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
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5號
《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業經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藍佛安
2022年1月7日
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糾紛及時排查、調處、化解,重大問題移送相關部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資源、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能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工作。
第五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益。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用的周期和撥付日期、撥付數額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并按照約定足額撥付到位。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政府投資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科學制定撥付計劃,按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用。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成立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相關人員組成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預防調處機構,排查風險隱患、調處農民工維權訴求。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與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進行用工實名登記進場施工,通過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信息平臺進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落實項目用工實名制,動態更新農民工實名制管理信息;監督管理分包單位勞動用工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身份信息、考勤記錄、計薪計酬和工資支付等資料。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前應當在項目所在地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資金信息納入相關部門的監控預警范圍。
施工總承包單位有兩個以上工程建設項目的,可以在已經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下按照項目分別管理。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中足額存儲工資保證金。
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證保險替代。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工資保證金減免措施。
第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應當按月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撥付至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交施工總承包單位,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農民工工資。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 、項目部和生活區域的醒目位置分別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以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
(三)工資保證金存儲情況;
(四)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對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新開工項目應當在農民工進場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實地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和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國有企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審計和稽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機制和反饋機制,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實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郵箱、網站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處理投訴舉報案件。
第十六條 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應當當日受理。一般案件應當在3日內將事實核實清楚,并清償到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根據有關規定限期清償到位。
第十七條 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第一責任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督辦工作。
用人單位、實際施工人應當承擔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清償責任。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實際施工人不得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由組織、唆使、雇用農民工討要工程款、勞務費或者其他賠償補償費。
第十九條 對超過法定受理時效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投訴、舉報線索,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調查,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
第二十條 拖欠農民工工資相關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涉及農民工工資的突發事件和輿情進行監測、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和輿論炒作事件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期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以編造虛假事實、纏訪鬧訪、惡意造謠傳謠等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職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