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水利部關于印發《關于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水利部關于印發《關于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水利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水利部關于印發《關于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水利部關于印發《關于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水利局,各流域管理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保障國家水安全的重要論述精神,加強水利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工作,推動新時代治水興水工作高質量發展,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水利部共同制定了《關于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水利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水利部
2022年5月17日
關于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治水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推進水利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工作,充分發揮檢察公益訴訟的監督、支持和法治保障作用,加強對水利領域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水安全,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的重要意義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和基礎保障。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專門就保障國家水安全發表重要講話,從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戰略高度,提出“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先后主持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推進南水北調后續工程高質量發展并發表重要講話,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確立起國家“江河戰略”,為河湖保護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
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專門對建立這一制度作了說明,強調“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有利于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行政訴訟制度,也有利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二次會議指出,重點是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造成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訴訟,更好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要求拓展公益訴訟案件范圍,完善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水災害、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其治理管理工作具有很強的公益性特征。目前,妨礙行洪,非法取水,侵占河湖、堤防、水庫庫容,毀壞水庫大壩,人為造成水土流失等違法行為在一些地方還比較突出,威脅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推動水利部門與檢察機關良性互動,形成行政和檢察保護合力,共同打擊水事違法行為,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對于強化水利法治管理,在法治軌道上推動水利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斷提升具有重要意義。
各級檢察機關要依法推進水利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積極支持水行政執法,共同維護水利領域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要依法全面履職,嚴格規范執法,協同配合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
二、明確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重點領域
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推進水利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工作,要堅持問題導向、依法治理、協同治理,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聚焦水利領域侵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拒不整改的違法行為,加大協作力度,提升河湖保護治理水平。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的重點領域主要有:
(一)水旱災害防御方面。主要包括:在水庫庫區內圍墾、侵占庫容;在河道、水庫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非法設置攔河漁具,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在蓄滯洪區內違法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違法建設水工程及跨河、穿河(堤)、臨河的工程設施等。
(二)水資源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違法建設取水工程,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規定封井或者回填,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未依法實施生態用水調度等。
(三)河湖管理方面。主要包括:非法侵占河湖水域,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非法圍墾河湖或者圍河圍湖造地,非法采砂;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挖筑魚塘、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等。
(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在水庫大壩、堤防等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開采地下資源等;破壞、侵占、毀損有關水利設施;違法實施對水文監測有影響的活動等。
(五)水土保持方面。主要包括:違法造成水土流失,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等違反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行為,違法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外棄渣等。
(六)其他方面。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導致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水事違法行為。
三、建立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
(一)會商研判。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檢察機關定期開展工作會商,共同分析研判本區域本流域水事秩序和水利領域違法案件特點,研究協作任務和重點事項,協商解決重大問題;工作事項跨省級行政區的,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協調相關省級檢察機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會商研判,強化流域統一治理管理;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單位的,通過聯席會議、圓桌會議等形式共同會商研判。
(二)專項行動。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檢察機關加強執法司法聯動,在水事違法行為多發領域、重點流域和敏感區域等,聯合開展專項行動,共同維護水事秩序,提升治理水平。對跨流域或者跨區域、案情復雜或者辦理難度較大等方面違法問題,市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可以會同檢察機關聯合掛牌督辦,共同推進問題整改。
(三)線索移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和評估日常監管、檢查巡查、水行政執法、監督舉報等渠道發現的違法問題線索,對涉及多個行政機關職責、協調處理難度大、執法后不足以彌補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失,以及其他適合檢察公益訴訟的問題線索,及時移送有關檢察機關。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中發現水利領域違法問題線索,可以先行與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磋商,督促依法處理;對跨行政區域或者重大敏感問題線索,及時向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上級機關或者流域管理機構通報情況。線索處理結果應當相互通報。線索移送具體標準由省級檢察機關會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共同研究確定。
(四)調查取證。檢察機關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加強與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溝通協調。檢察機關依法查閱、調取、復制水行政執法卷宗材料,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助。檢察機關需要水利專業技術支持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主動或協調有關機構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出具專業意見。涉及特別復雜或者跨省級行政區案件專業技術問題的,可以由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協助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出具專業意見。
(五)案情通報。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于涉及水行政執法及公益訴訟案件的重大情況、輿情等,檢察機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及時相互通報,共同研究對策措施,強化協調聯動。檢察機關發現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可能存在履職不到位或者違法風險隱患的,及時通報,督促其依法履職。根據行政機關執法需要,水利領域公益訴訟案件辦結后,檢察機關可以向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通報案件辦理相關情況。
四、強化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檢察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要加強工作統籌,明確責任分工,強化要素保障,抓好督促落實,推動構建上下協同、橫向協作、完整配套的工作體系,提升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水平。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省級人民檢察院建立流域檢察公益訴訟協作平臺,統一對接相關流域管理機構,牽頭協調流域線索移送、案情通報等協作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水利部,依托協作平臺協調重大案件辦理,指導推動流域水行政執法與跨省級行政區檢察公益訴訟工作協同開展。
(二)推進信息共享和技術協作。檢察機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共同建立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相銜接的信息交流平臺,推進信息共享交換,實現相關數據、執法線索和專業技術聯通。根據檢察機關辦案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供職責范圍內有關監測數據、衛星遙感影像資料及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等信息。省級檢察機關會同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可以探索共建實驗室,開展涉水司法鑒定、檢測和評估等工作,完善相關工作規則和技術規范。
(三)深化業務交流。檢察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要建立業務聯絡機制,明確專人負責日常對接,拓寬交流溝通渠道和方式。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專家庫,互派業務骨干,協助或參與相關執法辦案、業務培訓、政策研究、掛職交流等。檢察機關可聘請水行政執法人員或水利專家為特邀檢察官助理,協助辦理相關案件。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可聘請檢察官為普法講師,提供法律咨詢意見,參與水利普法工作。
(四)注重宣傳引導。檢察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要積極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和網站、移動客戶端、微信公眾號、直播平臺等新媒體,廣泛宣傳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情況和案件辦理成效,不斷鞏固協作成果,擴大協作影響。聯合開展水利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個案剖析和類案研究,通過印發文件、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共同發布典型案例,有效發揮典型案例辦理一件、影響一片、規范一類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各省級檢察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本意見,結合本區域、本流域實際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