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檢察機關打擊整治養老詐騙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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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檢察機關打擊整治養老詐騙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關于印發檢察機關打擊整治養老詐騙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老齡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要“讓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深入推進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積極發揮典型案例作用,更好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現將“曹某銘集資詐騙案”等6件典型案例印發你們,供參考借鑒。
各級檢察機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老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結合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實際,依法能動履職,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舉措,推動專項行動向縱深開展,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2年6月8日
曹某銘集資詐騙案
——以投資養老產業為名集資詐騙
【關鍵詞】
投資養老產業 集資詐騙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洗錢 追贓挽損
【基本案情】
2012年底以來,曹某銘設立江蘇愛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以下簡稱“愛晚系”公司),未經依法批準,以提供居家養老服務、進行藝術品投資等“老齡產業”為幌子,由組建的負責集資的團隊向有養老服務需求的不特定社會公眾特別是老年人進行虛假宣傳,夸大經營規模、投資價值,并許諾給付年化收益率為8%—36%的高額回報。為了誘騙老年人參與投資,“愛晚系”公司集資團隊成員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如,免費發放雞蛋、米、油等生活用品;吸引養老群體參加公司活動,向老年人宣講老齡健康、老齡金融、老齡文化等公司六大老齡板塊,夸大宣傳養老產業前景、規模;使用極少數集資款設立根本不具備養老條件的養老社區、打造居家服務項目等,組織老年人參觀、試住;邀請影視明星廣告代言,等等。騙取宣傳對象的信任后,“愛晚系”公司通過與其簽訂“居家服務合同”“藝術品交易合同”等方式收取集資款。
至2018年4月,“愛晚系”公司累計向11萬余人吸收資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32.07億余元。曹某銘將集資款主要用于支付集資參與人的本息,支付高管高額薪酬、獎金及銷售團隊薪酬、提成,個人支配使用、揮霍消費等,少部分用于對外投資。2018年5月,曹某銘因擔心資金鏈斷裂,大量轉移、隱匿資產,銷毀、掩藏證據后逃往國外。案發時,給集資參與人造成本金損失46.98億余元。
2019年11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曹某銘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判決后,曹某銘上訴,2020年6月1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18年5月14日,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對“愛晚系”公司非法集資案立案偵查。同年6月3日,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對曹某銘作出批準逮捕決定,6月12日,國際刑警組織對曹某銘及其前妻徐某玲發出紅色通報;同年9月15日,曹某銘、徐某玲被抓獲歸案。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迅速啟動市、區兩級檢察機關聯動機制,成立辦案組,介入偵查活動引導取證,并建議公安機關將下游洗錢犯罪列為重要偵查方向之一。
2018年12月15日,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起訴。2019年6月24日,因曹某銘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將本案上報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曹某銘在非法集資過程中宣稱的“老齡產業”均為吸引投資的噱頭,吸收資金主要用于還本付息、支付高額薪酬和個人揮霍使用等,未實際投向所謂的“老齡產業”建設,曹某銘明知無法歸還集資款,仍編造傳播旗下公司國外上市等虛假信息進一步擴大吸收資金規模,“資金鏈”斷裂后又攜款潛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集資詐騙罪。2019年8月6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曹某銘以集資詐騙罪提起公訴。
辦案過程中,為最大限度追贓挽損,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對洗錢犯罪線索開展同步審查,發現徐某玲使用個人賬戶幫助曹某銘將贓款1990萬元轉至境外,金某海使用公司賬戶接收“愛晚系”公司贓款3400萬元,并以轉賬、取現方式幫助曹某銘控制該款,獲利25萬元。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以洗錢罪對徐某玲、金某海二人提起公訴,二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至提起公訴時,依法追繳涉案財物折合人民幣7.2億余元。目前,資產處置工作正在進行中。
