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市共享單車運營管理辦法
晉中市共享單車運營管理辦法
山西省晉中市人民政府
晉中市共享單車運營管理辦法
晉中市共享單車運營管理辦法
(2021年12月31日晉中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晉中市共享單車行業管理,規范共享單車企業運營管理和服務行為,維護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環境,根據國家和山西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共享單車的運營、服務、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共享單車運營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構建的平臺,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自行車(含人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通過商業租賃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的自行車租賃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共享單車的運營管理堅持總量控制、企業主責、規范有序、多方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共享單車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共享單車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共享單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市、縣(區、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合理確定共享單車投放總量和動態調控標準。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共享單車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制度,建立共享單車監管平臺,將運營車輛信息和考核評價信息接入數字城管服務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共享;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設置停放區域,維護停放秩序。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共享單車的登記,核發共享電動自行車專用號牌,規范共享單車的通行。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共享單車經營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是共享單車的投放主體和經營管理主體,依法承擔主體責任,遵守城市公共秩序。
第七條 運營企業應當履行運營服務管理主體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障使用人合法權益,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共享單車使用人進行實名制注冊登記并與其簽訂服務協議;
(二)明示計費方式和計費標準;
(三)為使用人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
(四)為使用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五)依法制定安全騎行規范停放守則、文明用車獎懲制度;
(六)不得向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單車服務,不得向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電動助力自行車服務;
(七)運用電子地圖、電子圍欄技術手段實施運營維護和停放秩序管理,確保共享單車按區域和點位規范停放;
(八)將運營企業基本信息、車輛電子編碼、編號等信息實時接入共享單車管理信息系統;
(九)根據核定的投放量投放共享單車。
第八條 鼓勵共享單車運營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
鼓勵為運營車輛購買第三者責任險。
第九條 運營企業應當建立使用人投訴機制,建立投訴受理平臺,公布服務監督電話。
第十條 運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依法保護使用人隱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一條 鼓勵運營企業在本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持有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
第十二條 共享單車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相關規定,符合有關部門數據監管和分析的管理要求。
第十三條 運營企業應當在提供共享單車服務前30日,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原件以及復印件;
(二)運營模式、服務管理、安全管理、運營維護人員配置、服務質量與投訴管理、信息安全以及用戶隱私保護等制度文本;
(三)與銀行或者具有第三方支付資質的非銀行機構簽訂的資金支付協議。
對已在本市投放共享單車的運營企業,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
第十四條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會同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動態調整運營企業投放共享單車數量的依據。
第十五條 運營企業應當根據城市管理部門發布的監測報告,合理制定車輛調度方案。
運營企業應當建立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應急保障預案。
第十六條 運營企業應當實時準確掌握區域內車輛停放狀況,及時清運堆積車輛,做好調度管理服務。
第十七條 運營企業實施收購、兼并、重組或者退出市場經營的,應當制定合理方案,確保用戶合法權益。運營企業退出運營前應當提前30日向社會公告,完成回收投放車輛等工作。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發現的共享單車亂停亂放、不合理收費等現象向市城市管理部門進行舉報,舉報情況經核實可作為考核考評依據。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依托互聯網資源加強共享單車服務領域信用管理,將企業違法違規信息上傳至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二十條 違法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超量投放的;
(二)實際運營車輛未在共享單車管理信息系統申報的。
第二十二條 公職人員在從事共享單車監督管理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