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南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福建省南平市人大常委會
南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南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決定
(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南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進行了審查,認為其與上位法沒有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南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1年11月30日南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治理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建設文明美好新南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動、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德治與法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計劃;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考核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有關單位查處不文明行為;
(四)組織開展宣傳、表彰活動,總結推廣文明行為先進典型和經驗;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資金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引導,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單位和個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支持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七條 每年三月五日所在周為本市新時代文明實踐推動周,集中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實踐活動。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八條 公民應當樹立國家觀念,維護國家統一、安全、榮譽和利益,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尊重、愛護并正確使用國旗、國徽,規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
公民應當尊重和學習中華文明史、中國革命史和新中國奮斗史,反對和抵制歷史虛無主義;崇尚和捍衛杰出歷史人物、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丑化、褻瀆、否定其事跡和精神。
公民應當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維護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第九條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
公民應當遵守各類文明行為規范,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維護公序良俗。
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場所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在公共場所著裝得體、語言規范、舉止文明,不赤膊光膀,不大聲喧嘩,不使用低俗語言,不爭吵謾罵;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自覺遵守經營管理者設置的文明引導標識;
(三)乘坐廂式電梯時先出后進,乘坐扶手電梯時依次有序站立,上下樓梯靠右通行,不擁擠推搡;
(四)愛護公共設施,不侵占、損毀或者以不恰當方式使用公共設施;
(五)合理有序使用公共座椅,不搶占、霸占公共座位;
(六)開展娛樂、健身、商業宣傳等活動時,合理使用場地和設施設備,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七)遵守觀賞禮儀,在參觀展覽會、博覽會和觀看電影、演出、比賽等時,有序進出場地,服從現場管理,教育、引導隨行未成年人遵守觀賞禮儀;
(八)遇緊急突發事件,聽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盲目聚集、圍觀、起哄;
(九)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愛護公共環境衛生,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維護公共場所干凈、整潔,不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設施設備上亂寫亂畫、亂貼小廣告;
(二)自覺遵守生活垃圾減量的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亂排污水、亂堆雜物、亂扔廢棄物,不隨地吐痰、便溺;
(三)文明如廁,保持公共廁所衛生;
(四)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疾病時自覺佩戴口罩等防護用品;
(五)患有可能傳染的疾病時,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
(七)臨路臨街單位、門店、住戶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做好門前衛生、綠化和秩序維護;
(八)其他愛護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愛護野生動物,不非法捕捉、獵殺、買賣、食用野生動物,不非法買賣、食用野生動物制品;
(二)遵守大氣污染防治規定,不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不在露天場所焚燒秸稈、落葉、雜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三)及時回收農用薄膜、農藥包裝物等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四)愛護綠化設施和花草樹木,不毀林毀綠,不在公共場所攀折花木、采摘花果,不在野外違章用火;
(五)不在公共綠地和其他公共用地堆放廢棄物品;
(六)不向河流、水庫、湖泊等水體傾倒、拋撒垃圾,排放污水;
(七)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八)不違反規定排放油煙;
(九)參與武夷山國家公園生態系統保護,制止、檢舉破壞武夷山國家公園的行為;
(十)其他保護生態環境的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履行社區文明建設責任,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遵守居民公約、社區管理規約,配合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依規開展服務和管理工作;
(二)鄰里之間和睦相處,依法、友善處理矛盾糾紛;
(三)不從建筑物、構筑物內向外拋擲物品,不在室外懸掛、擺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主動防止建筑物、構筑物的附屬物、懸掛物、擱置物掉落;
(四)不違法搭建、使用建筑物、構筑物,不侵占通道和綠地等公共空間;
(五)不損壞消防等公用設施設備,不私拉亂接水、電、氣、通訊等線路;
(六)遵守電動車停放、充電管理規定,不私自布設電動車充電裝置,不在建筑物內的共用通道、電梯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其充電;
(七)進行裝修裝飾、聚會聚餐等活動,合理選擇時間、控制音量,不制造噪聲干擾他人;
(八)文明飼養寵物,做好安全防護及防噪措施,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虐待、遺棄寵物;
(九)攜犬出戶拴系犬鏈(繩),為烈性犬、大型犬佩戴嘴套,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
(十)其他履行社區文明建設責任的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履行鄉村文明建設責任,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遵守村規民約,鄰里和諧互助,共建平安鄉村;
(二)不違規建造、改造房屋;
(三)保持房前屋后整潔衛生,不隨意堆放土石、柴草等物品;
(四)圈養家禽家畜,保持圈舍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五)不在公路上曬糧、堆放物料影響通行;
