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能否由審判員三人陪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能否由審判員三人陪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能否由審判員三人陪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能否由審判員三人陪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1年5月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11號電傳《關于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能否由審判員三人特邀陪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應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組成合議庭,即由審判員一人、人民陪審員二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
附: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能否由審判員三人、特邀陪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問題的請示 〔1991〕11號電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李坤貪污、偷稅一案,是云南省治理整頓中清理查處的十大案件之一。案情復雜,社會影響大,省市領導和社會各界十分關注。為審理好該案,昆明中院擬由審判員三人、特邀陪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由于昆明中院擬定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人數突破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審判員一人,人民陪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的人數,即向我院提出請示。
我院研究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之數,是根據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的人員與任務情況而確定的。這一規定的立法原意是要求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得少于三人,目的在于保證案件的正確審判。昆明中院根據李坤案件的重大疑難程度,提出由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的意見,目的也是為了正確審判該案,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的立法精神相一致。我們同意昆明中院的意見。鑒于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由三名審判員,兩名特邀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無法律根據,特來電請示。
199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