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追責典型案例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追責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追責典型案例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追責典型案例
許某某等人強奸案
——住宿經營者怠于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受到處罰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7日晚,許某某、陳某、王某、王某某(未成年人)、唐某某(未成年人)等5人在廣西桂林某燒烤店吃飯。其間,王某看到劉某帶李某某(女,未成年人)回家,提議將欠燒烤店錢的劉某打一頓,許某某提出想與李某某發生性關系。隨后,幾人來到劉某租住的居民樓,對劉某和李某某進行毆打,并強行將李某某帶到賓館。許某某、陳某、王某某三人在賓館房間強行與李某某發生性關系。6月10日,李某某報警。10月15日,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強奸罪對許某某等5人提起公訴。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判處許某某、陳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三個月,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經查,案發當晚,本案6名當事人入住桂林某賓館,其中包括3名未成年人。賓館在接待上述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既未嚴格落實登記制度,逐人核實身份信息,也未詢問入住未成年人相關情況。通過查看賓館監控視頻,辦案人員發現被害人李某某與許某某等人共同進入賓館后,始終被唐某某拉著手,被害人神情疲憊,腳步遲緩,表現明顯異常,多次在距離賓館前臺2米遠的沙發處停留。賓館工作人員發現異常情況后,未詢問情況或與監護人聯系,也未按照強制報告要求向公安機關報案,怠于履行強制報告義務。
二、處理情況
該案發生前夕,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檢察院和市公安局七星分局聯合召開了旅館業落實強制報告制度推進會,向轄區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通報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強制報告的有關規定。涉案賓館明知法律規定,發現問題仍置之不理。因賓館未盡到安全保護責任,李某某被多人毫無障礙地帶入賓館房間并遭到多人性侵害。2021年8月11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對涉案賓館作出罰款二萬元,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的處罰決定。
為推動轄區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進一步落實強制報告制度,七星區人民檢察院與市公安局七星分局聯合制定《關于規范旅館行業經營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見》,對兩百余名住宿經營者進行強制報告制度培訓,并建立聯合督查機制,形成治理合力。
三、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強制報告是法定責任,任何單位和人員均應嚴格遵守。近年來,旅館、賓館、酒店成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高發場所。為有效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強化未成年人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了住宿經營者的未成年人安全保護責任。該法第五十七條和第一百二十二條分別規定,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相關許可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住宿經營者強制報告義務的落實是預防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重要保障。檢察機關在辦理住宿經營場所發生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當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逐案倒查是否存在違反詢問、登記、強制報告等規定的情形,發現問題嚴格依法追責,從源頭上遏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發生,共同為未成年人營造更加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
許某某、楊某強奸案
——住宿經營者發現未成年人面臨侵害危險不報告依法承擔責任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8日,許某某和楊某(未成年人)經事先商議,約王某某(女,未成年人)及其朋友劉某某(女,未成年人)吃飯,哄騙王某某、劉某某大量飲酒。次日凌晨1時許,楊某、許某某將醉酒的王某某、劉某某帶至江蘇省徐州市某商務賓館。楊某強行與劉某某發生了性關系。許某某欲與劉某某、王某某發生性關系,但均未遂。2021年3月5日,楊某、許某某被檢察機關以涉嫌強奸罪提起公訴。經法院依法審判,判處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楊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
經查,案發當日,該賓館僅登記了許某某一人身份信息,就為許某某、楊某、王某某、劉某某四人開具一間三人間入住。辦案人員查看賓館前臺監控發現,王某某、劉某某入住時明顯處于醉酒狀態,且王某某身著校服,工作人員未要求王某某、劉某某出示身份證件、未詢問情況或聯系監護人,發現異常情況后未向公安機關報告。
二、處理情況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涉案賓館違規接納未成年人、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等問題后,建議公安機關對涉案賓館及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對賓館及相關工作人員分別處以限期整改和罰款的行政處罰。因賓館未盡安全保護義務,致使未成年人在其經營場所遭受侵害,檢察機關在依法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同時,支持被害人劉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涉案賓館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經法院組織庭前調解,涉案賓館賠償劉某某精神撫慰金一萬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檢察機關起訴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其中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場所違規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導致被性侵的問題比較突出。部分住宿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保護意識不強,登記制度、報告制度等規定落實不到位,是造成上述問題的重要原因。住宿經營場所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須查驗身份并如實登記、詢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詢問同住人員身份關系、加強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發現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線索或者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重利益輕安全,發現異常情況不報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張某猥褻兒童案