同時,對其他積極組織、參與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69名集資團隊主要成員,因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上述人員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
(一)嚴格把握金融活動特許經營的基本原則,依法懲治以投資養老產業為名進行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隨著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中共中央、國務院先后印發了《關于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服務體系規劃》等文件,部署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推動老齡事業和產業協同發展,著力構建和完善兜底型、普惠型、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體系。養老產業的發展離不開金融體系的支持,但是涉及養老產業金融活動同樣必須遵守金融法律規定,堅持金融活動特許經營原則。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吸收存款,必須取得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相關行政許可,否則便構成非法集資。對于非法集資行為人,根據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分別以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應根據其在非法集資中的層級、職責分工、獲取收益方式、是否參與對資金處置以及對資金實際用途知情程度等方面綜合審查判斷。
(二)辦理非法集資案件必須同步審查洗錢犯罪線索,最大限度做好追贓挽損工作。追贓挽損工作關系到參與集資的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檢察機關應當把追贓挽損作為辦理非法集資案件的重要工作內容。但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往往因非法集資人將集資款用于還本付息、個人揮霍或者不負責任的投資,導致案發時資金鏈斷裂,給追贓挽損帶來諸多客觀困難。檢察機關在追贓挽損中要積極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做到應追盡追。要注意同步審查洗錢犯罪線索,依法追究洗錢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并從中發現、追繳涉案財物,提升追贓挽損的實際效果。
(三)投資養老產業時注意辨識合法融資與非法集資,依法理性開展金融投資活動。社會公眾投資養老產業時,要根據公司企業經營狀況、宣傳項目是否真實存在、是否許諾回報或分紅、許諾的回報或分紅是否超出合理范圍、是否具有給付所承諾回報的盈利能力等方面,分辨融資活動是否屬于吸收公眾存款、公開發行證券等公開募集資金行為甚至詐騙行為。對于公開募集資金行為,還要進一步了解相關公司企業是否具有相應金融業務許可,判斷是合法融資還是非法集資。沒有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許可,以入股、投資、預定等名義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其他投資回報,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吸收資金的,就是非法集資,不能因其以養老產業政策、公司前景、承諾高額回報等為噱頭,就誤以為是合法業務,不顧風險進行投資。
戴某平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以預定養老公寓床位為名向老年人非法集資
【關鍵詞】
預定養老公寓 集資詐騙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非法占有目的 從嚴懲治
【基本案情】
2010年,戴某平開始對外經營夕陽紅老年公寓,收取費用作為日常經營資金。戴某平還通過民間借貸和銀行貸款融資經營其他工程項目,但因經營不善而背負債務。為償還上述民間借貸、銀行貸款本息,戴某平與魏某升、徐某強、徐某剛、戴某擎分別設立夕陽紅老年公寓市場部、夕陽紅孝德廣場、夕陽紅旅行社,自2013年1月起開始非法集資。魏某升、徐某強、徐某剛、戴某擎等人分別組織營銷團隊,通過發放“投資養老”傳單、開展講座、組織聚餐等方式,宣傳其名下養老公寓等項目,推廣所謂“投資高回報+優惠享受養老服務”投資項目,即簽訂床位預定合同、繳納預定金能夠獲得年化7%-12%的利息,后期入住可享受優惠價格,吸引中老年人簽訂預定養老服務合同、繳納預定金。
至2018年3月,戴某平與魏某升、徐某強、徐某剛、戴某擎等人通過上述方式共向2100余人吸收資金1.36億余元。上述資金中,絕大部分被戴某平個人任意支配使用,僅有744萬元用于養老公寓等日常經營活動,其余資金用于支付集資參與人本息、歸還所欠的民間債務和銀行貸款、銷售團隊提成以及個人揮霍使用,給集資參與人造成本金損失9300萬余元。
2021年2月1日,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戴某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魏某升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十一個月至二年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審判決后,被告人上訴,2021年7月6日,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18年12月29日,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后,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檢察院介入偵查,并建議公安機關發布公告,通知未報案登記的集資參與人,查明非法集資金額及損失情況。公安機關采納檢察機關建議,對1700余名集資參與人的報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核對,核實贓款去向,查詢、凍結涉案人員及單位的財產,聘請審計部門出具審計報告。