享位置截圖等方式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誘騙被害人向游戲賬號以明顯超過正常使用范圍的數額充值。部分被告人還以給付見面誠意金、報銷飛機票等理由,短時間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錢款,誘使被害人以向游戲賬號充值的方式支付錢款。經查,劉某峰等人騙取209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89萬余元。

    二、檢察履職過程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立案偵查。2019年9月9日,公安機關以劉某峰等37人涉嫌詐騙罪移送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檢察院起訴。同年12月2日,檢察機關以詐騙罪對劉某峰等37人提起公訴。2020年12月21日,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劉某峰等37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劉某峰提出上訴,2021年3月3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結合本案辦理,檢察機關制作反詐宣傳視頻,深入大中專院校、街道社區進行宣傳,警示游戲玩家警惕“游戲托”詐騙,對游戲中發布的信息要仔細甄別,理性充值,避免遭受財產損失。同時,檢察人員深入游戲研發企業座談,提出企業在產品研發、市場推廣中存在的法律風險,督促企業規范產品推廣,審慎審查合作方的推廣模式,合理設定推廣費用,加強產品推廣過程中的風險管控。

    三、典型意義

    (一)以游戲充值方式騙取行為人資金,在“游戲托”詐騙中較為常見,要準確認定其詐騙本質,依法從嚴懲治。“游戲托”詐騙是新近出現的一種詐騙方式。犯罪分子在網絡游戲中扮演異性角色,以“奔現交友”(系網絡用語,指由線上虛擬轉為線下真實交友戀愛)等話術騙取被害人信任,以游戲充值等方式誘騙被害人支付明顯超出正常范圍的游戲費用,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檢察機關要透過犯罪行為表象,通過對交友話術欺騙性、充值數額異常性、獲利手段非法性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其詐騙犯罪本質,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二)強化安全防范意識,提高游戲玩家自我防范能力。網絡游戲用戶規模大、人數多,犯罪分子在網絡游戲中使用虛假身份,運用詐騙“話術”,極易使游戲玩家受騙。對于廣大游戲玩家而言,應當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對于游戲中發布的信息仔細甄別,對于陌生玩家的主動“搭訕”保持必要的警惕,以健康心態參與網絡游戲,理性有節制進行游戲充值,防止落入犯罪分子編織的“陷阱”。

    (三)推動合規建設,促進網絡游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結合司法辦案,檢察機關協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規范網絡游戲行業,嚴格落實備案制度,完善游戲推廣機制,加強對游戲過程中違法犯罪信息的監控查處,推動網絡游戲企業加強合規建設,督促企業依法依規經營。

    案例五

    吳某強、吳某祥等60人詐騙案——虛構基因缺陷引誘被害人購買增高產品套餐騙取錢款

    【關鍵詞】

    電信網絡詐騙  網絡銷售  保健品  基因檢測

    【要旨】

    準確認定網絡銷售型詐騙中行為人對所出售商品“虛構事實”的行為,依法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精準懲治。對于涉案人數較多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區分對象分層分類處理,做到寬嚴相濟,確保案件效果良好。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強,系廣州助高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助高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被告人吳某祥,系助高公司副總經理,吳某強之弟;

    其余58名被告人均系助高公司員工。

    2016年9月,被告人吳某強注冊成立助高公司,組建總裁辦、廣告部、服務部、銷售部等部門,逐步形成以其為首要分子,吳某祥等人為骨干成員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針對急于增高的青少年人群,委托他人生產并低價購進“黃精高良姜壓片”“氨基酸固體飲料”“骨膠原蛋白D”等不具有增高效果的普通食品,在其包裝貼上“助高特效產品”標識,將上述食品從進價每盒人民幣20余元抬升至每盒近600元,以增高套餐的形式將產品和服務捆綁銷售,在互聯網上推廣。

    為進一步引誘客戶購買產品,助高公司私下聯系某基因檢測實驗室工作人員,編造客戶存在“骨密度低”等基因缺陷并虛假解讀基因檢測報告,謊稱上述產品和服務能夠幫助青少年在3個月內增高5-8厘米,騙取被害人信任并支付高額貨款,以此實施詐騙。當被害人以無實際效果為由要求退款時,助高公司銷售及服務人員或繼續欺騙被害人升級套餐,或以免費更換服務方案等方式安撫、欺騙被害人,直至被害人放棄。經查,該犯罪集團騙取13239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5633萬余元。

