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委托、屬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委托、屬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委托、屬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委托、屬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2022年3月19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
省政府決定,取消27項行政權力事項,下放1項行政權力事項,委托32項行政權力事項,屬地化管理16項行政權力事項。
一、取消27項行政權力事項。各地、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實施,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二、下放1項、委托32項行政權力事項。各地、各部門要做好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委托的行政權力事項,要及時辦理委托手續。各地要對承接的行政許可事項,優化辦理流程,改進審批方式,壓縮辦理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三、屬地化管理16項行政權力事項。屬地化執法權力事項,省級不再實施。省級部門負責政策標準制定、監督指導,組織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各地、各部門要依據《黑龍江省權責清單管理辦法》,加強對取消、下放、委托、屬地化管理的權力事項的規范化管理。
本決定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