(六)其他履行鄉村文明建設責任的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履行家庭文明建設責任,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家庭成員之間互相關愛、互相扶持,自覺履行撫養、贍養、扶養義務,不實施家庭暴力,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二)孝敬長輩,關心照料和經常看望問候老人,給予老人精神慰藉;
(三)夫妻和睦,互相忠實、尊重、關愛;
(四)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規和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五)抵制色情、賭博、涉毒、封建迷信和其他低俗活動;
(六)其他履行家庭文明建設責任的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履行誠信社會建設責任,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信守承諾,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二)誠信經營,不虛假宣傳,不制假售假;
(三)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四)其他履行誠信社會建設責任的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闖紅燈,不跨越隔離設施,不瀏覽手持電子設備,快速通過、不停留不嬉鬧;
(二)駕駛車輛主動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經過人行橫道時禮讓行人;
(三)規范使用燈光、喇叭,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避免妨礙他人,不加塞搶道,不向車外拋撒物品;
(四)規范有序停放車輛,不占用應急通道、人行道、盲道等禁止停車區域和殘障車位;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動給需要關愛的老、弱、病、殘、孕和攜嬰幼兒的乘客讓座,不搶占愛心座椅,不脫鞋晾腳,不食用有明顯異味的食品,不妨礙駕駛人安全駕駛;
(六)按照規定在機動車輛后排規范安裝和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七)規范使用共享交通工具,不隨意棄置或者故意損壞;
(八)其他文明出行的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尊重當地歷史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禮儀禁忌;
(二)遵守景區景點秩序,服從景區、景點工作人員的引導和管理;
(三)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花草樹木,不破壞、污損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旅游設施,維護景區景點環境;
(四)愛護英雄烈士、歷史文化名人紀念設施,不實施有損紀念英雄烈士、歷史文化名人氛圍和環境的行為;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遵守醫療機構診療服務制度,聽從工作人員指引,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二)尊重和理解醫務人員,理性處理醫療爭議,依法表達合理訴求,不在醫療場所聚眾滋事,不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務人員;
(三)尊重他人隱私,保持就診距離,不影響醫務人員為他人就診;
(四)其他文明就醫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傳播先進文化,不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恐怖、暴力、淫穢、低俗等不良信息;
(二)尊重知識產權,不剽竊他人作品;
(三)尊重他人隱私,不窺探、傳播他人私密信息;
(四)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實施謾罵、侮辱、誹謗、恐嚇、人肉搜索、惡意詆毀等網絡暴力行為;
(五)其他文明上網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 鼓勵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倡導下列樹立時代新風的文明行為:
(一)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分餐進食,踐行“光盤行動”,制止餐飲浪費;
(二)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資源,使用節水、節能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用品;
(三)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或者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機動車出行;
(四)移風易俗,踐行婚事新辦、喜事儉辦、喪事簡辦,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祭賀事宜,反對高額禮金、高價彩禮、薄養厚葬,不在居民小區、街道、醫院等公共場所搭建靈棚舉辦喪事活動、奏放哀樂、焚香燒紙、沿街游喪、拋灑冥幣;
(五)情趣健康,培養良好的健身和閱讀習慣;
(六)講究衛生,養成健康生活習慣,科學預防疾病;
(七)其他符合健康生活理念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二條 鼓勵守望相助、相互幫助,倡導下列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一)參加搶險救災救護、依法制止違法犯罪等見義勇為行為;
(二)無償獻血和依法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三)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社會治理等志愿服務活動;
(四)參加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活動;
(五)為需要幫助、救助的人員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或者主動撥打求助電話呼救;
(六)其他符合主流價值導向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三條 倡導和鼓勵充分利用閩北朱子文化遺存優勢資源,開展朱子文化研究,打造朱子文化品牌,推動朱子文化傳承、弘揚和發展。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制定涉及社會文明的公共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與公民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時,應當符合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征求同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每日十三時至十五時、二十時至次日八時,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內,禁止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裝修活動。
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裝修活動時間和區域作出限制性規定,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有關國家機關和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范,落實便民措施,規范設置服務窗口,完善辦事流程,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應用,為服務對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履職盡責、勤政務實、廉潔奉公,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從事社會服務的人員應當注重文明禮儀,提高文明服務水平,遵守下列規定:
(一)教育、醫療工作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文明執業;
(二)供水、供電、供氣、金融、通信、物業、物流等行業從業者應當遵守行業規范、誠信經營、文明服務;
(三)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應當遵守職業規范,按照規定班次、線路行駛, 不得追逐競駛、串線運營、甩客宰客,不得損害乘客合法權益、危害乘車安全;
