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門關于嚴厲打擊騙取留抵退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門關于嚴厲打擊騙取留抵退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等
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門關于嚴厲打擊騙取留抵退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門關于嚴厲打擊騙取留抵退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
稅總稽查發〔2022〕42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的重大決策部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研究決定,把打擊騙取留抵退稅違法犯罪行為作為2022年常態化打擊虛開騙稅工作的重點,集中力量開展聯合打擊。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深刻認識做好留抵退稅工作的重大意義
實施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是穩定宏觀經濟大盤、為各類市場主體紓困減負的關鍵性舉措,也是進一步優化增值稅制度的重要措施,意義重大。各地稅務、公安、檢察、海關、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等部門要深刻領會“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升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以強烈的政治擔當、使命擔當、責任擔當,從講政治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留抵退稅工作的重要意義,將嚴厲打擊騙取留抵退稅違法行為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充分認識“嚴打”與“快退”間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高標準高質量履行好打擊虛開、偷稅、騙稅、騙補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能責任,為留抵退稅政策落快落準落穩保駕護航。
二、周密部署,切實加強對聯合打擊工作的組織領導
根據國務院關于留抵退稅工作的整體部署和階段性工作重點,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選取騙取留抵退稅重點案源,部署各地六部門開展聯合查處。各地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案件情況,采取聯合執法、共同辦案等方式組織開展案件查處工作,聯合調查取證,積極推動涉稅違法犯罪及相關犯罪活動的聯合檢查調查。
三、突出重點,嚴厲打擊騙取留抵退稅違法犯罪行為
各地稅務、公安、海關、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等部門要結合各自工作職責,高度關注增值稅留抵退稅落實中的各類風險,對騙取留抵退稅違法犯罪行為快速發現,快速應對,露頭就打。要聚焦團伙式、跨區域、虛開發票虛增進項騙取留抵退稅,惡意造假騙取留抵退稅,有涉稅違法行為前科、曾被稅務部門行政處罰又發生偷稅或騙取留抵退稅等違法犯罪行為,以零容忍的態度,加大聯合打擊力度,依法嚴查重處。
四、密切配合,充分發揮六部門協作共治合力
各地稅務、公安、檢察、海關、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等部門要充分發揮六部門常態化打擊虛開騙稅違法犯罪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加強辦案指導,加強檢察監督,加強信息共享,堅持數據導查、情報導偵理念,開展聯合分析研判、聯合確定案源、聯合推進案件查辦。稅務部門負責實施案件查辦,牽頭組織聯合專項行動;公安部門負責涉稅刑事案件偵辦;檢察機關對于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批準逮捕、提起公訴,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提請,提前介入或者進行會商;海關部門負責對相關案件研判、查處提供數據信息支持;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涉稅案件資金查詢及相關金融機構的協調支持;外匯管理局負責涉案外匯數據查詢及違規資金查處,努力實現對騙取留抵退稅等違法犯罪行為實施全鏈條、一體化打擊。
五、依法辦案,確保打擊涉稅犯罪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各地稅務、公安部門要用足用好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力有效開展檢查調查。要注重分類施策,把握好政策界限,對個別非主觀故意違規取得留抵退稅的企業,稅務部門進行約談提醒,促其整改;對惡意造假騙取留抵退稅的企業,依法從嚴從重處理,全面延伸檢查。要做好行政檢查和刑事偵查銜接,稅務部門充分運用行政手段盡職調查取證,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作出認定并移交公安部門,公安部門依法及時辦理。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要準確適用法律,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加強法律適用研究,嚴格按照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準確定性,確保不枉不縱。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打擊騙取留抵退稅違法犯罪與貫徹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機結合。對于騙取留抵退稅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行為,堅決從嚴懲治。對于初犯、偶犯,及時補繳稅款、挽回稅收損失的實體企業,可以依法從寬處罰,確保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有機統一。在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把握、法律適用等問題,要加強請示報告。
六、宣傳曝光,充分發揮案件查辦的震懾作用
各級相關部門要加強輿論正面引導,創新宣傳形式,豐富宣傳內容,積極宣傳聯合打擊騙取留抵退稅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工作成效,大力營造“不敢、不能、不想”偷騙稅的社會氛圍。一方面要加強政策宣傳,通過主流媒體權威發聲,釋放嚴查重處騙取留抵退稅等違法行為的強烈信號;另一方面要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分類分級開展典型案件曝光,不斷強化對不法分子的警示震懾。
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海關總署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