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當出現城市內澇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力量轉移安置危險區域人員;對低洼積水等危險區域、路段,有關部門要及時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員傷亡。要及時通過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對災害信息進行滾動預警;情況危急時,停止有關生產和社會活動。
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應加強協調和配合,科學調度防洪排澇工程、正確處理外洪內澇關系,確保防洪防澇安全。交通運輸、電力、通信、燃氣、供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保障城市生命線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礎設施安全,保證城市正常運行。
(2)當村莊和農田發生漬澇災害時,有關部門要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和設備搶排澇水,盡快恢復生產和生活,減少災害損失。
4.6.3 山洪災害
(1)山洪災害日常防治和監測預警工作由水利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和搶險救災工作由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由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指導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消防、氣象等各有關部門按任務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觀測到降雨量達到預警閾值時,水利等有關部門應及時發出預警,基層人民政府及時按預案組織受威脅人員安全撤離。
(3)轉移受威脅地區的群眾,應本著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后財產,先老幼病殘后其他人員,先轉移危險區人員和警戒區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發生意外事件。
(4)當發生山洪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損失。
(5)發生山洪災害后,若導致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民兵、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向當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及上級人民政府請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召集有關部門、專家研究處理方案,盡快采取應急措施,避免發生更大的災害。
4.6.4 臺風風暴潮災害
(1)臺風風暴潮(含熱帶低壓)災害應急處理由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
(2)發布臺風藍色、黃色預警階段。
a.氣象部門對臺風發展趨勢提出具體的分析和預報意見,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b.自然資源(海洋)部門根據臺風動向,分析、預報風暴潮,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c.沿海地區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及水利工程防汛負責人應根據臺風預警上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臺風的各項準備工作。
d.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組織力量加強巡查,督促對病險堤防、水庫、涵閘進行搶護或采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臺風可能明顯影響的地區,超汛限水位的水庫應將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平原河網水位高的應適當預排。水利部門做好洪水測報的各項準備。做好受臺風威脅地區群眾的安全轉移準備工作。
e.海上作業單位通知出海漁船回港避風,提醒商船落實避風措施。自然資源(海洋)、漁業、海運、海上安全等部門檢查歸港船只錨固情況,敦促沿海地區做好建設工地、灘涂養殖、網箱加固及漁排上人員安全轉移、港口大型機械加固、人員避險、貨物避水等工作。
f.新聞媒體及時播發臺風預警信息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防御部署情況。
(3)發布臺風橙色、紅色預警階段。
a.臺風可能影響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及水利工程防汛負責人應立即上崗到位值班,根據當地防御洪水(臺風)方案進一步檢查各項防御措施落實情況。對臺風可能登陸地區和可能嚴重影響的地區,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發布防臺風動員令,組織防臺風工作,派出工作組深入第一線,做好宣傳發動工作,落實防臺風措施和群眾安全轉移措施,指揮防臺風和搶險工作。
b.氣象部門應作出臺風可能登陸地點、時間以及臺風暴雨量級和雨區的預報。自然資源(海洋)部門應作出風暴潮預報。水利部門應根據氣象部門的降雨預報,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預報。
c.海上作業單位應檢查船只進港情況,尚未回港的應采取應急措施。對停港避風的船只應落實防撞等保安措施。
d.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據降雨量、洪水預報,控制運用水庫、水閘及江河洪水調度運行,落實蓄滯洪區分洪的各項準備。搶險人員加強對工程的巡查。
e.洪水預報將要受淹的地區,做好人員、物資的轉移。山洪災害易發地區提高警惕,落實應急措施。
f.臺風將登陸影響和臺風中心可能經過的地區,居住在危房的人員應及時轉移;成熟的農作物、食鹽、漁業產品應組織搶收搶護;高空作業設施做好防護工作;建設工地做好大型臨時設施固結和工程結構防護等工作;電力、通信部門應做好搶修準備,保障供電和通信暢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部門應按職責做好市區樹木的保護工作;衛生健康部門做好搶救傷員的應急處置方案。
g.新聞媒體應增加對臺風預報和防臺風措施的播放和刊載。
h.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駐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民兵根據搶險救災預案做好各項準備,一旦有任務即迅速趕往現場。衛生健康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組織衛生應急隊伍集結待命。公安機關做好社會治安工作。
i.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匯報防臺風行動情況。
4.6.5 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征兆時,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盡可能控制險情,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警報,并及時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大江大河干流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和大型水庫(水電站)垮壩等事件應立即報告國家防總辦公室。
(2)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的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水利部門提供技術支撐。首先應迅速組織受影響群眾轉移,并視情況搶筑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范圍,盡可能減少災害損失。必要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援助請求。
(3)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按照權限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造條件,并應明確堵口、搶護的行政、技術責任人,啟動堵口、搶護應急預案,及時調集人力、物力迅速實施堵口、搶護。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應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
4.6.6 干旱災害
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特大、嚴重、中度、輕度4個干旱等級,制定相應的應急抗旱措施,并負責組織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強化地方行政首長抗旱責任制,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企業用水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b.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強化抗旱工作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強會商。水利部門強化抗旱水源的科學調度和用水管理。各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部署,協調聯動,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啟動相關抗旱預案,并報上級指揮機構備案。必要時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依法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啟動各項特殊應急抗旱措施,如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條件許可時及時開展人工增雨等。
d.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加強會商,密切跟蹤旱情災情發展變化趨勢及抗旱工作情況,及時分析旱情災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適時向社會通報旱災信息。
e.及時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災工作。
f.加強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的宣傳。
(2)嚴重干旱。
