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盜采礦產資源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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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盜采礦產資源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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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礦產資源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加強礦產資源保護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近年來,由于旺盛的市場需求導致礦產資源價格不斷上漲,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盜采國家礦產資源,不僅嚴重侵害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而且破壞生態環境,引發地質災害、安全事故,對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構成重大風險隱患。全國檢察機關認真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積極協同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法加大對盜采礦產資源犯罪的懲治力度并取得積極成效。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推動各地加大依法辦案力度,更加有效懲治犯罪、警示教育社會,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了張某山等32人非法采礦、馬某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等4件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參照適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2年10月31日
案例一:張某山等32人非法采礦、馬某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關鍵詞】
非法采礦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懲罰性賠償 檢察一體化辦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山,系盜采江砂船船主;
被告人凌某華,系運輸盜采江砂船主;
被告人鮑某文,系運輸盜采江砂船主;
被告人馬某玉,系盜采江砂的收購者和銷售者;
其余29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張某山等人事前通謀結伙,約定出資比例、作案分工、收益分配等,利用出資購買的非法改裝隱形吸砂泵船,在安徽省銅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河段上下斷面之間非法采砂。受張某山等人糾集,被告人凌某華、鮑某文等人明知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仍采用與張某山等事前共謀、采運一體的方式,參與盜采江砂。被告人馬某玉明知凌某華等人銷售的江砂系盜采,仍以94元/噸的價格,購買1000余噸后銷售。至案發時,該犯罪團伙累計作案10起,盜采江砂46765.04噸、價值289.31萬元。公安機關現場扣押11040.04噸。經評估,該犯罪團伙造成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515.75萬元。
【檢察履職情況】
2021年3月7日,公安部“長江大保護”工作專班舉報中心接到有犯罪團伙在長江安徽段水域非法采砂的線索。為徹底摧毀該犯罪團伙,案件經逐級指定由江蘇省建湖縣公安局負責偵辦。公安機關及時向鹽城市人民檢察院、建湖縣人民檢察院通報案情并邀請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檢察機關圍繞行為人主觀明知、江砂價值鑒定、追贓挽損等問題,向公安機關提出23條偵查意見。由于張某山等人非法采砂地點位于安徽省銅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河段上下斷面之間,是國家專門為長江江豚等國家重點保護動物設立的養護區,周邊水域有豐富的浮游動植物和底棲動物,非法盜采行為不僅對長江的江砂資源造成了重大損害,也給當地的漁業和底棲生物造成了危害。鑒于本案案情重大、社會關注度高、涉案人員多、地域跨度大,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部對案件進行了掛牌督辦。針對該犯罪團伙反偵查意識強,客觀性證據調取難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派員赴鹽城指導辦案,協調解決關鍵證據的收集問題。同年7月底,建湖縣公安局陸續提請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本案犯罪嫌疑人。