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決定(草案)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決定(草案)
四川省巴中市人大常委會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決定(草案)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決定(草案)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切實推動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全面、正確、有效施行,充分發揮其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現就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以下簡稱“三入”)工作作出如下決定。
一、準確把握地方性法規法定地位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和上位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本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經過法定立法程序對地方事務作出的制度性規范,是國家立法的延伸和補充,具有鮮明的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性。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緊密結合我市實際,是對市委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全市各級國家機關依法行政、依法監察、公正司法的重要依據,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恪守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原則,切實承擔起地方性法規實施的主體責任,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引導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努力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統籌推進地方性法規全面實施
全市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地方性法規實施的責任,著力構建黨委領導、人大推動、行政執行、司法適用、監察保障、全民遵守的地方性法規實施整體格局。
市人大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要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加強與各方面的溝通協調,增強社會公眾參與度,提高地方性法規質量。地方性法規頒布后,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要及時運用新聞發布、媒體訪談、實施座談、解讀釋義等形式提升地方性法規知曉度,督促實施主體制定實施方案。
市、縣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統籌協調,將推動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納入監督工作重點,有計劃地開展地方性法規執法檢查或者聽取有關國家機關實施地方性法規情況報告,督促同級人民政府及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嚴格執行地方性法規規定。地方性法規實施滿兩年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開展執法檢查。
定期開展地方性法規全面清理或者按照要求開展專項清理,對與中央精神、法律規定、經濟社會發展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的,應當及時暫停執行、廢止或者修改,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地方性法規實施滿三年或者實施后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立法后評估,立法后評估報告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市、縣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要適時對地方性法規“三入”情況進行檢查和調研。對“三入”工作不扎實、地方性法規實施不力的國家機關,可以由人大常委會運用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方式督促整改。
三、切實保證地方性法規落地見效
對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規,市人民政府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貫徹實施的責任清單和時間要求,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地方性法規明確要求制定配套制度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及時制定;未規定制定期限的,應當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配套制度通過后三十日內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有關國家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制定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說明情況。
負責具體實施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將實施地方性法規納入依法行政重要內容,對標地方性法規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行使法定職權,定期檢查地方性法規在本部門本系統的執行情況,每兩年將地方性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施地方性法規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和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指標,列入工作部門權責清單和行政執法檢查事項,對工作落實不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問責追責;完善行政執法行為考核制度,加強執法考評和考評成果運用,指導執法人員自覺履行法定職責,嚴格規范執法行為。
市、縣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送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報告應當包含貫徹實施地方性法規的內容;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向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包含推進地方性法規在本部門本系統的貫徹落實情況,并接受評議。
全市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司法活動中應當加強地方性法規的適用,注重研究適用過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就地方性法規的司法適用和法律監督工作,加強與同級人大常委會及其相關工作機構的溝通和銜接。檢察機關應當主動運用地方性法規加強公益訴訟,推動地方性法規有效施行。
全市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地方性法規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地方性法規的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依法追責問責。
全市各級國家機關對在行政、監察、司法等活動中發現地方性法規需要立改廢釋的,應當及時提出工作建議。
四、著力加強地方性法規宣傳普及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門以及與地方性法規實施相關的主管部門,應當將地方性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規劃和年度普法計劃,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
有關機關要將地方性法規納入各級黨政機關理論學習中心組的學習和干部教育培訓的內容,建立健全學法和考法制度體系,加強對領導干部任職前地方性法規知識的能力考察。各級各部門領導干部、公職人員要帶頭學習、遵守和運用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頒布后一個月內,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負責具體實施的工作部門或者其他單位,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宣傳普及方案,組織開展集中宣傳活動。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切實加強地方性法規日常宣傳教育,加大地方性法規進機關、進社區、進農村、進企業、進學校、進單位的工作力度,充分利用“12•4”國家憲法日以及各種紀念日宣傳地方性法規。
健全立法、執法、監察、司法全過程的地方性法規宣傳普及體系,使人大立法、行政執法、案件審理和裁判、法律監督、糾紛調處、法律服務的過程成為向廣大公民宣傳普及地方性法規的過程。
發揮基層人大和基層立法聯系點立足人大代表、立足基層、立足公眾的優勢,擴大地方性法規宣傳面,增強人民群眾遵守地方性法規的自覺性。
鼓勵和支持廣大公民參與推動地方性法規“三入”工作,建立對不正確執行地方性法規的投訴舉報登記制度,保證公民的投訴舉報能夠得到及時有效處理。
地方性法規頒布實施后,市、縣級人大常委會和市、縣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以及相關實施部門網站應當及時登載,鼓勵其他網站、新聞媒體登載地方性法規。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類媒體要切實擔負起普法宣傳的公益義務,推動形成全社會學習貫徹地方性法規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