——學校負責人不履行強制報告義務被依法追責
一、基本案情
張某,原系安徽合肥某小學數學教師。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0月,張某在學校教室、辦公室及家中補習班等場所,多次對班內女學生趙某某、劉某某、王某實施觸摸胸部、臀部等隱私部位及親嘴等猥褻行為。后該小學上級管理部門、鎮中心學校校長沈某聽到關于張某猥褻學生的傳言,遂與該小學副校長鐘某向張某和被害人家長了解相關情況。學校對張某作出停課處理,并要求張某自己與學生家長協商處理此事。此后,在鐘某見證下,張某向被害學生及家長承認錯誤,并賠償三名被害人各10萬元。2020年11月,本案因群眾舉報案發。2021年2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廬江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張某提起公訴。廬江縣人民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四年。
二、處理情況
2020年12月30日,廬江縣人民檢察院將沈某、鐘某兩名學校負責人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線索移送廬江縣紀委監委處理。因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瞞報教師侵害學生案件線索,沈某被免去中心學校黨委書記、校長職務,給予黨內警告處分;鐘某被免去小學副校長職務,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針對該案暴露出的問題,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對五年來全市教職員工性侵害未成年學生案件進行梳理分析,向市教育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完善校園安全管理和保障體系建設、讓法治教育全面融入校園生活、強化強制報告制度和入職查詢制度落實、完善對學校的考評機制,切實加大在校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市檢察院與市教育局聯動整改,會簽《關于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檢教合作的實施方案》,成立聯合督查組,赴涉案學校、寄宿制學校等開展實地調研督導,健全了教師管理、學校聘用人員監督管理、女生宿舍管理等制度機制,推進強制報告制度落實。
三、典型意義
學校是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重要場所,具有保護未成年學生的法定義務。2021年6月,教育部頒布《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專門要求學校依法建立強制報告機制,規定學校和教職工發現學生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學校和教職工發現未成年學生被侵害的,不得有案不報,更不能私下組織學生家長和涉案人員“調解”。檢察機關應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協同教育部門強化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推動落實學校安全、強制報告、入職查詢等制度,提升學校和教職工依法強制報告的自覺,合力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火墻”。
孫某汝強奸案
——醫療機構接診懷孕幼女不報告被嚴肅追責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孫某汝與孫某某(女,未成年人)通過網絡認識。自2021年2月起,孫某汝在明知孫某某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多次奸淫孫某某致其兩次懷孕、流產。孫某某的母親得知此事后報警。2022年1月27日,遼寧省東港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強奸罪對孫某汝提起公訴。同年3月21日,東港市人民法院判處孫某汝有期徒刑十年。
經查,孫某汝曾于2021年10月帶孫某某在東港市某門診部做人工流產手術。該門診部婦科醫師季某某在明知孫某某為未成年人,無監護人陪同、簽字確認的情況下,為其進行人工流產手術,且未向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報告該情況。另據查證,該門診部不具備開展計劃生育手術的執業資格許可。
二、處理情況
東港市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該門診接診醫務人員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問題后,向東港市衛生健康局通報了相關情況,建議對涉案醫療機構和人員依法追責。東港市衛生健康局依據調查核實的事實,對涉事門診部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并注銷相關科室;對醫師季某某給予暫停六個月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
為切實推動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東港市人民檢察院會同市衛生健康局組織轄區內相關醫療機構開展了為期一周的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強制報告制度專題培訓,通過電子屏幕、微信、宣傳標語等多種形式組織法律法規宣傳,切實提升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依法強制報告意識。
三、典型意義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強制報告制度的規定,醫護人員負有發現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及時報告的義務。醫護人員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對及時發現、阻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持續侵害具有重要意義。關于哪些屬于疑似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情形,國家監委、最高檢、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門《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高檢發〔2020〕9號)進行了細化規定。其中,不滿十四周歲女性未成年人懷孕、流產屬于必須報告情形,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現此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醫護人員強制報告不僅是幫助未成年人及時脫離危險的重要途徑,也是發現犯罪、取證固證的重要手段。民營、公立醫療機構均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強制報告義務主體,均應嚴格落實強制報告法律規定。對于落實不力、瞞報、不報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和所屬醫療機構依法追責。