(四)旅游從業人員不得強迫游客購物或者私自安排旅游項目,不得實施侮辱、謾罵、威脅、毆打等損害游客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為本單位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提供口罩,并督促佩戴。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和倡導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文明范例,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積極樹立行業新風,為社會提供優質產品和服務。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文明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培養師生的文明習慣,鼓勵和倡導社會文明風尚,建設文明校園。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加強正面引導,傳播文明理念,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車站、影劇院、商場、公園、廣場、公交站臺、建筑施工工地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廣告介質應當按照規定刊播公益廣告。
公共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規勸等提示牌。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建立社會心理服務機構,完善社會心理服務體系、疏導機制和危機干預機制,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與保障工作機制,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文明創建活動。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按照規定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考評體系。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整治修復,完善環境衛生、道路交通、應急救援、文體娛樂、旅游服務等文明建設基礎設施,保護閩北歷史文化和特色風貌,維護美麗整潔的生活環境、營造規范有序的社會秩序、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務,促進社會文明和諧。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大型商場、旅游景區、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無障礙通道、電動車充電裝置及引導標識,合理規劃母嬰室、第三衛生間以及衛生間男女廁位比例,配備公共飲水設備、愛心座椅、輪椅、急救設施設備等物品。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設施、設備和物品完好可用、整潔有序,并設置顯著的文明提示。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所屬的體育健身設施、停車場、廁所向公眾開放。
鼓勵單位和個人設立愛心服務站點,為戶外作業工人或者其他有需要幫助的人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應急藥品、遮風避雨、看書讀報等便利服務。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文明行為先進典型的表彰獎勵、幫扶禮遇等制度,對文明行為先進人物和事跡進行獎勵和宣傳,對需要幫助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優先幫扶。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道德模范、身邊好人、優秀志愿者等先進人物。
第三十三條 鼓勵公民依法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導等活動。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鄉鎮街道、社區可以招募公共文明行為引導志愿者,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信箱等,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將受理、查處情況反饋實名舉報人、投訴人。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勸阻、制止、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
鼓勵和支持公民向有關部門舉報違反公序良俗、損害公共利益的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范圍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對其中屬于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行政執法部門,并協助調查。
第四章 治理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不文明行為的治理力度,建立和完善不文明行為治理體系,統籌推進不文明行為治理工作。
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把對不文明行為的監督檢查、教育指導、獎勵懲戒等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七條 本市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動態管理制度,對常見的、突出的不文明行為進行重點監督和治理。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根據本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結合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工作周期,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和重點治理方案,經本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實施。指導督促相關部門落實重點治理方案。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定期對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工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依程序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重點治理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組織開展聯合監管、執法,定期將檢查和執法情況告知本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
第三十九條 對不文明行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采用拍照、錄像、視頻監控、詢問筆錄等方式予以取證。
在查處不文明行為時,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單位、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四十條 本市建立不文明記錄制度,對嚴重不文明行為予以記錄。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情節嚴重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違法行為通過適當方式予以公布,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攜帶犬只外出時,未按規定為犬只拴系束犬鏈(繩),為烈性犬、大型犬佩戴嘴套,或者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不文明行為發生前未進行宣傳和警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對發生的不文明行為未及時予以勸阻、制止;
(三)對拒不改正的不文明行為未及時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報告,或者不配合協助取證。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配合行政執法工作;
(二)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其他情形。
對于前款規定的情形,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通報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