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陽泉市城市綠化條例》《陽泉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陽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陽泉市城市綠化條例》《陽泉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山西省陽泉市人大常委會
陽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陽泉市城市綠化條例》《陽泉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陽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陽泉市城市綠化條例》《陽泉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1年12月23日陽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四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2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陽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決定對《陽泉市城市綠化條例》《陽泉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陽泉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對樹木進行修剪的,應當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城市綠地管護單位進行修剪:
“(一)影響架空線使用安全的;
“(二)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的;
“(三)影響他人采光、通風及安全,利害關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四)其他影響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確實需要修剪的。”
二、將《陽泉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生活垃圾,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陽泉市城市綠化條例》《陽泉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