a.有關部門加強旱情監測和分析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旱情災情及其發展變化趨勢,及時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b.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時組織抗旱會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適時啟動相關抗旱預案,并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落實抗旱職責,做好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傳。
(3)中度干旱。
a.有關部門要加強旱情監測,密切注視旱情的發展情況,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b.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加強會商,分析研判旱情發展變化趨勢,及時分析預測水量供求變化形勢。
c.及時上報、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d.關注水量供求變化,組織做好抗旱調度。
e.根據旱情發展趨勢,動員部署抗旱工作。
(4)輕度干旱。
a.有關部門及時做好旱情監測、預報工作。
b.及時掌握旱情變化情況,分析了解社會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c.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調度工作。
4.6.7 供水危機
(1)當發生供水危機時,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應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證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單位用水安全。
(2)針對供水危機出現的原因,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質正常。
4.7 信息報送和處理
4.7.1 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務分工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跟蹤了解,盡快補報詳情。
4.7.3 屬一般性汛情、險情、災情、旱情,按分管權限,分別報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利、應急管理部門。凡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權限上報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審批后,可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利、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4.7.4 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采用和發布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水利、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立即核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7.5 洪澇災害人員傷亡、重大險情及影響范圍、處置措施等關鍵信息,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防總相關規定和災害統計報告制度報送,不得虛報、瞞報、漏報、遲報。
4.7.6 國家防總辦公室接到特別重大、重大的汛情、險情、災情、旱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國務院,并及時續報。
4.8 指揮和調度
4.8.1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并及時上報事態發展變化情況。
4.8.2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任務分工,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8.3 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后,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出由有關負責同志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指導,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9 搶險救災
4.9.1 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統一指揮各部門和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減少損失。
4.9.2 在汛期,河道、水庫、水電站、閘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對水工程進行巡查,發現險情,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并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
電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設施因暴雨、洪水、內澇和臺風發生險情時,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及時向其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報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搶險,并將險情及搶險行動情況報告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當江河湖泊達到警戒水位并繼續上漲時,應急管理部門應組織指導有關地方提前落實搶險隊伍、搶險物資,視情開展巡查值守,做好應急搶險和人員轉移準備。
洪水災害發生后,水利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部署,派出水利技術專家組,協助應急管理部門開展險情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4.9.3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決口的堵復、水庫(水電站)重大險情的搶護應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并由防汛專業搶險隊伍或抗洪搶險專業部隊等實施。
4.9.4 必要時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增援,提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幫助。
4.10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0.1 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4.10.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攜帶必要的安全防護器具。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4.10.3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受災群眾,提供緊急避難場所,保證基本生活。要加強管理,防止轉移群眾擅自返回。
4.10.6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必要時派出衛生應急小分隊,設立現場醫療點,開展緊急醫學救援、災后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
4.11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1.1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進一步擴大。
4.11.2 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交通工具、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和抗災救災。
4.12 信息發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對雨情、汛情、旱情、災情描述要科學嚴謹,未經論證不得使用“千年一遇”、“萬年一遇”等用語,在防汛救災中也不得使用“戰時狀態”等表述。
4.12.2 汛情、旱情由水利部門發布,災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況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審核和發布。
4.12.3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編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13 應急終止
4.13.1 當洪水災害、極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時,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汛情旱情,宣布終止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
4.13.2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抗旱期規定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取土后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13.3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指導有關部門修復水毀基礎設施,盡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 應急保障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運營單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
5.1.2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利用專用通信網絡,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訊設施,確保信息暢通。
5.1.3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調通信主管部門,按照防汛抗旱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出現突發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門應根據通信保障應急預案,調度應急通信隊伍、裝備,為防汛抗旱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信暢通。
