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開展第八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開展第八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
四川省眉山市人大常委會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開展第八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開展第八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
2021年12月23日眉山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6年至2020年,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決議得到順利實施,取得明顯成效,全社會法治觀念明顯增強,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明顯提升,為推進建設成都都市圈副中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為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推動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進一步夯實法治眉山的根基,有必要從2021年至2025年在全市開展第八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開展第八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開展第八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結合眉山實際,特作決議如下:
一、強化政治引領,確保法治宣傳教育正確方向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學習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眉山法治宣傳教育的首要政治任務,貫徹落實到法治宣傳教育全過程和各方面。堅持黨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全面領導,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全省關于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和規劃,推動眉山法治宣傳教育守正創新、提質增效、全面發展。圍繞眉山“十四五”規劃中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緊扣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成德眉資同城化發展,為建設成都都市圈高質量發展新興城市營造良好法治氛圍。
二、圍繞中心大局,聚焦法治宣傳教育重點內容
以“12.4”國家憲法日、重大節慶日為契機,深入持久開展憲法、民法典宣傳教育活動,大力弘揚憲法精神和民法典精神,讓憲法、民法典走進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圍繞制造強市、開放興市、品質立市的發展要求,以創建對外開放法治示范區為立足點,深入宣傳與推進眉山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緊扣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市域社會治理、平安眉山、鄉村振興、民生改善、文明創建、廉政建設,常態化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黨內法規宣傳教育。
三、突出“關鍵少數”,促進法治宣傳教育全民普及
實行公民終身法治教育制度,把法治教育納入干部教育體系、國民教育體系、社會教育體系,實現法治宣傳教育對象全覆蓋,引導公民切實提升法治素養。緊緊抓住領導干部、國家工作人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建立應知應會學法清單,落實會前學法、年度述法等制度,推動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規范化。全面落實《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大力加強青少年法治教育,針對基層組織負責人、農民工以及社會不同階層從業人員特點,分層次分類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四、繁榮法治文化,優化法治宣傳教育特色品牌
把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納入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把法治文化陣地建設納入城鄉規劃,鞏固、新建一批法治文化陣地,不斷擴大法治文化陣地覆蓋面。探索建立政府購買、市場運作、企業運營、社會資助、百姓受惠的法治文化建設新機制,培養一批法治文化專業人才,創作一批具有眉山特色的法治文化精品,加大惠民力度。傳承弘揚中華優秀法治思想,推動法治文化與傳統文化、紅色文化、地方文化、行業文化、企業文化融合發展,著力打造東坡法治文化品牌。
五、推動普治融合,提升法治宣傳教育能力水平
深入拓展“法律七進”,實現法治宣傳、法律服務、依法治理一體貫通,加強行業依法治理,特別是應急狀態下的依法治理,促進全社會依法行動、依法辦事、依法維權。加強網絡依法治理,完善網絡制度規范,提高網民法治意識,引導網民崇德守法、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全面推進網絡空間法治化,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深入開展多層次多領域法治示范創建活動,堅持依法治理與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有機結合,夯實基層社會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六、堅持以人為本,健全法治宣傳教育機制制度
將法治宣傳教育融入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全過程,及時解讀法律問題,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著力提高法治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加強法治宣傳社會團體建設,支持退休法官檢察官、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等社會力量參與法律志愿服務,拓展以案釋法眉山品牌,使典型案(事)件依法解決的過程成為全民普法的公開課。加強法治宣傳平臺建設,打造多極互動傳播方式,優化產品供給,提升廣度精度,使法治宣傳教育更接地氣、更聚人氣、更為群眾喜聞樂見。
七、壓緊主體責任,督導法治宣傳教育落地落實
嚴格落實黨政主要負責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落實 “誰執法誰普法”“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責任制,形成黨委領導、全社會參與的大普法格局。落實經費保障,加強理論研究,注重輿論引導,鼓勵公益普法,完善評估指標體系,做好中期評估和終期總結驗收,加強檢查結果在市、區縣目標考核中的運用。各級人民政府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情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監督檢查,保障本決議有效實施。
本決議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