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長江江豚保護的決定
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長江江豚保護的決定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
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長江江豚保護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長江江豚保護的決定》的決議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查了《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長江江豚保護的決定》,決定予以批準,由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長江江豚保護的決定
(2022年8月31日馬鞍山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為了保護長江江豚,維護長江生物多樣性、完整性和生態平衡,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經與南京市、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研究,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長江江豚及其生境保護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決定。
二、長江江豚保護工作遵循生態優先、統籌協調、嚴格監管的原則,健全完善上下游、左右岸跨地區跨部門協同保護制度,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共同參與、區域協同推進的保護工作機制。
長江江豚保護實行物種與生境保護相結合。
長江江豚主要實行就地保護,必要時輔助采取遷地保護。
三、市、沿江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長江江豚及其生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長江江豚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長江江豚及其生境保護管理。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根據職責,做好其管轄范圍內的長江江豚保護工作。
沿江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長江江豚保護納入長江岸線保護巡查工作內容,按照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長江江豚及其生境保護科學研究,加大資金投入,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為長江江豚及其生境保護提供科學支撐。
建立長江江豚保護專家委員會,為長江江豚的保護管理、救助救護、科研監測以及科普宣傳工作提供咨詢和專業指導。專家委員會由生物、生態、環保、規劃、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五、對長江江豚經常活動水域,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臨時保護區域,明確保護措施。
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長江江豚物種的保護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組織開展水生生物資源調查,水生外來物種、入侵生物的調查、監測預警和防治;
(二)開展水生生物保護、漁政管理以及漁政執法與監督;
(三)開展日常巡護和長江江豚應急救助救護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涉及長江江豚生態環境保護的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和綜合執法。
公安機關負責受理有關長江江豚保護的報警求助,依法預防和處置涉及損害長江江豚及其生境的違法行為。
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自然資源和規劃、海事、航道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長江江豚及其生境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八、市、沿江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長江岸線保護詳細規劃以及過江交通、港口建設等其他涉江專項規劃時,應當考慮長江江豚及其生境保護的需要,避免或者減少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
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對長江江豚及其生境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意見,根據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批復要求,落實避讓、減緩、補償、重建等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按照要求對其有效性進行周期性監測和回顧性評價,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生態修復治理方案、生態補償措施的實施進展和落實效果進行監督。
十、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破壞長江江豚生息繁衍的水域、場所和生存條件。在長江水域及其岸線上進行作業或者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防止或者減少對長江江豚及其生境的損害:
(一)除執行緊急公務、軍事運輸、應急救助等任務外,船舶通過長江馬鞍山段,應當按照規定航速航行;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在錨地、停泊區以外水域停泊;不得違反規定排放船舶水污染物;非必要緣由,不得鳴笛或者產生其他噪音。
(二)進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業等活動,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向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備,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三)在長江江豚經常活動水域進行涉水和近岸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聲吶驅逐等方式,將長江江豚驅離施工水域。
(四)實施科學滅螺,在洲灘濕地不用或者少用滅釘螺藥;必須噴灑滅釘螺藥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科學安排時間,及時告知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采取措施防止藥物散播。
(五)不得丟棄或者傾倒垃圾。
(六)禁捕期內不得從事捕撈活動,不得垂釣。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捕期內捕撈的,應當依法獲得批準。
(七)除科學研究、救災救助或者其他社會公共利益目的以外,不得使用無人機、遙控船或者其他方式干擾長江江豚的日常活動。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十一、市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部門應當實施生態環境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通過增殖放流、植被自然狀態保持、江河湖口連通、自然岸線恢復等措施,改善長江江豚覓食和生息繁衍場所條件。
十二、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馬鞍山中心城區可以觀豚的獨特優勢,加強長江江豚觀賞目的地建設,設立并完善必要的場所、設施,通過現場觀賞、科普教育和長江江豚文化認知融為一體的觀豚生態旅游項目,打造馬鞍山觀豚特色名片。
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挖掘研究長江江豚的歷史文化內涵,講好“微笑天使”故事,闡釋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價值,傳承弘揚長江文化。
每年10月24日為馬鞍山長江江豚保護宣傳日。
十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長江江豚及其生境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長江江豚及其生境等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死亡、受傷、受困長江江豚的,應當及時報告。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長江江豚保護宣傳、巡護等活動。
鼓勵、支持長江江豚保護社會組織和研究機構發揮專業優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參與長江江豚救助救護、科研監測以及公益宣傳和國際交流等工作。
對損害長江江豚及其生境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十四、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南京、鎮江等相關市人民政府在科學研究、保護管理、交流救護、執法監督、社會參與等方面建立協作機制,開展協作活動,協同推進長江江豚及其生境的保護。
(一)協同開展流域性長江江豚資源調查和生存環境監測,加強科研合作、技術交流和研究成果共享,推動長江江豚全生命周期聯動保護。
(二)加強長江江豚遺傳多樣性保護合作,協同建立種群基因檔案,加強種質資源交流,提升長江江豚遺傳多樣性。
(三)加強長江江豚的收容救護合作,共享收容救護設施設備,互相提供收容救護人員與技術資源,定期開展收容救護技術交流,共同提升收容救護水平。
(四)加強長江江豚保護管理的執法合作,共同搭建區域性執法協作平臺,推進執法信息交流和證據互通,依法懲處損害長江江豚及其生境的行為。
(五)加強長江江豚保護領域民間力量的合作交流,主動加入流域性長江江豚保護聯盟,聯合開展長江江豚宣傳保護活動。
十五、違反本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損害長江江豚及其生境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長江江豚及其生境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十六、本決定自2022年10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