5.1.4 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新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及時發布防汛抗旱防臺風預警預報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廣播、電視、有關政府網站等媒體以及基礎電信企業應按主管部門要求發布防汛抗旱防臺風預警預報等信息。
5.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部門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后,水利部門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5.2.2 應急隊伍保障
(1)防汛隊伍。
a.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b.防汛搶險隊伍分為專業搶險隊伍和非專業搶險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抗洪搶險應急專業力量和年度重點準備任務部隊、民兵應急專業救援隊伍、部門和地方以及中央企業組建的專業搶險隊伍作為常備力量或突擊力量,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非專業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完成對搶險技術設備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
c.調動防汛搶險隊伍程序:一是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調動。二是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調動申請,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三是同級其他區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調動申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協商調動。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調動按應急部有關規定執行。
(2)抗旱隊伍。
a.在抗旱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
b.抗旱服務組織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干旱時期應直接為受旱地區農民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保養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提供抗旱信息和技術咨詢等方面的服務。
c.必要時,可申請動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力量進行抗旱救災。
5.2.3 供電保障
電力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生命線工程運行等方面的供電保障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蓄滯洪區分洪時,負責群眾安全轉移所需車輛、船舶的調配;負責分泄大洪水時河道航行安全;負責大洪水時用于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負責防御臺風海上搜救有關工作。
5.2.5 醫學救援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衛生應急隊伍或專家赴災區,開展傷病人員救治,指導災區開展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依法做好水旱災區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維護工作,依法查處擾亂抗災救災秩序、危害工程設施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組織實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警戒守護、交通管制以及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等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5.2.7 物資保障
財政、應急管理、糧食和儲備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依照各自職責,加強銜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資規劃計劃、資金保障、儲備管理、調撥使用等工作,優化收儲輪換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資使用效率。
(1)物資儲備。
a.國家糧食和儲備局負責中央防汛抗旱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國家防總辦公室的動用指令承擔調出和運送任務。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范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做好應急搶險物資儲備和保障有關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的更新換代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
b.中央防汛抗旱物資主要用于解決遭受特大洪水和特大干旱災害地區防汛搶險和抗旱應急物資不足,保障大江大河(湖)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設施抗洪搶險、防汛救災以及嚴重干旱地區抗旱減災需要。
c.洪澇災害頻繁地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解決空中、水上應急搶險救援大型設備(裝備)需求,承接主體應當具有國家相關專業資質。
d.地方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規范儲備的防汛搶險物資品種和數量,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結合本地抗洪搶險具體情況確定。
e.抗旱物資儲備。干旱頻繁發生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儲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調用。
f.抗旱水源儲備。嚴重缺水城市應當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2)物資調撥。
a.中央防汛抗旱物資調撥在堅持就近調撥和保證搶險需求的同時,應優先調用周邊倉庫接近儲備年限的物資,盡量避免或減少物資報廢。當有多處申請調用中央防汛抗旱物資時,應優先保證重點地區的防汛抗旱搶險應急物資需求。
b.中央防汛抗旱物資調撥程序:中央防汛抗旱物資的調用,由流域防總或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國家防總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國家防總辦公室向國家糧食和儲備局下達調令。
c.當儲備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抗洪搶險和抗旱需要時,應及時啟動防汛抗旱物資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緊急調運、生產所需物資,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征集。
5.2.8 資金保障
中央財政安排資金補助地方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流域管理機構防汛抗旱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汛抗旱工作。
5.2.9 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汛抗旱工程設施和防汛抗旱的責任。
(2)汛期或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成員單位,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4)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關鍵時刻,各級防汛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干部群眾奮力抗災減災。
(5)國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社會專業隊伍參與抗洪搶險救援和抗旱救災工作。
5.3 技術保障
5.3.1 信息技術支撐
(1)加強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設。國家防總辦公室在充分利用各成員單位既有成果的基礎上,組織加強信息化建設,促進互聯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2)完善協同配合和銜接機制。應急部會同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中國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臺。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應急部、中國氣象局等部門建立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險情災情,實時共享相關監測預報預警和重要調度信息。
5.3.2 專家支撐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水利部門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
5.4 宣傳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重視宣傳輿論引導工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辦公室要把防汛抗旱宣傳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建立宣傳工作機制,指定專人負責,加強與有關宣傳機構的協作配合。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及時準確向社會通報防汛抗旱工作情況及水旱災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勢嚴峻時期要加強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力度,建立輿情監測機制,加強輿情引導和正面宣傳,及時澄清虛假信息,為防汛抗旱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3)發生重特大水旱(臺風)災害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和媒體通報情況,并根據事態發展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有關情況;對防汛形勢、搶險救援、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災區秩序、群眾生活等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要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對防汛救災專業知識,要組織專家科學解讀,有針對性解疑釋惑。
