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質量促進辦法
杭州市質量促進辦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質量促進辦法
杭州市質量促進辦法
(2021年8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7號公布 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深化質量強市戰略,提升杭州市質量總體水平,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增強人民群眾質量獲得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和生態環境質量等質量促進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質量促進工作應當遵循創新驅動、標準引領、品牌示范、社會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促進工作保障和協調機制,統籌領導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質量促進相關職責。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質量促進具體組織、協調、督查、考核等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財政、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商務、教育、人力社保、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版權、農業農村、林業水利、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質量促進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預算中落實和保障質量促進工作的經費投入。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科技等部門應當在與國家及省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等質量技術基礎設施對接的基礎上,推進市和區、縣(市)兩級質量技術基礎設施融合發展,推動建設關鍵領域質量技術基礎設施和公共技術服務平臺。
國有性質的質量技術基礎設施和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應當依法為企業、科研機構、社會公眾等提供質量促進共享服務。
鼓勵社會資金建設的質量技術基礎設施和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為企業、科研機構、社會公眾等提供質量促進共享服務。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科技等部門應當根據產業發展和重點領域需求,保障計量管理和技術研究的投入,推進高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高準確度分析測試設施建設。
鼓勵企業推進計量儀器設備升級換代,建設計量測試體系。
第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落實標準化戰略,建立杭州標準化智庫,加強杭州標準制定的組織、引導和服務,支持標準化試點示范。依托本市國際標準化會議基地,推動標準化國際合作,建立信息通報、標準比對和共同制定國際標準等交流合作機制。
第九條 支持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與制定或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品字標浙江制造”等團體標準。
第十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和整合各類檢驗檢測認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加強檢驗檢測和認證認可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規范和提升檢驗檢測和認證認可服務。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全面加強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和現代質量管理理念方法,嚴格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嚴格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落實企業質量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完善首席質量官培育聘任、學習培訓、履職管理、梯隊成長等機制,發揮首席質量官在企業質量管理、質量檢驗、質量安全等方面的作用,建設企業質量文化,提升企業質量競爭力。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鼓勵企業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重點在制造業領域推行,逐步推廣至服務、建筑、農業等其他業態。
第十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事業單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開展質量技術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大研發投入,推進質量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文化廣電旅游、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創建、推廣、激勵等機制,推進品牌市場化、社會化培育、評選和認定,建立市場主導、專業規范、國際通行的第三方品牌評價機制,發揮品牌引領作用。
鼓勵企事業單位加強品牌文化建設,提升品牌研發、策劃營銷能力,建立健全品牌管理體系,爭創各類品牌榮譽。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廣電旅游、版權、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依法實施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建立質量專家服務團,針對企業、行業存在的質量關鍵共性問題,開展質量診斷、質量攻關等質量提升活動,傳授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引導中小企業提質增效。
第十七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職業院校、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建設質量教育和科研基地。
鼓勵和支持企業面向技能崗位員工開展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推動企業和職業院校成為質量人才培養的主體。
第十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質量促進高層次人才的培育和引進,制定和完善質量促進高層次人才激勵措施,對符合條件的人才通過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按規定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第十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質量獎為重點的質量激勵制度,對在推動杭州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組織按規定進行評定和資助。獲得中國質量獎、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資助和扶持。
第二十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應質量促進需要的保險產品。支持企業運用保險手段促進產品質量提升和新產品推廣應用。
鼓勵企業建立和推廣第三方質量擔保爭議處理機制、質量保證金制度。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質量法治宣傳教育,普及質量法律知識,營造政府重視質量、企業追求質量、社會崇尚質量、人人關心質量的良好氛圍。
市、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質量月”等質量文化主題宣傳教育活動,推廣質量文化,弘揚質量精神,提升全民質量意識。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依托數字化智慧監管系統,建立和完善互聯網多元質量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第二十三條 本市依法建立質量監管信用信息公開、質量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和信用修復機制,實施質量信用分類監管,推進質量誠信體系建設。
第二十四條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加強質量輿論宣傳和監督,客觀發布質量問題信息。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通過消費者投訴舉報熱線、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方式投訴、舉報質量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