    二、檢察履職過程

    本案由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公安局立案偵查。2020年1月,公安機關以吳某強、吳某祥等117人涉嫌詐騙罪提請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審查后,對吳某強、吳某祥等60人批準逮捕,對參與時間短、情節輕微、主觀無詐騙故意的57人不批準逮捕;對2名與助高公司共謀、編造虛假基因檢測報告的人員監督立案(另案處理)。同年6月16日至20日,公安機關先后將吳某強、吳某祥等60人移送檢察機關起訴。同年7月13日至7月18日,檢察機關先后對吳某強、吳某祥等60名被告人以詐騙罪提起公訴。2021年2月9日,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吳某強有期徒刑十四年,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判處吳某祥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其他58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至二萬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中一名被告人根據最終認定的詐騙金額調整量刑;對其他被告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準確認定網絡銷售型詐騙中行為人對所出售商品“虛構事實”的行為,依法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在網絡銷售型詐騙中,被告人為了達到騙取錢款的目的,需要對其出售的商品進行虛假宣傳,這其中存在著與民事欺詐、虛假廣告罪之間的界分問題。在辦理這類案件時,檢察人員要從商品價格、功能、后續行為等角度綜合考慮。對于被告人出售商品價格與成本價差距過于懸殊、對所銷售商品功效以及對購買者產生影響“漠不關心”、采用固定銷售“話術”“劇本”套路被害人反復購買、被害人購買商品所希望達到目的根本無法實現的,結合被告人供述,可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以詐騙罪論處。行為人為了拓寬銷路、提高銷量,對所出售的商品作夸大、虛假宣傳的,可按民事欺詐處理;情節嚴重的,符合虛假廣告罪構成要件的,依法可以虛假廣告罪論處。行為人明知他人從事詐騙活動,仍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可以詐騙罪共犯論處。

    (二)對于涉案人數較多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區分對象分層處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層級多、人員多,對此檢察機關要區分人員地位作用、分層分類處理,不宜一刀切。對于參與時間較短、情節較輕、獲利不多的較低層次人員,貫徹“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從寬處理。對于犯罪集團中的組織者、骨干分子和幕后“金主”,依法從嚴懲處。對于與詐騙分子同謀,為詐騙犯罪提供虛假證明、技術支持等幫助,依法以詐騙罪共犯論處,做到罰當其罪。

    案例六

    羅某杰詐騙案——利用虛擬貨幣為境外電信網絡詐騙團伙跨境轉移資金

    【關鍵詞】

    電信網絡詐騙  虛擬貨幣  資金跨境轉移  共同犯罪

    【要旨】

    利用虛擬貨幣非法進行資金跨境轉移,嚴重危害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應當依法從嚴全鏈條懲治。對于專門為詐騙犯罪團伙提供資金轉移通道,形成較為穩定協作關系的,應以詐騙罪共犯認定,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羅某杰,男,1993年9月4日生,無固定職業。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羅某杰在境外與詐騙分子事前通謀,計劃將詐騙資金兌換成虛擬貨幣“泰達幣”,并搭建非法跨境轉移通道。羅某杰通過境外地下錢莊人員戴某明和陳某騰(均為外籍、另案處理),聯系到中國籍虛擬貨幣商劉某輝(另案處理),共同約定合作轉移詐騙資金。同年2月15日,被害人李某等通過網絡平臺購買口罩被詐騙分子騙取人民幣110.5萬元后,該筆資金立即轉入羅某杰控制的一級和二級賬戶,羅某杰將該詐騙資金迅速轉入劉某輝賬戶;劉某輝收到轉賬后,又迅速向陳某騰的虛擬貨幣錢包轉入14萬余個“泰達幣”,陳某騰扣除提成,即轉給羅某杰13萬個“泰達幣”。后羅某杰將上述13萬個“泰達幣”變現共計人民幣142萬元。同年5月11日,公安機關抓獲羅某杰,并從羅某杰處扣押、凍結該筆涉案資金。

    二、檢察履職過程

    本案由山東省濟寧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立案偵查。2020年5月14日,濟寧高新區人民檢察院介入案件偵查。同年8月12日,公安機關以羅某杰涉嫌詐騙罪移送起訴。因移送的證據難以證明羅某杰與上游詐騙犯罪分子有共謀,同年9月3日,檢察機關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同時開展自行偵查,進一步補充收集到羅某杰與詐騙犯罪分子事前聯絡、在犯罪團伙中專門負責跨境轉移資金的證據,綜合全案證據,認定羅某杰為詐騙罪共犯。2021年7月1日,檢察機關變更起訴罪名為詐騙罪。同年8月26日,濟寧高新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羅某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羅某杰提出上訴,同年10月19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結合本案辦理,濟寧市檢察機關與外匯監管部門等金融監管機構召開座談會,建議相關單位加強反洗錢監管和金融情報分析,構建信息共享和監測封堵機制;加強對虛擬貨幣交易的違法性、危害性的社會宣傳,提高公眾防范意識。

