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高波為韶關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的決定
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高波為韶關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的決定
廣東省韶關市人大常委會
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高波為韶關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的決定
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高波為韶關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的決定
(2021年12月13日韶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韶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決定:
高波為韶關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