2019年6月28日,公安機關以戴某平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從主觀目的、贓款去向等方面進一步補充收集相關證據。2019年12月25日,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戴某平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戴某平等人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后,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檢察院繼續要求公安機關補充提供涉案資金去向相關證據。公安機關最終補充提供了相關證據。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戴某平個人實際控制集資款并將絕大部分集資款用于歸還銀行貸款及民間借貸本息、支付集資參與人本息等,只有極少部分投入夕陽紅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的日常經營活動,與所籌集資款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足以證明戴某平在非法集資過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集資詐騙罪。其余被告人主要負責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集資款的使用,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20年11月23日,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檢察院對戴某平變更起訴為集資詐騙罪。法庭審理中,檢察機關發表公訴意見指出,本案犯罪對象是老年人,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大,建議法院對戴某平等人酌情從重處罰,法院予以采納。
【典型意義】
(一)注重對非法集資款實際去向的引導取證和全面審查,準確判斷非法集資人有無非法占有目的。非法集資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關系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進而影響其刑罰輕重。辦理非法集資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要注意引導公安機關加強對集資款實際去向相關證據進行全面偵查取證,通過對集資款實際去向的審查,準確判斷非法集資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對于明知沒有歸還能力,仍然以非法集資方式吸收資金,集資款主要用于歸還個人債務、還本付息、業務員提成等非經營用途的,應當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對于以老年人為犯罪對象的非法集資案件,應當依法從嚴懲治。老年人的積蓄是老年人幸福生活、安度晚年的重要保障,針對老年人的欺詐犯罪性質惡劣,檢察機關在辦理涉養老領域非法集資案件時,應當堅持依法從嚴的主基調。專門以老年人為犯罪對象的,可以結合犯罪手段惡劣程度、追贓挽損情況等,提出酌情從重處罰的量刑建議。此外,還要注意準確把握罪與非罪、輕罪與重罪的界限,對于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起訴、提起公訴的案件,經過認真審查和補充偵查等工作發現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應當及時變更罪名,做到不枉不縱。
(三)養老服務行業要依法規范經營,老年人要防范以繳納預定金享受養老服務的推銷陷阱。養老公寓、養老旅游等養老服務行業關系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國家出臺了一系列規范文件和扶持政策,從業者應當依法規范經營。以享受定期高額回報,或者若干年后返還全部預定金并享受免費入住、免費度假旅游等為幌子,收取預定金、投資款等養老“促銷”,實際是吸收公眾資金的金融活動,沒有取得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不能擅自開展。對于此類非法營銷,老年人要抵制誘惑、謹防受騙,否則這些預先繳納的資金因不受任何監管,可能被經營者隨意支配使用,給資金安全帶來重大風險隱患,容易遭受巨大損失。
許某燕集資詐騙案
——以親情關懷、溢價回購手段向老年人集資詐騙
【關鍵詞】
親情關懷 溢價回購 集資詐騙 認罪認罰 追贓挽損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許某燕冒用他人名義,注冊成立博某商貿有限公司,專門以“退休、有閑錢”的老年群體為對象,組織員工將低價購買的紀念幣、郵票等物品渲染成具有藝術價值、收藏價值的收藏品,誘騙老年群體購買并承諾一年后溢價20%回購。為騙取老年群體對公司的信任,許某燕等人采取了諸多包裝手段:一是租賃、裝修經營場所,統一員工著裝,并虛假宣傳“公司總部位于北京、全國連鎖經營,產品合法合規”,偽裝成正規經營的假象。二是頻繁組織公司員工到老年人經常聚集的小區、公園、菜市場等場所,以免費分發雞蛋、洗衣液等方式,配合虛假宣傳,獲取老年人關注并拉近關系。三是對有購買可能的老年人,組織公司員工幫助老人打掃衛生、照顧老伴、陪同聊天,甚至以認“干親”等騙取老年人信任。四是定期組織老年人參加公司的“拍賣會”“交易會”,導演“拍賣”“交易”公司收藏品的騙局,虛假宣傳“早投資早受益、多投資多受益”。為防止老年人的家人發現,許某燕等人在銷售時將所謂“收藏品”裝入黑色袋子密封,以“防光防潮”“影響回購”等理由叮囑老人不得打開。案發時,許某燕共非法吸收資金192萬余元,僅向部分老年人返還本金及收益18萬余元,未兌付本金173萬余元。
2021年3月22日,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許某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許某燕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19年5月10日,山東省鄒城市公安局接到報案后,以許某燕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2019年6月25日,鄒城市公安局商請鄒城市人民檢察院介入偵查。鄒城市人民檢察院研判后認為,許某燕通過發放傳單、舉辦講座、贈送禮品等方式向不特定老年群體公開銷售所謂“收藏品”,并承諾到期后溢價回購,涉嫌集資詐騙犯罪。遂建議公安機關圍繞經營模式、宣傳方式、資金去向等進行偵查取證,以查明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犯罪。
