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三條 〔抗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三)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第五十四條 〔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五條 〔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六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七條 〔虛開發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發票,數額達到第一、二項標準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條)〕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稅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在六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稅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在六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票面稅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一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可以退稅、抵扣稅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稅、抵扣稅額在六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三條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可以退稅、抵扣稅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稅、抵扣稅額在六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說、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五條 〔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累計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票面稅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持有偽造的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票面金額累計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六條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六十七條 〔虛假廣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傳染病防治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利用廣告對食品、藥品作虛假宣傳,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五)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十八條 〔串通投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十九條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第七十一條 〔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三年內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4.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因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二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
(六)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七)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八)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的。
(九)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實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1.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的;
2.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用農產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產、銷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的;
3.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的。
(十一)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以超過百分之三十六的實際年利率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二百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四百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五十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2)以超過百分之七十二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十次以上的。
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按照第1、2、3項規定的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同時具有第5項規定情形的,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確定。
(十二)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從事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轉讓、倒賣永久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三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且占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條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七十五條 〔逃避商檢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條)〕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檢的進出口貨物貨值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導致病疫流行、災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檢的;
(五)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貿易關系,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六條 〔職務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七條 〔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三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第七十八條 〔虛假訴訟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貨幣”是指在境內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貨幣:
(一)人民幣(含普通紀念幣、貴金屬紀念幣)、港元、澳門元、新臺幣;
(二)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法定貨幣。
貴金屬紀念幣的面額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金幣總公司的初始發售價格為準。
第八十條 本規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二條 對于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八十三條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八十四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1〕47號)同時廢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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