    三、典型意義

    (一)利用虛擬貨幣非法跨境轉移資金,嚴重危害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應當依法從嚴懲治。虛擬貨幣因具有支付工具屬性、匿名性、難追查等特征,往往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利用,成為非法跨境轉移資金的工具,嚴重危害正常金融秩序,影響案件偵辦和追贓挽損工作開展。檢察機關要依法加大對利用虛擬貨幣非法跨境轉移資金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步懲治為資金轉移提供平臺支持和交易幫助的不法虛擬貨幣商,及時阻斷詐騙集團的資金跨境轉移通道。

    (二)專門為詐騙犯罪分子提供資金轉移通道,形成較為穩定協作關系的,應以詐騙罪共犯認定。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多是內外勾結配合實施,有的詐騙犯罪分子在境外未歸案,司法機關難以獲取相關證據,加大了對在案犯罪嫌疑人行為的認定難度。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全面收集行為人與境外犯罪分子聯絡、幫助轉移資金數額、次數、頻率等方面的證據,對于行為人長期幫助詐騙團伙轉賬、套現、取現,或者提供專門資金轉移通道,形成較為穩定協作關系的,在綜合全案證據基礎上,應認定其與境外詐騙分子具有通謀,以詐騙罪共犯認定,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案例七

    徐某等6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行業“內鬼”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激活手機“白卡”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關鍵詞】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手機卡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要旨】

    公民個人信息是犯罪分子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基礎物料”。特別是行業“內鬼”非法提供個人信息,危害尤為嚴重。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檢察機關堅持源頭治理全鏈條打擊。注重發揮刑事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雙向合力,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全面司法保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系浙江杭州某科技公司負責人;

    被告人鄭某,系浙江諸暨某通信營業網點代理商;

    被告人馬某輝,無固定職業;

    被告人時某華,系江蘇某人力資源公司員工;

    被告人耿某軍,系江蘇某勞務公司員工;

    被告人趙某,系上海某勞務公司員工。

    2019年12月,被告人徐某、鄭某合謀在杭州市、湖州市、諸暨市等地非法從事手機卡“養卡”活動。即先由鄭某利用擔任手機卡代理商的便利,申領未實名驗證的手機卡(又稱“白卡”);再以每張卡人民幣35元至40元的價格交由職業開卡人馬某輝;馬某輝通過在江蘇省的勞務公司員工時某華、耿某軍等人,以辦理“健康碼”、核實健康信息等為由,非法采集勞務公司務工人員身份證信息及人臉識別信息,對“白卡”進行注冊和實名認證。為規避通信公司對外省開卡的限制,時某華、耿某軍利用鄭某工號和密碼登錄內部業務軟件,將手機卡開卡位置修改為浙江省。此外,馬某輝還單獨從趙某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400余條用于激活“白卡”。

    經查,上述人員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辦理手機卡共計3500余張。其中,被告人徐某、鄭某、馬某輝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47705元,被告人時某華、耿某軍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59700元,被告人趙某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7220元。上述辦理的手機卡中,有55張卡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涉及68起詐騙案件犯罪數額共計人民幣284萬余元。

    二、檢察履職過程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錢塘新區分局(現為杭州市公安局錢塘分局)立案偵查。2020年12月10日,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現為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檢察院)介入案件偵查。2021年2月4日,公安機關以徐某等6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移送起訴。刑事檢察部門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利用工作便利,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注冊手機卡,侵犯了不特定公民的隱私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將案件線索同步移送本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公益訴訟檢察部門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后,開展了相關調查核實工作。

    2021年11月30日、12月1日,檢察機關以徐某等6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提起公訴,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同年12月31日,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徐某等6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至一萬元不等。同時,判決被告人徐某等6人連帶賠償人民幣14萬余元,并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進行公開賠禮道歉。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針對通信公司網點人員“養卡”的問題,檢察機關與有關通信公司座談,建議加強開卡和用卡環節內部監管,切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黑產鏈條。針對不法分子通過“地推”[ “地推”是指通過實地宣傳進行市場營銷推廣人員的簡稱。]獲取大學生、老年人、務工人員等群體個人信息的情況,檢察人員在轄區大學城、社區、園區企業開展普法宣傳,通過以案釋法,提升民眾的防范意識和能力。

