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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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
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
《哈爾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由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22年6月27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于2022年8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8月30日
哈爾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2年6月27日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2年8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鎮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開發區、園區、旅游風景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建筑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ㄒ唬┛苫厥瘴,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含飲料紙基復合包裝)、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ǘ┯泻,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列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熒光燈管、廢含汞溫度計、廢含汞血壓計、電子類危險廢物、廢藥品、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廢鉛蓄電池、廢鎳鎘電池、廢氧化汞電池等;
。ㄈ⿵N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
。ㄋ模┢渌,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全民參與、科學規劃、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設施規劃布局,保障資金投入。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措施,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保障資金投入。
第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指導監督和檢查考核,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落實區縣(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部署。
生態環境、商務、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財政、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文化廣電和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推進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措施,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宣傳、動員工作,組織、指導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省、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承擔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第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群團組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學校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教育和實踐活動。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示范等活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市容環衛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作為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
市、縣(市)商務、生態環境、市容環衛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城鄉固體廢物分類治理專項規劃。
第十二條 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固體廢物分類治理專項規劃制定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計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固體廢物分類治理專項規劃制定有害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計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倡導社會資本參與本市可回收物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五條 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和商務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明確分類標識和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第十六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可以交售至再生資源回收服務點。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可回收物,應當預約回收單位上門收集。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C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辦公區域和生產經營等場所,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管理責任人。
。ㄈ┘Q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沿街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ㄋ模C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ㄎ澹┙ㄔO工程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區縣(市)市容環衛部門確定管理責任人,并予以書面告知。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在顯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以及分類標準、投放指南等,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ǘ└鶕罾a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和設施,并負責日常維護。
。ㄈ┡鋫渖罾诸惗綄藛T,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生活垃圾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分類投放;對未按照分類標準投放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ㄋ模┘皶r制止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ㄎ澹┓诸愂占、貯存生活垃圾;將需要運輸的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至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準確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十九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的市場準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式、作業時間等因素,配備、使用符合標準的收集工具、運輸車輛;
。ǘ⿲⑸罾诸愂占、運輸至規定場所,不得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收混運;
。ㄈ┙⑸罾芾砼_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定期向區縣(市)市容環衛部門報告;
。ㄋ模┓伞⒎ㄒ幍钠渌幎。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進行收集、運輸作業的,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市)市容環衛部門報告。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所交付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應當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生活垃圾運輸單位所交付處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3稚罾幚碓O施、設備正常運行;
。ǘ┌凑占夹g標準處理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ㄈ┲贫☉獙υO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ㄋ模┒ㄆ谙虮拘袠I主管部門報送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等信息;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監督考核制度,并納入政府考核指標。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督促其業務管轄范圍內的有關單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并將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情況納入等級評定和有關榮譽稱號評選標準。
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管理制度,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工作的協調配合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實現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信息及時互通和共享。
第二十五條 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實施行政處罰的信息,依法歸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六條 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需要對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數量、質量、成分和環境影響情況進行監測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監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或者未在顯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以及分類標準、投放指南,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的;
。ǘ┪锤鶕罾a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和設施,或者未對分類收集容器、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的;
。ㄈ┪磁鋫渖罾诸惗綄藛T的;
(四)未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生活垃圾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分類投放的,或者對投放人拒不改正,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ㄎ澹┪醇皶r制止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行為的;
(六)未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或者未將需要運輸的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至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的;
。ㄆ撸┪唇⑸罾诸愅斗殴芾砼_賬,或者未準確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活垃圾收集或者運輸單位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或者未定期向區縣(市)市容環衛部門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下列規定實施:
。ㄒ唬⿲嵭邢鄬行姓幜P權的,由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實施;未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市容環衛等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職責實施。
(二)鄉鎮人民政府轄區內的行政處罰,由鄉鎮人民政府實施。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過程中,未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