王某故意傷害案
——報告獎勵 不報告追責 獎懲并舉壓實強制報告責任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馬某某離婚后將其子岳某某(未成年人)接到男友王某家中居住。同年6月2日,馬某某有事外出,將岳某某交由王某照看。因看到岳某某將廁紙裝在褲兜里,王某先后用手打、腳踹等方式毆打岳某某,致其重傷。后岳某某被送至山東省臨沭縣某醫院,醫生王某甲、吳某甲先后為其治療,但兩名醫生在發現岳某某傷情異常后均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6月8日,該院護士吳某乙將岳某某的情況反映給縣婦聯工作人員王某乙,吳某乙、王某乙二人在醫院探視岳某某病情后,認為其可能遭受家庭暴力,遂決定報警,公安機關隨即將王某抓獲。8月22日,臨沭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王某提起公訴。臨沭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二、處理情況
臨沭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的辦理情況向縣衛生健康局進行了通報。因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醫院對醫生王某甲、吳某甲二人作出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深刻檢討,并取消二人2021年度評先樹優資格的處分。同時,由于護士吳某乙及時報案,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懲處,被害兒童獲得及時保護,臨沭團縣委授予吳某乙“臨沭縣優秀青年”榮譽稱號。
臨沭縣人民檢察院建議縣衛生健康局開展專項整改,對全縣1300余名醫務工作者進行培訓,結合典型案例對醫護人員的強制報告責任、應當報告的情形及注意事項等進行普法宣傳,提高醫護人員主動報告的意識,形成“高度警惕、主動詢問、如實記錄、立即報告”的自覺。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全縣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層層簽訂《強制報告責任承諾書》和《強制報告責任人員權利義務告知書》,確保強制報告責任到崗到人。
三、典型意義
對于發生在家庭內部、外人難以發現的隱蔽侵害行為,醫護人員強制報告對救助保護處于不法侵害中的未成年人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為切實落實強制報告要求,進一步強化未成年人保護,醫護人員在接診受傷兒童時應認真查看傷情,詢問受傷原因,特別是對多處傷、陳舊傷、新舊傷交替、致傷原因不一等情況,要結合醫學診斷和臨床經驗,綜合判斷未成年人是否受到暴力侵害。認為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疑似遭受侵害的,醫護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對于發現侵害事實后瞞報不報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應當依法處分,嚴肅追責。對于因報告及時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懲處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和文件規定給予相關人員適當獎勵。
陳某甲過失致人死亡案
——強化基層組織強制報告責任 靠前保護未成年人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0日,上海市兒童醫院在接診3歲幼童陳某乙時,發現其死因可疑,立即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報案,同時報告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立案后,查明陳某乙系因被患精神疾病的母親陳某甲強制喂飯導致嗆飯后胃內容物反流致氣管堵塞窒息死亡。2021年3月1日,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陳某甲提起公訴(陳某甲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同年3月19日,普陀區人民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陳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經查,陳某甲住所地居民委員會通過計生統計和日常工作,知道陳某甲曾患有精神疾病,未婚生子,獨自一人在家撫養孩子。居委會干部在家訪中還發現陳某乙身上、臉上常有烏青,發育不良,陳某甲有強行給孩子喂飯、冬天只給穿一件背心等異常養育行為。但居委會對此未予重視,未向公安機關報案,也未向主管行政機關報告。
二、處理情況
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發現陳某甲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問題后,向該居委會上級主管街道辦事處制發了檢察建議并召開檢察建議公開宣告會,對居委會有關責任人員進行了批評教育;建議街道辦事處加強學習培訓,提高轄區工作人員未成年人保護意識和能力;開展專項行動,排摸轄區內強制報告線索;建立長效機制,設置專人負責強制報告事宜。針對強制報告制度社會知曉度不高問題,普陀區人民檢察院邀請區婦聯、公安、相關街道、居委會工作人員等召開強制報告現場推進會,以真實案例深度解讀強制報告制度。涉事街道在街道、居委會兩級分別設置了專人專崗負責強制報告工作,建立滾動排查和線索報告工作機制,對排查出的困境兒童建立檔案,專人跟進。2021年4月,普陀區人民檢察院與區婦聯、區衛健委等9部門聯合簽發《普陀區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實施細則》,進一步形成強制報告制度落實合力。
三、典型意義
居(村)委會作為一線基層組織,具有熟悉基層、了解群眾的工作優勢。居(村)委會切實履行強制報告責任對強化犯罪預防、保護未成年人,實現侵害未成年人早發現、早干預具有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居(村)委會是法定強制報告義務主體,為充分履行強制報告職責,相關人員需要強烈的責任心、敏銳性和未成年人保護意識。特別是,發現未成年人“面臨危險情形”時,一定要立即報告,及時干預制止,避免惡性案件發生,減小危害后果,做到“預防是最好的保護”。檢察機關應加強與街道、居(村)委會的溝通協作,幫助發現、解決問題,對存在明顯問題或者多次指出不改正的,應通報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分、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