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浙江省溫州市人大常委會
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2022年8月31日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等重大決策部署,更加有效發揮新時代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作用,更高水平為做強做大“全省第三極”提供法治服務,更大力度為譜寫“兩個先行”溫州篇章提供法治支撐,更加全面為加快建設更具活力的“千年商港、幸福溫州”提供法治保障,根據法律和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進一步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格局站位
1.檢察機關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始終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把忠誠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落實到檢察工作的全過程各方面。堅持服務大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做到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勇于開展自我監督。健全法律監督體系,優化法律監督格局,提高法律監督質效,樹立法律監督權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2.檢察機關應當全力護航打造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市域樣板。堅持忠實踐行“八八戰略”,奮力打造“重要窗口”,認真貫徹《溫州市“兩個健康”先行區建設促進條例》等法規,推進新時代“兩個健康”法治研究工作,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不斷提升法治化營商環境。深化涉案企業合規工作,探索適用于中小微企業的簡化合規程序,持續促進企業合法經營。推動嚴懲金融違法犯罪工作與完善金融監管制度有機結合。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強化“三農”領域法律監督工作,促進土地、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和商品服務在城鄉之間雙向流動。加大科技成果保護和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服務溫州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加強對數字經濟促進、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保護等領域的法律監督。
3.檢察機關應當積極助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主動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積極投入更高水平的平安溫州建設,嚴懲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健全檢察辦案公開審查聽證、檢察決定公開宣告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暢通群眾訴求表達渠道,鞏固深化群眾信訪件件有回復制度,促進社會矛盾化解。立足辦案引領社會法治觀念,加強以案釋法,提升社會法治意識,預防和減少犯罪。推動構建涉海檢察體系,密切與涉海單位的工作銜接,依法打擊涉海違法犯罪活動,保護海洋和海岸線安全。
4.檢察機關應當切實加強社會民生領域司法保障。順應新時代人民對美好生活的法治需求,進一步深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依法對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活動、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預防工作等開展法律監督,加強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建設,督促落實相關制度,推動健全配套機制,為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提供堅實法治護航。服務城鄉一體化發展,依法懲治坑農害農犯罪,依法加強農用地司法保護,促進農業面源污染整治、農村人居環境提升和傳統村落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養老詐騙等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活動,強化弱勢群體民事支持起訴工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深化社會公眾參與機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司法實踐中不斷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
二、進一步增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履職效能
5.檢察機關應當強化做優刑事檢察監督。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入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探索完善起訴必要性審查機制。加強對刑事立案、偵查、審判和執行活動的監督,規范推進非羈押強制措施運用,推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全覆蓋。依法查辦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相關犯罪以及由公安機關管轄但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6.檢察機關應當精準開展民事檢察監督。加強生效裁判監督和虛假訴訟監督,依法監督糾正錯誤判決、裁定以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案件。加強民事執行監督,突出對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違法拍賣、超標的執行、錯誤分配財產、濫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等問題的監督,探索對進入破產程序和適用特別程序案件的監督和對進入民事執行程序的仲裁、公證債權文書等的監督。
7.檢察機關應當全面深化行政檢察監督。推動法律監督與“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相銜接,健全行政爭議預防化解工作聯動機制,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加強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問題的監督,通過依法制發檢察建議等督促糾正。加強行政訴訟監督,依法監督糾正行政訴訟裁判結果、審判程序、行政裁判執行、行政非訴執行違法等問題。
8.檢察機關應當積極穩妥推進公益訴訟檢察。建立公益訴訟檢察與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加大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英烈權益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定領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力度。積極穩妥拓展公益訴訟案件范圍,探索辦理公共衛生、婦女和老年人及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等領域公益訴訟案件。
9.檢察機關應當進一步優化監督方式。加強事前溝通,依法調查核實,堅持效果導向,進一步踐行從個案辦理到類案監督再到系統治理的數字檢察之路,加快推進“數字賦能監督、監督促進治理”的法律監督模式重塑變革。發揮一體化優勢,進一步完善領導、配合和協作機制。完善檢察權運行制約監督體系和責任體系,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作用,深化檢務公開。建立良性互動新型檢律關系,健全完善相關制度,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三、進一步優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履職環境
10.偵查機關應當自覺接受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及時辦理檢察機關移送的犯罪線索以及提出的監督意見并及時反饋結果。有序推進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實體化運作,建立完善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檢察機關意見、聯合督辦、業務研判等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與檢察機關在刑事撤案(終止偵查)、立案、采取強制措施、治安處罰等方面的執法信息實時共享機制。
11.審判機關應當自覺接受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完善認罪認罰案件不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充分說理制度,積極推進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裁判前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工作。落實不開庭審理的刑事公訴上訴案件和再審案件在宣判后三日內將裁判文書送達同級檢察機關的要求;落實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建立與檢察機關在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的立案、裁判、調解、保全、執行等方面的司法信息實時共享機制。在規范案卷調閱程序和明確查閱責任、信息保管責任基礎上推進法院正副卷一并調閱制度。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支持依法開展遠程視頻庭審。
12.刑罰執行、監管機構應當自覺接受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及時向檢察機關通報刑罰執行和監管執法活動中出現的重大情況,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看守所、社區矯正等巡回檢察工作。配合檢察機關做好監管信息、監控視頻的互聯互通、在線監督。
13.監察機關應當加強與檢察機關的工作銜接和配合制約。依法推動監察調查的辦案程序、證據標準與刑事司法銜接,落實監察機關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機制,以及檢察機關退回補充調查和自行補充偵查機制。加強監察機關管轄案件與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的銜接協調、線索移送和辦案協作。對檢察機關移送的不依法配合支持法律監督工作的問題線索,監察機關應當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14.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支持。健全府檢聯席會議平臺和機制,完善重大問題共同商討、案件線索雙向移送、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等工作機制,政府督促所屬部門及時辦理并回復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意見。加快推進各行政執法部門與檢察機關的公共數據共享機制建設,積極打通執法司法信息數據壁壘,廣泛運用大數據支持檢察機關法律監督。
15.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監督。通過聽取和審議檢察機關工作報告、專項工作報告以及開展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監督有關單位自覺接受和配合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審判機關向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報告,應當將接受配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情況納入。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接受配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情況,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的內容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對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屬于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檢察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并及時報告結果。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和檢察機關之間要加強聯系和配合,共同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尊嚴和權威。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