2019年8月20日,公安機關以許某燕涉嫌集資詐騙罪移送起訴。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許某燕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2020年2月18日,鄒城市人民檢察院以集資詐騙罪對許某燕提起公訴,并依法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鄒城市人民檢察院在開展認罪認罰工作過程中,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將追贓挽損作為重要工作內容,督促引導許某燕及其家屬自愿退賠房產一套、汽車一輛,為老年人挽回經濟損失120萬余元。
【典型意義】
(一)準確把握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妥善區分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罪。當前,以銷售收藏品等名目騙取老年人錢財的案件增多,有的構成詐騙罪,有的則構成集資詐騙罪,檢察機關在辦案時應當根據刑法規定的兩罪的構成要件準確認定。通過承諾溢價回購等方式銷售商品,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實際上銷售商品不是主要目的、吸收資金才是主要目的,違反了《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等金融法律規定,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屬于非法集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主要通過虛假宣傳等方式掩蓋商品的真實價值,使購買者陷入“物有所值”的錯誤認識,并以虛高價格出售獲取非法利益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注重把追贓挽損融入認罪認罰工作,根據退贓退賠情況確定從寬幅度。非法集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退贓退賠,是評價其是否真誠認罪認罰的重要因素之一。檢察機關對涉養老領域非法集資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開展認罪認罰工作時,要將追贓挽損工作融入其中,督促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退贓退賠。提出量刑建議時,要把退贓退賠表現、老年人損失挽回情況等作為從寬幅度的重要因素。
(三)謹防陌生人親情關懷陷阱,避免“關懷”變“傷害”。現代社會老年人與子女各自生活逐漸成為常態。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需要親情關懷、缺乏投資專業知識等特點,通過噓寒問暖、上門服務等方式發起“親情”攻勢,騙取老年人的信任,灌輸各種錯誤投資理財、健康養生等觀念,以實現騙取老年人財物的最終目的。對于這種虛假偽善的“親情關懷”,老年人要注意識別防范,不能輕易將養老錢托付他人。同時,為人子女,要更多地關心老年人的生活近況,勤聯系、多關注、善提醒,讓老年人能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安,不要讓“偽親情”成為養老詐騙的溫床。
葉某亞、紀某波等人詐騙案
——假借中醫專家診療之名詐騙醫藥費
【關鍵詞】
中醫診療 詐騙 自行偵查 法治宣傳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起,葉某亞伙同紀某波、孟某坤、平某要、張某連等人,以其實際控制經營的上海參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名義開設艾灸館,在不具備中醫醫療機構資質的情況下,由未取得國家執業醫師資格的紀某波假冒中醫專家坐診為老年人看病。為精準詐騙,葉某亞等人以年齡、家庭經濟狀況、消費習慣等條件,對艾灸館經營過程中獲取的老年人信息進行篩選,選擇年齡大、家境殷實、曾有過大額消費記錄、子女不在身邊等特點的“病人”作為詐騙目標,并通過設計話術、反復電話聯系、安排上門接送等,將老年人騙至診所。然后,紀某波根據預先獲悉的老年人信息進行虛假“問診、把脈、開方”,葉某亞將普通中藥材制作的“中成藥”謊稱是含有名貴藥材的中成藥,根據老年人的經濟條件和消費能力確定價格,高價賣給老年人。至案發,共騙取9名老年人31.9萬元。公安機關立案后,被告人退繳了全部贓款,已發還各被害人。
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葉某亞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判處紀某波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判處孟某坤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1年4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以葉某亞等人涉嫌詐騙罪移送起訴。本案涉及中醫診療專業問題,紀某波具有一定中醫知識,辯解其行為不是詐騙。針對被告人的辯解,檢察機關開展自行偵查查明,葉某亞公司不具備中醫醫療機構資格,聘請的“專家”紀某波未取得國家執業醫師資格;艾灸館篩選“病患”問診后,便向其大量出售私自研制的謊稱含有名貴中藥材成分的“制劑”,一次開具藥量達3至6個月不等,并根據被害人經濟實力定價。檢察機關認為,上述事實表明葉某亞等人的行為根本不具有診療的目的和實質,系假借中醫診療名義實施詐騙犯罪。2021年6月11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葉某亞等五人提起公訴。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通過邀請人大代表及社區涉老工作人員旁聽庭審,向社會發布該詐騙案例,走進街道、社區開展老年人法治宣傳講座,在微信公眾號普法欄目“法律課堂”推送老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網課等多種方式,向老年群體開展普法工作,警示此類詐騙風險。
