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納入監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決定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納入監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決定
江蘇省常州市人大常委會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納入監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決定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納入監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決定
(2022年8月30日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為了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設“法治常州”,推動我市地方性法規全面有效實施,充分發揮地方性法規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現就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納入監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以下簡稱“四入”)工作作出如下決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構建地方性法規“四入”工作新格局
(一)深刻認識地方性法規的法定地位。地方性法規是國家立法的延伸和補充,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是貫徹落實市委重大決策部署的具體體現,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是依法行政、依法監察、公正司法的重要依據,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二)準確把握地方性法規“四入”的內涵。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及有關組織要依據地方性法規依法履職、依法行政;納入監察,是指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公職人員貫徹落實地方性法規、依法履職、秉公用權情況的監察監督,依法追究相關責任;融入司法,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審理、裁判和監督中要依法適用地方性法規;列入普法,是指國家機關及有關組織要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做好地方性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
(三)不斷完善地方性法規“四入”工作機制。市、轄市(區)人大常委會和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在黨委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將地方性法規“四入”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解決地方性法規實施中的困難和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黨委請示報告,加快構建黨委領導,人大推動,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實施,全社會參與的地方性法規實施工作新格局。
二、強化依法行政,確保地方性法規嚴格貫徹執行
(四)健全執法機制。地方性法規公布后,市、轄市(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及時制定貫徹實施方案,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對照地方性法規,加大執法力度,確保地方性法規落地落實。各級政府要統籌執法力量,健全行政執法部門聯合執法機制,補齊部門聯合執法和信息共享建設等短板。行政執法部門對在地方性法規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并提出立改廢釋的建議。
(五)規范執法行為。各級政府應當將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重要內容,完善行政執法考評制度,加強考核成果運用,督促行政執法人員自覺履行法定職責,切實規范執法行為,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對于不作為、慢作為、失職瀆職、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啟動約談、問責等機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六)完善配套制度。地方性法規明確要求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政府及其部門應當自地方性法規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性法規對制定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政府及其部門未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說明情況。地方性法規未要求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可以根據執法實際情況,按照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目的和原則制定配套文件、規范和標準,加強規范引導,提升執法效果。
三、強化法規適用,促進地方性法規全面落地見效
(七)強化監察監督。各級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職人員貫徹落實地方性法規、依法履職、秉公用權情況的監察監督。對貫徹落實地方性法規過程中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公職人員進行問責;對違反地方性法規,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八)強化司法適用。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依法適用地方性法規。對涉及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事項的案件,我市地方性法規已有規定的,審判機關應當依法在司法審判中予以適用。檢察機關要將地方性法規的實施作為法律監督的重要內容。
(九)健全反饋機制。各級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地方性法規適用情況的研究;就地方性法規的適用和監督工作,加強與本級人大常委會及其相關工作機構的報告和溝通,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改廢釋的建議。加強對涉及適用地方性法規案件的調研分析,發現存在共性問題的,及時向相關部門和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
四、強化普法宣傳,營造地方性法規實施良好氛圍
(十)加強法規宣傳。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不斷健全立法、執法、監察、司法全過程的地方性法規普法宣傳體系。國家機關及有關組織要將地方性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規劃和年度普法計劃。
(十一)完善學法機制。各級領導干部及監察、執法和司法人員要帶頭學習、遵守、執行和運用地方性法規。要將地方性法規納入機關理論學習中心組的學習和干部教育培訓的內容,建立學法和考法制度體系,加強對領導干部任職前地方性法規知識的能力測試。
(十二)推動全民守法。全體市民要自覺學習、遵守地方性法規,不斷提升法治素養。國家機關及有關組織要采用豐富多彩、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開展地方性法規宣傳教育,新聞媒體要通過發布法規文本、解讀法規內容、開展新聞監督等形式加強地方性法規宣傳監督,培育全社會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
五、強化人大監督,推動地方性法規正確有效實施
(十三)加強統籌協調。市、轄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充分發揮人大主導作用,不斷探索推動地方性法規“四入”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新舉措。地方性法規公布后,市、轄市(區)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地方性法規“四入”工作的統籌協調,加大對地方性法規實施的指導和監督力度,督促國家機關及有關組織及時制定地方性法規貫徹實施方案,在規定期限內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
(十四)加強跟蹤督辦。負責地方性法規實施的國家機關及有關組織,應當按照《常州市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規定》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市、轄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有計劃、有重點、有針對性地組織對地方性法規實施及“四入”工作情況進行執法檢查、視察、調研,開展專題詢問或者質詢,充分發揮執法檢查的“法律巡視”監督利劍作用。對發現的突出問題,要督促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限期解決,強化跟蹤問效。
(十五)加強立法后評估。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根據需要,結合國家機關及有關組織反饋的地方性法規貫徹實施中的問題,適時組織對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后評估,對其制度設計、實施效果、存在問題等進行客觀分析評價,提出意見和建議,為地方性法規的修改、廢止等提供依據。立法后評估工作,可以委托具備立法后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部分事項或者全部事項的評估。后評估過程中,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并提供后評估所需數據和材料。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