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涼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變通規定》已由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于2022年1月12日通過,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3月3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4月1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涼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
變通規定》的決定
(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批準《涼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變通規定》,由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涼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變通規定
(2022年1月12日涼山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和《涼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本變通規定適用于自治州內各少數民族公民和與少數民族公民結婚的漢族公民。
第三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女不得早于十八周歲。
第四條 提倡婚事新辦,嫁娶從簡。
對各少數民族傳統的婚嫁儀式,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應予尊重。反對高額彩禮、鋪張浪費、低俗婚鬧、隨禮攀比等不良風氣。
第五條 不同民族的男女雙方自愿結婚的,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歧視和干涉;其子女的民族成分,可以隨父,也可以隨母。
第六條 本變通規定施行以前,按照《涼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已經辦結的婚姻案件和糾紛,繼續有效。
第七條 本變通規定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變通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涼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