【典型意義】
(一)依法能動履職,開展自行偵查,準確界定案件性質。開設中醫診所,以民間專家中醫診療為名針對老年人實施詐騙案件時有發生,不僅侵害老年人的財產安全,還可能危害老年人的身體健康。對這種詐騙手段的定性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檢察機關應當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方式、主觀目的等準確界定案件性質,準確區分詐騙罪與非法行醫罪等罪名。對于假借行醫之名,通過虛假宣傳以高價銷售不具有實際價值的藥材騙取錢財的,應當透過行醫表象看到詐騙本質,依法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應當重點圍繞是否以行醫之名行詐騙之實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通過自行偵查夯實相關證據,邀請相關行業專家進行輔助審查。
(二)結合辦案創新開展法治宣傳,讓“檢察藍”護佑“夕陽紅”。檢察機關在辦案的同時,要注重通過以案釋法深化法治宣傳效果,推動法治宣傳進社區、進超市、進公園、進廣場、進家庭、進老年人活動場所。發揮各類新媒體平臺的作用,通過發布相關典型案例、舉辦網絡法律課堂等開展普法宣傳。要發揮人大代表等社會各界人士的作用,通過邀請人大代表及社區涉老工作人員旁聽庭審等形式,促進普法宣傳工作。
夏某等人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非法獲取老年人個人信息,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辦理“養老撫恤金”等詐騙老年人
【關鍵詞】
養老撫恤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詐騙 全鏈條懲治 釋法說理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夏某指使董某松通過互聯網購買老年人個人信息98000余條。獲取個人信息后,夏某指使其雇傭的董某松、劉某慧、孫某旭、高某、郭某峰、閆某風等人,分工負責,冒充國家扶貧辦、藥監局、民政局等部門的工作人員給老年人打電話,了解其身體、家庭、收入情況,逐步取得其信任,再以幫助辦理“養老撫恤金”“慢性病補貼”“扶貧款”等虛假名目,收取材料費、保證金、異地轉讓金等費用,騙取老年人錢財。至2019年7月案發,夏某等人共騙得41名老年人人民幣共計498萬余元。詐騙所得被夏某用于發放員工工資、個人揮霍等。
2020年6月28日,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對夏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八萬元;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董某松等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至二年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判決后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19年12月11日,浙江省義烏市公安局以夏某等人涉嫌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義烏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本案系不法人員冒充國家扶貧辦、藥監局等工作人員實施的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依法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夏某、董某松為了實施詐騙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2020年4月7日,義烏市人民檢察院對夏某、董某松、劉某慧、孫某旭、高某、郭某峰、閆某風提起公訴。
因本案犯罪對象均系老年人,其中部分被害老年人多次被騙,且被騙錢款有的系其畢生積蓄,心理受到較大打擊。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會同法院、公安機關核實被害人具體身份、聯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積極開展釋法說理、心理安撫工作。同時,針對案件中反映的針對老年人群體的電信網絡詐騙高發、頻發情況,系統梳理了三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基本情況、主要特征、問題成因,提出源頭治理的意見建議,制發《檢察白皮書》,聯合公安機關、電信網絡公司等共同筑牢反詐防線。
【典型意義】
(一)全面從嚴懲治涉養老電信網絡詐騙及相關犯罪,促進全鏈條治理。涉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較為高發,該類案件往往時間跨度較長,被害人分布全國各地。檢察機關要通過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查清犯罪事實。對于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犯罪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在養老詐騙犯罪中,提供老年人個人信息成為“精準”詐騙的幫兇,在依法追究詐騙人員刑事責任的同時,要注意查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關聯犯罪,堅決斬斷針對老年人電信網絡詐騙的黑色產業鏈條。對于在詐騙過程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應當一并追究刑事責任。
(二)針對老年人的身心特點做實做細釋法說理工作,更好體現司法人文關懷。養老詐騙犯罪不僅侵害老年人的財產安全,而且還會給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帶來負面影響。檢察機關在辦好案件的同時,要主動聽取老年人的合理合法訴求,有針對性地開展釋法說理、心理安撫等工作,對因詐騙陷入生活困境的老年人主動開展司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維護老年人的生活安寧。
許某橋、鮑某康等人詐騙案
——銷售虛假藏品詐騙老年人
【關鍵詞】
