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江蘇省鎮江市人大常委會
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為更好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責,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市委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經濟工作監督,切實增強監督實效,推動高質量發展,結合本市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市人民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承擔有關具體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協助和配合。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推動中央和省委、市委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保障和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高質量發展。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下列經濟工作開展監督:
(一)中央和省委、市委關于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的貫徹實施;
(二)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的編制、執行和調整;
(三)市級專項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四)重要經濟政策、重大決策的出臺;
(五)政府投資項目的安排和建設;
(六)地方金融工作;
(七)經濟方面法律法規的實施,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關決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關決議、決定的執行;
(八)依法行使權力、依法落實相關工作責任,有效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九)其他重要經濟工作。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聚焦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確定的主要任務和發展重點,對經濟工作監督作出具體安排。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事關全局性、戰略性,特別是與人民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社會關注度高、需要共同關注的問題,加強與各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協作聯動,統籌安排經濟工作監督項目,切實增強經濟工作監督合力。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監督、預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政府債務監督、審計整改情況監督等,對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社會發展方面重大民生政策等貫徹落實情況開展監督。
五、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專題調研、組織代表視察、工作評議等方式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經濟工作開展監督,必要時可以作出相關決議、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針對經濟工作監督事項開展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注重運用審計監督、財會監督和統計監督成果,也可以通過聘請研究機構和專家學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應用大數據技術等方式,提高經濟工作監督效能。
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充分發揮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作用,認真聽取代表意見建議,主動回應代表關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職。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經濟工作監督聯系代表工作機制。確定監督項目、開展監督工作,應當認真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建議,根據需要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有關活動。
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有關情況應當通過代表工作機構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有關材料應當及時發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和年度計劃審查監督
七、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按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于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總結評估報告;及時研究處理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相關的決議、決定、審議意見書和監督意見書,并將落實情況按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草案編制和執行的具體工作,應當加強對全市重要規劃計劃、重大建設項目、重要政策措施的統籌和協調,完善計劃編制的程序和方式,提高計劃編制的質量,督促計劃的執行和落實。
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編制、執行的監督,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審查和批準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的調整方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前一年,對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編制、實施情況開展專題調研,形成調研成果,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做好準備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的草案、執行情況報告、調整方案進行初步審查,形成初步審查意見或審查結果報告;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期評估開展專題調研,形成調研報告;可以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出監督意見書。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參與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編制、執行、調整的監督和調研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加強政府投資計劃編制執行監督
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草案時,應當專項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確定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根據需要聽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進行審議,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
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開展專題調研,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題調研報告。
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實施情況的有關材料。
加強經濟方面重大事項監督
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市級專項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時應當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認為規劃內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與相關規劃相矛盾時,可以提出意見,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研究處理。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就規劃實施情況開展監督,督促整改存在的問題,推動規劃的有效實施。
十一、市人民政府對事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經濟政策、重大決策,依法在出臺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依法作出決議、決定,也可以將討論中的意見建議轉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十二、對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市級重大建設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并作出決定。
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安排,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前款所述議案進行初步審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于市級重大建設項目的工作報告,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市級重大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開展專題調研,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題調研報告。
加強經濟方面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經濟問題,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提交執法檢查報告,根據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推動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履職,并可以提出修改完善法律法規的建議。
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法規實施單位應當在我市制定出臺的經濟方面地方性法規實施滿兩年后,將法規實施情況書面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對收到的報告進行綜合研判分析,作為聽取和審議法規實施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立法后評估以及將法規的修改、廢止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等工作的重要參考;必要時可以對報告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論證,提出處理意見,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
加強經濟運行監督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就經濟運行情況開展調研,并在每年四月、七月和十月召開經濟運行形勢分析會議,邀請部分市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參加,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于一季度、上半年和前三季度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對經濟形勢進行分析研究、交流研討,就做好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因重大自然災害、公共安全事件等特殊情況可能對經濟運行造成重大影響時,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召開專題經濟形勢分析會議。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召開年度經濟工作會議、經濟形勢分析會議時,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
加強金融工作監督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金融工作的監督。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引導金融支持和服務實體經濟、金融風險防范與化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等金融工作情況。
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運行數據和相關材料。中央金融監管機構駐鎮單位配合支持跟蹤監督工作。
加強經濟方面議案建議督辦
十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選取若干涉及經濟工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作為議案或重要建議,由主任會議成員牽頭督辦。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圍繞代表議案建議提出的、代表普遍關注的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選取若干建議開展重點督辦。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范辦理程序,注重辦理質量,提高辦理實效。
加強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落實情況監督
十八、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經濟工作監督中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等,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跟蹤監督,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決議、決定,認真研究處理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有關情況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開展專項評議、進行滿意度測評。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承擔跟蹤監督的具體工作。
對不執行決議、決定或者執行決議、決定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監督,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移交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問責建議。
建立經濟監督聯系點
十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經濟監督聯系點制度,依托企業、開發園區、集聚區、社會團體等聯系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監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的編制、執行、評估和調整,監測全市經濟運行形勢;
(二)監督國家、省市關于經濟方面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做好我市經濟方面地方性法規、政策文件的制定、修訂等工作;
(三)收集基層部門單位企業、開發園區、集聚區、社會團體和人大代表、人民群眾關于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意見建議。
其他事項
二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經濟工作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報告主任會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批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并將結果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十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聽取和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情況說明,并派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要求,定期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數據和相關材料。
二十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向社會公開。
二十三、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審查監督的具體工作要求,依照《鎮江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監督辦法》執行。
對經濟工作監督涉及到的預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政府債務監督、審計整改情況監督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實施意見等規范性文件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