12月29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建湖縣人民檢察院在上級檢察機關指導下,通過組織召開公檢聯席會議等方式,要求公安機關對全案證據作了進一步完善,并根據“采、駁、運、銷”四個環節中各行為人的分工和作用,準確區分主從犯,積極開展認罪教育和釋法說理,促使33名被告人中的31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督促部分被告人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進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2022年1月28日,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按照江蘇省環境資源審判集中管轄的規定,向東臺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月11日,建湖縣人民檢察院對33名被告人中的14名主犯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對其中有非法采礦犯罪前科、多次違法采砂主觀惡性較大、獲得違法所得占比較多的張某山和鮑某文,提出額外承擔懲罰性賠償的請求。同年3月1日,東臺市人民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意見,對張某山等32名被告人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7萬元;對被告人馬某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對部分被告人已退出的47萬余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判決繼續追繳其他被告人未退出的違法所得65萬余元。14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連帶承擔515萬余元民事損害賠償和技術評估費用28萬元,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張某山和鮑某文分別另行承擔13.5萬余元、1.2萬余元的懲罰性賠償。宣判后,所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長江河道砂石是國家礦產資源,具有維持河道潛流、穩定河道形態、提供水生物繁殖棲息地等重要功能。江砂資源的無序開采,不僅危害水生生物群落,嚴重破壞長江生態,而且改變原有水文環境,影響航道安全,甚至造成河床坍塌,給防洪安全帶來重大安全隱患,危害巨大。
檢察機關以零容忍的態度,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重拳打擊長江非法采砂犯罪。對重大、有影響的跨區域盜采江砂案,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辦案優勢,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部署和有力指導下,四級檢察機關上下聯動、快速反應,依法從嚴懲處破壞生態環境犯罪。檢察機關向偵查機關提出詳盡書面意見,深挖犯罪,全面查明案件事實;引導全面取證、構建完善證據體系,切實承擔指控和證明犯罪主導責任。針對犯罪分子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大肆盜采江砂,檢察機關會同偵查機關全面追繳違法所得;對在團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加大侵權責任追究力度,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同時,訴請法院判處懲罰性民事賠償,有力實現了法律懲戒犯罪和預防犯罪的雙重目的。
案例二:吳某斌、李某軍等非法采礦、行賄案
【關鍵詞】
非法采礦罪 行賄罪 超層越界開采 監檢銜接 系統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斌,系某生物有機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李某軍,系某生物有機肥公司副總經理;
被告人楊某,系某泥炭礦公司經營人。
2011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吳某斌為獲取非法利益,在貴州省黔西縣注冊成立某生物有機肥公司,公司業務所涉礦產資源為泥炭礦,由吳某斌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軍擔任公司副總經理并負責管理公司日常事務、協調辦理泥炭礦手續事宜。公司成立后,吳某斌向畢節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王某某(另案處理)行賄,取得黔西金馬駱巖泥炭礦等5家礦山的采礦許可證。之后,吳某斌先后注冊成立5家泥炭礦公司,以發包、轉讓、合作開采等方式,分別將5家泥炭礦公司的采礦權交由被告人楊某等人經營。吳某斌、李某軍、楊某等人在沒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沒有依法取得煤炭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以開采泥炭為幌子,越過淺層地表大肆盜采煤炭資源并銷售。為逃避國土部門對非法采礦的監管,吳某斌授意李某軍多次向黔西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羅某某和黔西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原大隊長湯某(均另案處理)行賄。2019年,因泥炭礦公司被省委巡視組發現有盜采礦產、破壞環境等系列違法犯罪,吳某斌尋求時任貴州省紀委省監委原正處級監察員廣某(另案處理)的幫助,并向廣某行賄。經查,吳某斌等人非法銷售煤炭數量為267萬余噸,銷售總金額逾3.6億元;非法占用項目用地2714畝,造成其中的1378畝農用地被嚴重破壞,無法恢復原耕種條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王某某、羅某某、湯某、廣某行賄383萬余元現金和價值29萬余元的茅臺酒。
【檢察履職情況】
