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外僑案件應隨時與當地外事部門聯系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外僑案件應隨時與當地外事部門聯系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外僑案件應隨時與當地外事部門聯系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外僑案件應隨時與當地外事部門聯系的通報
195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分院、省人民法院、中央直轄市人民法院、
大行政區(qū)直轄市人民法院:
以后各級法院凡處理有關外僑案件時,不論刑、民事,均應隨時與當地外事部門作必要的聯系,并于處理后將處理經過摘要函告當地外事部門。希你院查照并即分轉所屬下級法院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