    三、典型意義

    (一)公民個人信息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基礎工具,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堅持源頭治理全鏈條打擊。當前,非法泄露公民個人信息已成為大多數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源頭行為。有的犯罪分子把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用于注冊手機卡、銀行卡作為實施詐騙的基礎工具;有的利用這些信息對被害人進行“畫像”實施精準詐騙。檢察機關要把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作為打擊治理的重點任務,既要通過查辦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追溯前端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和人員;又要通過查辦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深挖關聯的詐騙等犯罪線索,實現全鏈條打擊。特別是對于行業“內鬼”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要堅持依法從嚴追訴,從重提出量刑建議,加大罰金刑力度,提高犯罪成本。

    (二)發揮刑事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雙向合力,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全面司法保護。加強公民個人信息司法保護,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授權檢察機關可以提起這一領域的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刑事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強化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線索移送、人員協作和辦案聯動,形成辦案雙向合力,切實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全面司法保護。

    案例八

    施某凌等18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多人參與、多途徑配合搭建專門運輸通道向境外運送銀行卡套件

    【關鍵詞】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銀行卡  物流寄遞

    【要旨】

    當前,銀行卡已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基礎工具,圍繞銀行卡的買賣、運輸形成一條黑色產業鏈。檢察機關要嚴厲打擊境內運輸銀行卡犯罪行為,深入推進“斷卡”行動,全力阻斷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物料運輸通道。結合司法辦案,推動物流寄遞業監管,壓實企業責任,提高從業人員的法治意識。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某凌,無固定職業;

    被告人王某韜,無固定職業;

    被告人吳某鑫,無固定職業;

    被告人蔡某向,某快遞點經營者;

    被告人施某補,無固定職業;

    被告人鄭某,某快遞點經營者;

    被告人施某莉,無固定職業;

    其他11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間,時在菲律賓的被告人施某凌以牟利為目的,接受被告人王某韜以及“周生”、“龍蝦”(均系化名,在逃)等人的委托,提供從國內運送信用卡套件到菲律賓馬尼拉市的物流服務。

    被告人施某凌接到訂單后,直接或者通過被告人吳某鑫聯系全國各地1000多名長期收集、販賣銀行卡的不法人員,通過物流快遞和水客攜帶運輸的方式,將購買的大量他人銀行卡、對公賬戶通過四個不同層級,接力傳遞,運送至菲律賓。具體運輸流程如下:首先由施某凌等人將從“卡商”處收購的大量銀行卡以包裹形式運送至蔡某向等人經營的位于福建晉江、石獅一帶的物流點;再由被告人施某補等人將包裹從上述物流點取回進而拆封、統計、整理后,乘坐大巴車攜帶運往鄭某等人經營的廣東深圳、珠海一帶的物流點;后由往來珠海到澳門的“水客”以“螞蟻搬家”方式,或由被告人鄭某通過貨車夾帶方式,將包裹運往被告人施某莉在澳門設立的中轉站;最終由施某莉組織將包裹從澳門空運至菲律賓。包裹到達菲律賓境內后,吳某鑫再組織人員派送給王某韜以及“周生”、“龍蝦”等人。

    經查,被告人施某凌等人參與運轉的涉案銀行卡套件多達5萬余套,獲利共計人民幣616萬余元。

    二、檢察履職過程

    本案由福建省晉江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19年11月1日晉江市人民檢察院介入案件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4月20日、10月4日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將本案被告人分兩批移送起訴。檢察機關于同年8月18日、11月4日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對被告人分批提起公訴,晉江市人民法院對兩批案件并案審理。2021年5月6日,晉江市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施某凌、王某韜、吳某鑫、蔡某向、施某補、鄭某、施某莉等18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部分被告人上訴,同年9月13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決。

    根據本案所反映出的物流行業經營的風險問題,晉江市檢察機關會同當地商務、交通運輸、海關、郵政部門聯合制發了《晉江市物流行業合規建設指引(試行)》,通過建立健全物流行業合規風險管理體系,加強對行業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促進物流行業合規建設。同時,督促物流企業加強內部人員法治教育,加大以案釋法,切實推進行業規范經營發展。

