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小雜糧保護促進條例
山西省小雜糧保護促進條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小雜糧保護促進條例
山西省小雜糧保護促進條例
(2022年7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小雜糧種質資源,推動小雜糧全產業鏈開發,促進小雜糧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小雜糧品種選育推廣、種植、加工、經營以及為其提供相關服務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小雜糧產業發展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創新驅動、品牌引領、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小雜糧保護促進工作的領導,將小雜糧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小雜糧保護促進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小雜糧保護促進的統籌協調、支持引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小雜糧保護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涉農資金,重點用于小雜糧種質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生產集成技術研究和推廣、標準化基地建設、產品質量提升、貯存加工、流通體系建設、品牌建設、科技研發和人才培養等。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對小雜糧科學文化知識進行宣傳。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小雜糧保護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小雜糧產業發展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小雜糧產業發展專項規劃。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全省小雜糧種質資源普查、收集、整理、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等保護促進工作。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小雜糧種質資源保護制度,建設小雜糧種質資源庫,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小雜糧種質資源目錄。
第十二條 支持種業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建設小雜糧育種創新平臺,開展育種聯合攻關。
鼓勵依法引進小雜糧種質資源,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小雜糧良種繁育基地,支持優質小雜糧種子生產和良種示范推廣工作,保障小雜糧良種供應。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小雜糧種子儲備制度。儲備的小雜糧種子主要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以及余缺調劑。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資源稟賦、生態條件和產業基礎,優化小雜糧生產布局,推廣小雜糧有機旱作生產,完善生產基礎設施,發展規模化種植。
鼓勵建設有機旱作生產基地。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事小雜糧種植。
鼓勵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牽頭建設小雜糧基地,開展標準化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農機生產企業研發適宜小雜糧生產區域特點、覆蓋生產全過程的智能化、多用途小雜糧農機設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小雜糧種植中推廣集成技術、旱作節水技術、病蟲害綜合防控技術,組織開展測土配方施肥。
禁止在小雜糧種植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以及農業投入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加強小雜糧倉儲設施建設,提高小雜糧收儲能力。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加工設備購置等方面,加大對小雜糧精深加工和產業鏈延伸的扶持力度。
鼓勵小雜糧加工主體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合作,研發新產品,改進生產工藝,增加小雜糧附加值。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技術推廣體系和科研成果轉化機制,推進小雜糧產業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糧食和儲備等部門和單位依法制定種子繁育、小雜糧種植、加工技術規范等方面的地方標準。
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和企業制定相應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小雜糧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實現種植、加工、貯存、運輸、銷售質量全程可追溯。支持小雜糧生產經營主體開展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小雜糧區域公用品牌運營管理制度,完善小雜糧區域公用品牌的培育、推介、保護機制,支持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參與區域公用品牌建設。
禁止未經授權使用小雜糧區域公用品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小雜糧生產經營主體開展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建設,申請中華老字號、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等認證。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供銷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舉辦或者組織小雜糧生產經營主體參加展銷會、交易會、博覽會、品牌發布會、專題推介會等形式,展示推介小雜糧產品。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小雜糧出口平臺建設,打造全國小雜糧出口交易中心、產品集散中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小雜糧種植、加工、經營等方面的技能培訓,開展等級認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培育小雜糧產業人才。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參加小雜糧種植保險的投保人給予財政補貼。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小雜糧生產、加工、經營企業提供貸款貼息項目。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小雜糧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給予小雜糧產業項目金融支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的小雜糧生產、加工、倉儲等農業機械給予財政補貼。
第三十二條 從事小雜糧烘干、儲藏、脫殼、去雜、磨制、包裝等初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農業生產用水、用電價格。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小雜糧,包括除玉米、小麥、水稻以外的其他糧食作物。具體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