銷售虛假藏品 犯罪集團 詐騙 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許某橋注冊成立瀚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等數個連鎖公司,招募鮑某康等員工組成詐騙犯罪集團,將從集散批發市場廉價批發的工藝品、字畫包裝成所謂的“藏品”,通過電話邀約、發放傳單、贈送小禮品等方式,引誘缺乏收藏品專業知識的老年人購買,并謊稱“藏品”具有數倍至數十倍的升值空間。為打消老年人購買“藏品”后無從出售的顧慮,許某橋等人謊稱升值后可以代為拍賣或者銷售,甚至表示公司可以兜底回購。為制造“藏品”稀缺交易活躍的假象打消購買者顧慮,許某橋等人組織員工向老年人展示虛假的“藏品”拍賣、銷售記錄,第三人求購、征集“藏品”函件、文件,已投資客戶收益表等,甚至編造部分藏品因屬于“一帶一路”政策鼓勵購買可享受財政補貼返還等信息,使老年人誤認為所購“藏品”物有所值甚至超值,從而誘使老年人購買。當老年人要求代為拍賣、銷售時,許某橋等人又設置需進一步購買更多“藏品”等附加條件,在老年人無力購買時,引誘其以借款、信用卡消費、網絡貸款等方式繼續購買“藏品”。至案發,許某橋等人詐騙集團從160余名老年人處騙得人民幣2071萬余元。詐騙所得被許某橋等人用于公司日常運營支出、發放人員工資及分紅、日常消費及購買房產、車輛。
2020年5月28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許某橋、鮑某康等人為共同實施詐騙犯罪活動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許某橋系首要分子,鮑某康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其余15名被告人系從犯,以詐騙罪判處許某橋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判處鮑某康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判處其余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一年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許某橋、鮑某康提出上訴。2020年8月8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辦案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了被告人的存款、房產、汽車等涉案財物若干,資產處置工作正在進行中。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18年10月8日,江蘇省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立案后,商請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介入偵查。2019年1月25日,公安機關根據檢察機關的建議,依據涉案80余名人員的地位、作用、明知程度、參與時間及非法獲利等情況,將人員分為4個層次,依法對其中17人提請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審查后,對公司領導層和中層人員共16人依法批準逮捕。同時檢察機關在審查中發現鮑某康未在案,依法追加逮捕該漏犯。
2019年4月25日,公安機關以許某橋、鮑某康等人涉嫌詐騙罪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了系列欺騙性手段設置各種陷阱,銷售的商品均為低價購進的工藝品而非具有收藏價值的收藏品,采用“套路”致眾多老年人受騙持續購買“藏品”,構成詐騙罪。2019年11月1日,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對許某橋等17人以詐騙罪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針對案件辦理中發現的文化市場中的問題,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發了《檢察建議書》,建議加強市場監管,對文化市場及相關市場存在的欺騙性營銷進行專項整治。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高度重視,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治和落實,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典型意義】
(一)辦理養老詐騙犯罪集團案件,要注意區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對首要分子要依法從重懲治。為實施養老詐騙形成犯罪集團,社會危害十分嚴重,應當依法從嚴打擊。檢察機關要發揮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等作用,會同公安機關做好案情研判,對符合逮捕條件的,依法及時批準逮捕;發現遺漏犯罪嫌疑人的,依法督促公安機關追加逮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要結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獲利情況、參與時間、主觀明知程度等因素,全面考量評價,依法準確區分主從犯。提出量刑建議時,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要充分體現依法從重懲治。
(二)結合辦案制發檢察建議,協同整治規范收藏品文化市場。利用“書畫收藏”“藝術品收藏”等名目針對老年人群體的詐騙,對老年人迷惑性強,不但擾亂文化市場秩序,還騙取眾多老年人的養老錢,社會危害性很大,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文化市場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方面,檢察機關要注重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結合辦案推動相關部門開展行業專項整治規范工作,有效防范同類案件的發生。同時,結合案件辦理和整治規范,有針對性地開展從業人員預防犯罪警示教育,通過以案釋法,教育引導相關市場主體合法、誠信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