2019年11月,貴州省黔西縣公安局以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別對吳某斌、李某軍等人立案偵查。因案情重大、疑難、復雜,黔西縣人民檢察院同步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圍繞案件罪名適用及量刑情節認定,黔西縣人民檢察院提出“對礦種屬性進行認定,確認吳某斌等人開采礦種是否超出泥炭礦采礦許可范圍,開采的礦產是否存在共生或伴生泥炭礦;對已開采礦產資源的價值進行認定”等取證意見。經公安機關工作,最終確認:涉案礦山開采的礦層是含煤地層,煤的共(伴)生礦無泥炭礦分布;實際開采礦種與采礦權載明礦種不一致;被破壞礦產資源價值3.6億余元。針對吳某斌等人的辯解,黔西縣人民檢察院引導公安機關收集了燃料采購、運輸、銷售明細表等客觀性證據,以及開采人員、運輸方、收購方的證言,進一步夯實了證據基礎。由于本案給國家礦產資源造成了巨大損失,黔西縣人民檢察院與黔西縣公安局緊密配合,將查明和追繳違法所得列為重點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吳某斌等人的涉案財物。與此同時,黔西縣檢察院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了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線索。2020年11月,黔西縣公安局、畢節市監察委以吳某斌、李某軍涉嫌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行賄罪,向黔西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8月,黔西市公安局以楊某涉嫌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向黔西市人民檢察院(注:2021年5月,撤銷黔西縣,設立黔西市,黔西縣人民檢察院改名為黔西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黔西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占用農用地是吳某斌等人非法采礦的手段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對吳某斌、李某軍、楊某非法占用農用地采礦的行為,應以非法采礦罪從一重定罪處罰,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可作為非法采礦的加重處罰情節予以認定。2021年1月14日、10月11日,黔西市人民檢察院先后對吳某斌和李某軍以行賄罪、非法采礦罪,對楊某以非法采礦罪向黔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黔西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按照管轄規定,將本案破壞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線索,移送畢節市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審查,繼續追究被告人的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目前,該公益訴訟案件正在審查中。
2021年12月16日,黔西市人民法院以楊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22年5月9日,黔西市人民法院以吳某斌和李某軍犯非法采礦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八年;對三名被告人合計判處罰金980萬元,追繳全部違法所得2.69億余元。一審宣判后,吳某斌、李某軍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二審開庭后,吳某斌撤回上訴。2022年7月6日,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李某軍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案件暴露出的問題,黔西市人民檢察院會同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公安機關,對轄區內礦山企業進行全面排查,深挖“漏網之魚”,依法追訴了20名涉嫌非法采礦犯罪人員。同時,強化監檢協作,推動紀檢監察機關對監管礦產資源失職瀆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了立案查處。
【典型意義】
近年來,非法采礦呈現犯罪手段多樣化特點,犯罪隱蔽性更強。為了使犯罪行為不易被發現,盜采礦產資源犯罪由傳統無證開采向披著合法外衣、行盜采之實轉變的趨勢明顯。有的不法分子打著合法經營幌子,惡意超范圍開采;有的披著參與正規建設項目的合法外衣,私自在施工過程中偷挖濫采。為逃避監管查處,一些犯罪分子甚至拉攏腐蝕黨政機關領導和一線執法人員,尋求庇護。
盜采礦產資源犯罪隱蔽性強、查控難度大,檢察機關通過提前介入,建議公安機關全面收集客觀性證據,及時追捕、追訴漏罪漏犯。為徹底摧毀犯罪分子的經濟基礎,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全方位查明犯罪分子非法采礦的違法所得,提請法院加大對犯罪分子自由刑和財產刑的處罰,確保打深打透。為強化礦產資源保護,檢察機關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的溝通,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保護傘”線索,攜手打擊非法采礦背后的職務犯罪。對區域內普遍存在的盜采礦產資源的現象,檢察機關以個案辦理推動類案監督,進一步加強了對區域內礦產資源的司法保護。
案例三:符某良等12人非法采礦案
【關鍵詞】
非法采礦 共同犯罪 引導偵查 打擊黑色產業鏈 規范化辦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符某良,系江船經營者、運砂船主;
被告人孟某勝,系某碼頭經營者;
被告人徐某林,系負責聯系盜采海砂和運砂船主的中介人員;
被告人符某友,系江船經營者、運砂船主;