5.5 培訓和演練
5.5.1 培訓
(1)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實施防汛抗旱知識與技能培訓。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市、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及其辦公室工作人員、防汛搶險專業隊伍負責人和防汛搶險技術骨干的培訓;市、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鄉鎮(街道)、村(社區)防汛抗旱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人員的培訓。
(2)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范課程、嚴格考核、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5.5.2 演練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練。
(3)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演練,一般2~3年舉行一次,由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
6 善后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6.1 救災
6.1.1 發生重大災情時,災區人民政府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
6.1.2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救助,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調撥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做好因災倒損民房的恢復重建,組織開展救災捐贈,保證受災群眾有飯吃、有衣穿、有干凈水喝、有臨時安全住處、有醫療服務。
6.1.3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調配衛生應急力量,開展災區傷病人員醫療救治,指導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指導落實災后各項衛生防疫措施,嚴防災區傳染病疫情發生。
6.1.4 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資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及抗旱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及時補充到位。
6.3 水毀工程修復
6.3.1 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盡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盡快恢復功能。
6.3.2 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盡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4 蓄滯洪區運用補償
國家蓄滯洪區分洪運用后,按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進行補償。其他蓄滯洪區由地方人民政府參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補償。
6.5 災后重建
各有關部門應盡快組織災后重建工作。災后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6 工作評價與災害評估
每年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環節組織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定性和定量總結、分析,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改進工作。總結情況要及時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應急部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重特大水旱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7.1.1 洪水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洪水特征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洪水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洪水后可能淹沒的范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水資源特征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水資源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干旱后可能影響的范圍,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干旱等級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3 臺風風暴潮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臺風風暴潮特征信息,通過資料調查、臺風風暴潮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臺風風暴潮后可能影響的范圍,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級別臺風風暴潮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4 防御洪水方案:是對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災害)、臺風風暴潮災害等方案的統稱。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等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利部組織編制,按程序報國務院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批準。防御洪水方案經批準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抗洪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根據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準備工作。
7.1.5 抗旱預案:是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和抗旱能力下,針對不同等級、程度的干旱,而預先制定的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7.1.6 抗旱服務組織:是由水利部門組建的事業性服務實體,以抗旱減災為宗旨,圍繞群眾飲水安全、糧食用水安全、經濟發展用水安全和生態環境用水安全開展抗旱服務工作。其業務工作受同級水利部門領導和上一級抗旱服務組織的指導。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各種形式的抗旱社會化服務組織。
7.1.7 生命線工程:根據《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生命線工程是指對社會生活、生產有重大影響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工程系統。
7.1.8 洪水等級
根據《水文情報預報規范》(GB/T 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大于50年的洪水。
7.1.9 熱帶氣旋等級
根據《熱帶氣旋等級》(GB/T 19201—2006):
熱帶低壓: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10.8m/s~17.1m/s(風力6~7級)。
熱帶風暴: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17.2m/s~24.4m/s(風力8~9級)。
強熱帶風暴: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24.5m/s~32.6m/s(風力10~11級)。
臺風: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32.7m/s~41.4m/s(風力12~13級)。
強臺風: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41.5m/s~50.9m/s(風力14~15級)。
超強臺風: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或大于51.0m/s(風力16級或以上)。
7.1.10 堰塞湖風險等級
堰塞體危險性判別、堰塞湖淹沒和潰決損失嚴重性、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參照《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與應急處置技術規范》(SL/T 450—2021)。
7.1.11 干旱等級
區域農業旱情等級、區域牧業旱情等級、區域農牧業旱情等級、區域因旱飲水困難等級、城市旱情等級劃分參照《區域旱情等級》(GB/T 32135—2015)。
7.1.12 關于城市規模的規定參照《國務院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發〔2014〕51號)。
7.1.13 緊急防汛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說明外,“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管理與更新。
7.3 國際溝通與協作
按照國家外事紀律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防汛抗旱減災國際交流,借鑒發達國家防汛抗旱減災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
7.4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范、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防總聯合表彰;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5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國家防總辦公室負責解釋。
7.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不分頁顯示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