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山西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山西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第29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提高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伍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和單位專職消防隊伍。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是指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伍;單位專職消防隊伍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專職消防隊伍。
第三條 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領導、分級建設、規范管理、統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領導、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政策制定、統籌規劃和業務指導,設區的市、縣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單位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具有社會公益性質,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與政府專職消防員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專職消防隊及其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
(二)國家標準《鄉鎮消防隊》規定的鄉鎮;
(三)其他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地區。
第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發電廠、大型煤礦、民用機場;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第十條 專職消防隊的隊站規劃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布局,其建筑標準、裝備器材、消防車輛、防護裝備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以執行特勤消防站建設標準。
第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經當地消防救援機構驗收,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報省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整合以及更名,確需撤銷、整合以及更名的,應當經市消防救援機構同意,并報省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省消防救援機構制定的政府專職消防員招錄計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同意。
市消防救援機構制定本市的政府專職消防員招錄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政府專職消防員招錄工作由省消防救援機構按照招錄計劃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市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
單位專職消防人員招錄工作由單位自行組織實施,并依法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是指在政府專職消防隊和補充到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從事應急救援工作的人員。
消防文員,是指在消防救援機構及其派駐單位專職從事消防宣傳、社會培訓、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窗口服務等輔助性工作的人員。
第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招錄對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二十二周歲以下;
(五)身體和心理健康;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人員、退役士兵、具有二年以上滅火救援實戰經驗的專職消防隊員和專職林業撲火隊員、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人員,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
消防文員、特殊專業崗位等人員招錄的具體條件由省消防救援機構規定。
第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參加入職培訓。
培訓合格的,省消防救援機構錄用人員由省消防救援機構在本級和直屬單位分配,市消防救援機構錄用人員由市消防救援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統一分配。
培訓不合格或者其他不適宜從事消防救援工作的,應當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章 隊伍管理
第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規章制度加強隊伍管理,規范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
第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實戰演練;
(三)負責轄區內的消防宣傳、防火巡查、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掌握轄區內的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建立健全各項業務資料檔案;
(五)接受上級消防救援機構的管理和調度指揮,承擔轄區外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
(六)定期向所屬消防救援機構報告工作;
(七)對消防器材裝備進行日常養護,保持良好應急狀態;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執行戰備制度,進行戰備教育,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
第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在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下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配備并維護保養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二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實行二十四小時駐勤備戰。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實行二十四小時備勤以及輪值班制度。消防文員實行八小時工作制。
第二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管理按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車輛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崗級規定
第二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等級規定、等級年限、職務設置和晉級晉升辦法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規定執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消防救援機構制定。
第二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年度考核連續二年被評定為不稱職的;
(二)等級晉升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不履行職責、不服從命令、不遵守紀律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
(四)不服從因所在單位撤銷、整合或者縮減員額需要調整工作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連續工作不滿十二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領取退出補助和經濟補償;連續工作滿十二年和十二年以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達到退休條件的,由省、市級人民政府安置工作,或者領取退出補助和經濟補償。補助金額按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標準確定。
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情形的或者主動辭職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不得領取退出補助。
政府專職消防員符合退休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休。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參加工作的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按照對應等級參加考核。考核合格的,進行評定;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勞動關系。
具體辦法由省消防救援機構制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管理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按照相關規定予以保障,其中市級招錄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保險、退出補助和相關福利待遇由市級財政予以足額保障。
單位專職消防隊經費由組建單位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按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的工資標準執行,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三部分。
消防文員的入職工資參照當地同等學歷事業編制人員轉正定級的工資標準確定。工資增長機制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制定。
單位專職消防人員的工資福利不低于本單位同等學歷、同等工齡一線生產職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對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專職消防人員應當發放高危補助。
第二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為政府專職消防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并為其繳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單位專職消防人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并為其繳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在交通出行、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同等社會優待政策。
第三十條 合同期內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和單位專職消防人員因公受傷、致殘、患重大疾病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辦理撫恤和社會保障事宜。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按照程序申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對應當建立但未建立專職消防隊伍的政府或者單位,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對建立后擅自撤銷、整合以及更名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在專職消防隊伍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