    三、典型意義

    (一)嚴厲打擊境內運輸銀行卡犯罪行為,全力阻斷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物料運轉通道。當前,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為了轉移詐騙資金,需要獲取大量的國內公民銀行卡,銀行卡的轉移出境成為整個犯罪鏈條中的關鍵環節。實踐中,犯罪分子往往將物流寄遞作為運輸的重要渠道,通過陸路、水路、航空多種方式流水作業,將銀行卡運送到境外。為此,檢察機關要深入推進“斷卡”行動,加強物流大數據研判分析,掌握銀行卡在境內運轉軌跡,依法嚴厲打擊買賣、運輸銀行卡的犯罪行為,尤其是要切斷境內外轉運的關鍵節點,阻斷銀行卡跨境運轉通道。

    (二)推動社會綜合治理,促進物流寄遞業規范經營。物流寄遞具有觸角長、交付快、覆蓋面廣等特點,因而在運輸銀行卡過程中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對此,檢察機關要結合辦案,主動加強溝通,推動物流寄遞業加強行業監管,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嚴把寄遞企業“源頭關”、寄遞物品“實名關”、寄遞過程“安檢關”。對于發現的涉大量銀行卡的包裹,相關企業要加強重點檢查,及時向寄遞人核實了解情況,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反映,防止銀行卡非法轉移。結合典型案例,督促物流企業加強培訓宣傳,通過以案釋法,提高從業人員的法治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防止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幫兇”。

    案例九

    唐某琪、方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非法買賣GOIP設備并提供后續維護支持,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技術幫助

    【關鍵詞】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GOIP設備[ GOIP(Gsm Over Internet Protocol)設備是一種虛擬撥號設備,該設備能將傳統電話信號轉化為網絡信號,供上百張手機卡同時運作,并通過卡池遠程控制異地設備,實現人機分離、人卡分離、機卡分離等功能。]  技術支持  網絡黑灰產業鏈

    【要旨】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利用GOIP設備撥打電話、發送信息,加大了打擊治理難度。檢察機關要依法從嚴懲治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GOIP等設備行為,源頭打擊治理涉網絡設備的黑色產業鏈。堅持主客觀相統一,準確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的“明知”要件。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琪,系廣東深圳喬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尚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方某,系浙江杭州三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匯公司)銷售經理。

    被告人唐某琪曾因其銷售的GOIP設備涉及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查扣并口頭警告,之后其仍以喬尚公司名義向方某購買該設備,并通過網絡銷售給他人。方某明知唐某琪將GOIP設備出售給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人員,仍然長期向唐某琪出售。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唐某琪從方某處購買130臺GOIP設備并銷售給他人,并提供后續安裝、調試及配置系統等技術支持。期間,公安機關在廣西北海、欽州以及貴州六盤水、銅仁等地查獲唐某琪、方某出售的GOIP設備20臺。經查,其中5臺設備被他人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造成張某淘、李某蘭等人被詐騙人民幣共計34萬余元。

    二、檢察履職過程

    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20年9月27日,北海市人民檢察院介入案件偵查。2021年1月25日,公安機關以唐某琪、方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移送起訴,北海市人民檢察院將本案指定由海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唐某琪曾因其銷售的GOIP設備涉及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查扣并口頭警告,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方某作為行業銷售商,明知GOIP設備多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收到公司警示通知的情況下,對銷售對象不加審核,仍然長期向唐某琪出售,導致所出售設備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造成嚴重危害,依法均應認定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同年6月21日,檢察機關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唐某琪、方某提起公訴。同年8月2日,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唐某琪、方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一萬元。唐某琪提出上訴,同年10月18日,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GOIP設備被詐騙犯罪分子使用助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要堅持打源頭斬鏈條,防止該類網絡黑灰產滋生發展。當前,GOIP設備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被廣泛使用,尤其是一些詐騙團伙在境外遠程控制在境內安置的設備,加大反制攔截和信號溯源的難度,給案件偵辦帶來諸多難題。檢察機關要聚焦違法使用GOIP設備所形成的黑灰產業鏈,既要從嚴懲治不法生產商、銷售商,又要注重懲治專門負責設備安裝、調試、維修以及提供專門場所放置設備的不法人員,還要加大對為設備運轉提供大量電話卡的職業“卡商”的打擊力度,全鏈條阻斷詐騙分子作案工具來源。

    (二)堅持主客觀相統一,準確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的“明知”要件。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是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前提條件。對于這一明知條件的認定,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予以綜合認定。對于曾因實施有關技術支持或幫助行為,被監管部門告誡、處罰的,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如沒有其他相反證據,可依法認定其明知。對于行業內人員出售、提供相關設備工具被用于網絡犯罪的,要結合其從業經歷、對設備工具性能了解程度、交易對象等因素,可依法認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案例十

