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山西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山西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1996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堅持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加強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不得實施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的領導,建立本行政區域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處理反不正當競爭工作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全省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研究制定本省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前款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以下統稱為監督檢查部門。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監督檢查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強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營造公平競爭的社會氛圍。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公益宣傳。
第八條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通過公開不正當競爭案件裁量基準、定期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導經營者依法依規開展商業競爭,指導經營者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反商業賄賂等反不正當競爭管理制度。
第九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會員合法競爭,指導會員建立健全反商業賄賂、保護商業秘密等制度,協調處理會員之間的競爭糾紛,配合、協助監督檢查部門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不正當競爭行為。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對舉報、協助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監督檢查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部門對依據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線索,應當予以登記并在規定時限內核查,決定是否立案。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發生跨部門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提交本行政區域的反不正當競爭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商業秘密權利人請求監督檢查部門查處涉嫌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應當提供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已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被侵權事實等初步材料。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涉嫌侵權人提供其所使用的商業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或者系合法獲得的證明材料。
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強智慧監管體系建設, 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高發現和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能力。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強跨省域、跨區域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的協作配合,加強信息共享,推動聯動執法,依法做好協助調查取證、文書送達、執行等工作。
第十六條 本省建立健全反不正當競爭案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監督檢查部門發現不正當競爭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相關司法機關。司法機關發現不正當競爭行為線索或者認為辦理的案件不構成犯罪但需要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移送監督檢查部門。
第十七條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將經營者因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記入信用記錄,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西)、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部門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將有關線索移送有管理權限的部門,由其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