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現場執法管理暫行辦法
南京市非現場執法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非現場執法管理暫行辦法
南京市非現場執法管理暫行辦法
政府令第337號
《南京市非現場執法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1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長:夏心旻
2021年12月30日
南京市非現場執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相關行政執法機關非現場執法行為,提升行政執法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現場執法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現場執法,是指相關行政執法機關運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采集數據、固定違法事實,并依法開展事中事后監管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非現場執法活動應當合法、公開、公正、高效、便民,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的,予以告知提醒,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加強對智慧城市建設和公共信息數據資源運用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設備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并給予資金保障。
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逐步建立完善行政執法信息平臺,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查詢、陳述、申辯、簽收法律文書等提供便利。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城市治理活動,通過相關行政執法機關電子郵箱、即時通信軟件以及其他舉報專用平臺,舉報違法行為,上傳其通過合法方式獲取且未經編輯的能夠反映涉嫌違法行為基本事實的圖片、視頻等資料。
第七條 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智慧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編制本單位智慧建設工作計劃,明確非現場執法涉及的技術監控設備、執法裝備、網絡安全以及技術指標等內容。
第八條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硬件裝置以及采集、傳輸、存儲、識別、比對、推送、備份數據的軟件運用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保證數據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穩定性。
第九條 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應當遵循合法、科學、合理、必要的原則,并依法經法制和技術審核。賓館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公共母嬰室等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不得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
法律、法規規定行政管理相對人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應當按照要求設置或者配合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設置,并接受監督。
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逐步共享現有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減少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非必要設置。
第十條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應當具有明顯標志標識,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向社會公布設置地點。
第十一條 相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律法規要求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應當及時維護、保養、檢測電子技術監控設備,保證設備功能完好、連續運行、數據隨時可讀取。
第十二條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數據,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傳輸存儲至行政執法信息平臺。
第十三條 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數據進行分析和研判,優化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的位置和技術參數,提高設備設置的規范性、科學性和合理性,促進城市治理精細化、科學化、智能化發展。
第十四條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數據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內容依法進行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執法的證據。
市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明確本系統行政執法領域電子證據審核規則。
第十五條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數據經審核,當事人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的,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作涉嫌違法行為告知提示信息,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及時告知提示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告知提示信息應當簡明扼要,便于當事人查詢和及時糾正涉嫌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在非現場執法案件中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可以依法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當事人。
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探索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便民化措施,開通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的途徑,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電子票據。
第十七條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數據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嚴格限制其使用范圍;經審核用作行政執法證據的,應當完整備份至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指定的案卷材料存儲數據庫中,并按照行政執法案卷檔案管理相關要求進行歸檔和保密管理。
第十八條 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因行政執法活動需要,可以向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提出協助請求。協助事項屬于職權范圍內的,被請求機關應當予以協助,按照規定進行數據比對或者協助比對。
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因行政執法活動需要,可以按照政務數據管理相關規定,從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獲取數據。
第十九條 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在非現場執法過程中采集的數據,涉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對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取證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數據分析;對同一區域內的高頻違法行為,予以綜合分析研判,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動源頭治理。
第二十一條 市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本系統實施方案,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數據比對或者協助比對,經催促仍不進行比對或者協助比對,影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移送非現場執法過程中采集的數據,經催促仍不移送,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非現場執法過程中采集的數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