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決定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決定
江蘇省泰州市人大常委會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決定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決定
(2022年10月28日泰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為推動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保證黨中央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委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按照黨中央關于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部署要求和黨中央實施意見、省市委實施辦法的具體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作如下決定:
一、開展市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堅持突出重點。
二、市政府對事關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應當在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自覺接受市人大常委會監督。
本決定所稱重大決策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所列事項,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根據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安排和各部門、各單位申報重大決策議題情況等,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市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擬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建議項目,征求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意見,并報市政府審定后,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四、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當根據市政府辦公室提出的建議項目,結合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研究提出市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項目安排,經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研究并報請市委同意后,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的項目需要調整的,經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市政府辦公室協商后,由主任會議決定。
未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的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報告的,經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市政府辦公室協商提出,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研究并報請市委同意后,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五、市政府明確的重大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和《泰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重大決策程序,并在決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討論前,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前介入,了解決策草案起草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市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向重大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出意見建議,并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提交調研報告。
六、市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的十日前,將重大決策草案、說明和有關材料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報告的除外。
重大決策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決策依據和主要內容、職責分工,以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情況。
七、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重大決策事項報告時,市政府負責人或者受市政府委托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作說明,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八、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整理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按程序交市政府研究處理。市政府應當認真研究、吸納審議意見,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重大決策屬于規范性文件的,市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通過后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