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由海南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屬分局行使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區域內林業行政處罰權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由海南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屬分局行使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區域內林業行政處罰權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由海南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屬分局行使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區域內林業行政處罰權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由海南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屬分局行使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區域內林業行政處罰權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由海南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屬分局行使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區域內林業行政處罰權的決定》已經2021年10月25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馮 飛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由海南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
及其直屬分局行使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
區域內林業行政處罰權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的規定,以及《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瓊辦發〔2019〕83號)有關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決定,由海南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屬分局以本單位的名義行使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區域內涉及42項林業行政處罰事項的林業行政處罰權(目錄附后)。
海南省林業局應當加強業務指導,共同做好涉林行政案件查處工作。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