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直屬海關,是指直接由海關總署領導,負責管理一定區域范圍內的海關業務的海關;隸屬海關,是指由直屬海關領導,負責辦理具體海關業務的海關。
進出境運輸工具,是指用以載運人員、貨物、物品進出境的各種船舶、車輛、航空器和馱畜。
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是指由境外啟運、通過中國境內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其中,通過境內陸路運輸的,稱過境貨物;在境內設立海關的地點換裝運輸工具,而不通過境內陸路運輸的,稱轉運貨物;由船舶、航空器載運進境并由原裝運輸工具載運出境的,稱通運貨物。
海關監管貨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的進出口貨物,過境、轉運、通運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暫時進出口貨物、保稅貨物和其他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出境貨物。
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
海關監管區,是指設立海關的港口、車站、機場、國界孔道、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和其他有海關監管業務的場所,以及雖未設立海關,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的進出境地點。
第一百零一條 經濟特區等特定地區同境內其他地區之間往來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監管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本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1951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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