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敦促拐賣婦女兒童相關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關于敦促拐賣婦女兒童相關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敦促拐賣婦女兒童相關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敦促拐賣婦女兒童相關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為切實維護廣大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依法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敦促相關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敦促實施或者參與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以及關聯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盡快到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組織投案自首。
二、在本通告規定期限內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后到案的;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視為自動投案。
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犯罪嫌疑人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盡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繼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相關犯罪活動的,將依法從嚴懲處。對于窩藏、包庇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人員,幫助轉移、藏匿被拐賣婦女、兒童,或者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提供出具虛假結婚證明、虛假親子鑒定、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等幫助的,將依法嚴厲打擊。對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鼓勵個人和有關組織積極舉報、控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規勸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對舉報人、控告人及其他有關證人,司法機關依法予以保護。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