    周某平、施某青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冒用他人信息實名注冊并出售校園寬帶賬號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工具

    【關鍵詞】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寬帶賬號 通信行業治理  平安校園建設

    【要旨】

    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非法辦理、出售網絡寬帶賬號,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當依法打擊、嚴肅懲處。檢察機關要會同相關部門規范電信運營服務、嚴格內部從業人員管理。加強校園及周邊綜合治理,深化法治宣傳教育,共同牢筑網絡安全的校園防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平,系某通信公司寬帶營業網點負責人;

    被告人施某青,系某通信公司駐某大學營業網點代理商上海聯引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2019年上半年起,被告人周某平在網上獲悉他人求購寬帶賬號的信息后,向施某青提出購買需求。施某青利用負責面向在校學生的“辦理手機卡加1元即可辦理校園寬帶”服務的工作便利,在學生申請手機卡后,私自出資1元利用申請手機卡的學生信息辦理校園寬帶賬號500余個,以每個寬帶賬號人民幣200元的價格出售給周某平,周某平聯系買家出售。周某平、施某青作為電信行業從業人員,明知寬帶賬號不能私下買賣,且買賣后極有可能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仍私下辦理并出售給上游買家。同時,為幫助他人逃避監管或規避調查,兩人還違規幫助上游買家架設服務器,改變寬帶賬號的真實IP地址,并對服務器進行日常維護。周某平、施某青分別獲利人民幣8萬余元、10萬余元。經查,二人出售的一校園寬帶賬號被他人用于電信網絡詐騙,致一被害人被騙人民幣158萬余元。

    二、檢察履職過程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立案偵查。2021年6月4日,公安機關以周某平、施某青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移送閔行區人民檢察院起訴。同年6月30日,檢察機關對周某平、施某青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起公訴。同年7月12日,閔行區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周某平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施某青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針對本案辦理中所暴露的寬帶運營服務中的管理漏洞問題,檢察機關主動到施某青所在通信公司走訪,通報案件情況,指出公司在業務運營中所存在的用戶信息管理不嚴、業務辦理實名認證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建議完善相關業務監管機制,加強用戶信息管理。該公司高度重視,對涉案的駐某高校營業廳處以年度考評扣分的處罰,并規定“1元加購寬帶賬戶”的業務必須由用戶本人到現場拍照確認后,方可辦理。檢察機關還結合開展“反詐進校園”活動,提示在校學生加強風險意識,防范個人信息泄露,重視名下個人賬號管理使用,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

    三、典型意義

    (一)非法買賣寬帶賬號并提供隱藏IP地址等技術服務,屬于為網絡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幫助,應當依法從嚴懲治。寬帶賬號直接關聯到用戶網絡個人信息,關系到互聯網日常管理維護,寬帶賬號實名制是互聯網管理的一項基本要求。電信網絡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冒用校園用戶信息開通寬帶賬戶倒賣,為犯罪分子隱藏真實身份提供技術支持幫助,侵犯用戶的合法權益、影響網絡正常管理,也給司法辦案制造了障礙。對于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當依法追訴;對于行業內部人員利用工作便利實施上述行為的,依法從嚴懲治。

    (二)規范通信運營服務,嚴格行業內部人員管理,加強源頭治理,防范網絡風險。加強通信行業監管是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的重要內容。網絡黑灰產不斷升級發展,給電信行業監管帶來不少新問題。對此,檢察機關要結合辦案所反映出的風險問題,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督促業內企業嚴格落實用戶實名制,規范用戶賬號管理;建立健全用戶信息收集、使用、保密管理機制,及時堵塞風險漏洞,對于頻繁應用于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高風險業務及時清理規范。要督促有關企業加強對內部人員管理,加大違法違規案例曝光,強化警示教育,嚴格責任追究,構筑企業內部安全“防火墻”。

    (三)加強校園及周邊綜合治理,深化法治宣傳教育,共同牢筑網絡安全的校園防線。當前,校園及周邊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案件時有發生,一些在校學生不僅容易成為詐騙的對象,也容易為了眼前小利淪為詐騙犯罪的“工具人”。要深化檢校協作,結合發案情況,深入開展校園及周邊安全風險排查整治,深入開展“反詐進校園”活動,規范校園內電信、金融網點的設立、運營,重視加強就業兼職等重點領域的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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