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以下簡稱應用程序)信息服務,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用程序信息服務,以及從事互聯網應用商店等應用程序分發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應用程序信息服務,是指通過應用程序向用戶提供文字、圖片、語音、視頻等信息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等服務的活動,包括即時通訊、新聞資訊、知識問答、論壇社區、網絡直播、電子商務、網絡音視頻、生活服務等類型。
本規定所稱應用程序分發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應用程序發布、下載、動態加載等服務的活動,包括應用商店、快應用中心、互聯網小程序平臺、瀏覽器插件平臺等類型。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應用程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用程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會責任,維護清朗網絡空間。
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不得利用應用程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第五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積極配合國家實施網絡可信身份戰略,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管理制度,確保網絡安全,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第二章 應用程序提供者
第六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對申請注冊的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組織機構、他人身份信息進行虛假注冊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七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通過應用程序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應用程序提供者提供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依法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的,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后方可提供服務。
第八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對信息內容呈現結果負責,不得生產傳播違法信息,自覺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建立完善用戶注冊、賬號管理、信息審核、日常巡查、應急處置等管理措施,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
第九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不得通過虛假宣傳、捆綁下載等行為,通過機器或者人工刷榜、刷量、控評等方式,或者利用違法和不良信息誘導用戶下載。
第十條 應用程序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應用程序提供者發現應用程序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開展應用程序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保障數據安全技術措施和其他安全措施,加強風險監測,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公開處理規則,遵守必要個人信息范圍的有關規定,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個人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要求用戶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行為,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第十三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關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各項義務,依法嚴格落實未成年人用戶賬號真實身份信息注冊和登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用戶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相關產品和服務,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
第十四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五條 鼓勵應用程序提供者積極采用互聯網協議第六版(IPv6)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六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與注冊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相關權利義務。
對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的注冊用戶,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應用程序分發平臺
第十七條 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在上線運營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臺運營主體基本情況;
(二)平臺名稱、域名、接入服務、服務資質、上架應用程序類別等信息;
(三)平臺取得的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等材料;
(四)本規定第五條要求建立健全的相關制度文件;
(五)平臺管理規則、服務協議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
國家網信部門及時公布已經履行備案手續的應用程序分發平臺名單。
第十八條 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上架的應用程序實施分類管理,并按類別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應用程序。
第十九條 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采取復合驗證等措施,對申請上架的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根據應用程序提供者的不同主體性質,公示提供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方便社會監督查詢。
第二十條 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和技術手段,建立完善上架審核、日常管理、應急處置等管理措施。
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對申請上架和更新的應用程序進行審核,發現應用程序名稱、圖標、簡介存在違法和不良信息,與注冊主體真實身份信息不相符,業務類型存在違法違規等情況的,不得為其提供服務。
應用程序提供的信息服務屬于本規定第七條規定范圍的,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對相關許可等情況進行核驗;屬于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范圍的,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對安全評估情況進行核驗。
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加強對在架應用程序的日常管理,對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下載量、評價指標等數據造假,存在數據安全風險隱患,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的,不得為其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與應用程序提供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相關權利義務。
對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的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暫停服務、下架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醒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健全受理、處置、反饋等機制,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二十三條 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完善行業規范和自律公約,指導會員單位建立健全服務規范,依法依規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市場公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 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監督指導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依法依規從事信息服務活動。
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對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五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是指運行在移動智能終端上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應用軟件。
本規定所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務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所有者或者運營者。
本規定所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是指提供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發布、下載、動態加載等分發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28日公布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