其他8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2021年2月下旬,被告人符某良、孟某勝等人明知采砂方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及采礦許可證,仍糾集“豫信貨13269”“江海洋1699”等貨船的船主被告人符某友等人,通過被告人徐某林與非法采砂人員(未到案)聯系,約定需要的海砂數量和購砂價格,指定運至孟某勝經營的碼頭卸貨后,銷售牟利。2月26日,符某良等人駕船至福建省閩江口附近海域,使用事先約定的民用甚高頻頻段進行聯絡,在指定地點與采砂船過駁非法開采的海砂后返航。3月5日,“豫信貨13269”“江海洋1699”等貨船行至長江口附近水域被上海海警查獲。經檢測評估,查獲的海砂重量為84,633噸,價值合計502萬余元。另查明,2020年10月至案發,上述人員曾運輸、銷售盜采的海砂11航次共14萬噸。
【檢察履職情況】
2021年3月6日,上海海警局對本案立案偵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根據管轄,第一時間介入偵查,就證據收集提出意見。針對涉案船只和人員較多、作案地點跨度大等問題,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督促偵查機關及時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間的微信記錄、轉賬記錄、通話記錄、行船軌跡等客觀性證據,引導偵查機關追捕了中介人員徐某林、銷贓人員孟某勝。2021年6月,偵查機關以符某良等人涉嫌非法采礦罪,移送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雖然非法采砂人員沒有到案,但在案證據證明涉案船主、中介人員等明知采砂人員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和海域使用權證,仍與非法采砂人員串通,商定購砂數量和價格后,前往收購、運輸、非法倒賣牟利,其行為已涉嫌非法采礦罪。其中,提起犯意、負責組織的船主和參與程度高、獲利多的股東均應認定為主犯;僅負責駕駛船只、指揮過駁海砂但不參與分紅的船長、管事應認定為從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認定,受雇從事一般勞務僅領取正常工資的19名船員不構成犯罪。通過深挖細查犯罪線索,結合賬本、碼頭卸貨記錄、銀行交易記錄、航行軌跡,以及補充調取到的涉案船只海事行政處罰記錄等證據,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追加認定符某良等12人既往運輸及銷售盜采海砂11次的事實。2021年9月至12月間,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先后對符某良等12人提起公訴。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不等,合計并處罰金63萬元,追繳全部違法所得,涉案海砂拍賣款予以沒收。
為進一步依法規范辦理案件,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會同上海市公安局邊防和港航公安分局,長江航運公安局上海分局和浦東、寶山等5區的海警局,組織召開偵檢聯席會議,就進一步完善信息通報、辦案協作機制和有力打擊非法采砂犯罪達成共識,制定并通過了《非法采砂犯罪取證指引》,對盜采海(江)砂犯罪案件的證據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標準作了進一步規范。
針對本案暴露出的問題,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在寶山羅涇碼頭、上海海事職業學院的海員培訓班,向船運從業人員宣講非法采運海砂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后果,號召船運從業人員依法依規從事運輸作業。
【典型意義】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工業化、城鎮化的深入推進,建筑用砂需求量大增、價格暴漲,非法采砂已逐步從內陸河道向海洋蔓延。在高額利益驅使下,盜采海砂人員和一些航運從業者分工配合,形成了“采—運—銷”一體化黑產鏈。他們反偵查能力強,常采用“采運分離”“即采即賣”方式實施犯罪。一些采砂人員不能到案,而運砂船雇傭的船員流動性強,往往給偵查取證帶來不小的困難。
為依法打擊盜采海砂犯罪黑色產業鏈,檢察機關能動履職,深挖細查,將職業化、團伙化非法采砂作為重點打擊、從重處罰的情形,積極引導偵查機關全力抓捕盜采犯罪利益鏈條上的不法人員。檢察機關根據在案證據,認定運輸人員、中介人員和收購人員與盜采人員間的溝通不是單純收購、轉移贓物的意思聯絡,而是主動提出非法采礦、強化同案人非法采礦犯罪決意的行為,應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刑事責任。辦案中,檢察機關結合各層級參與者身份作用以及獲利情況,區分共同犯罪人員的參與程度,準確認定主從犯,確保罰當其罪。為更好提升辦理打擊盜采海砂犯罪案件的質效,檢察機關加強與偵查機關的溝通,及時出臺指導規范偵辦案件的文件,為推動此類案件常態化、規范化辦理奠定了堅實基礎。
案例四:鄔某存、任某涉嫌非法采礦不起訴案
【關鍵詞】
工程施工 附隨采挖 法定不起訴 超范圍采挖 檢察意見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鄔某存,系山東省沂南縣雙堠鎮柳泉峪村臨時負責人;
被不起訴人任某,系山東省沂南縣雙堠鎮柳泉峪村村民、柳泉峪村土地整改項目施工方負責人。
2017年5月,山東省臨沂市國土資源局批復同意在沂南縣雙堠鎮柳泉峪村開展土地整治項目,將原有山嶺荒坡通過取石填土整理成耕地。因柳泉峪村集體資金緊張,無力支付項目相關費用,至2019年10月臨近驗收期,項目始終沒有進展。為推動項目繼續進行,縣自然資源與規劃局雙堠鎮管理所負責人組織被不起訴人鄔某存和任某等人開會,研究將施工中挖出的石料予以出售,得款用于土地整治項目及村內同期進行的戶戶通項目。后鄔某存組織村干部、村民代表召開會議,參會人員同意將土地整改項目里的棄石銷售,銷售款用于修戶戶通項目。2019年10月至12月,任某在整治柳泉峪村土地過程中采挖29665.36噸灰巖原礦石,其中在超出整治范圍的地塊上采挖灰巖原礦石約3000噸。任某將上述礦石出售后得款949291.52元,除部分抵扣施工勞務費、機械費和給農戶的地上物賠償費以外,銷售款全部上交柳泉峪村,用于土地整治和戶戶通項目。
【檢察履職情況】
2020年8月,雙堠鎮紀委接群眾舉報后,將本案線索移交沂南縣公安局。10月14日,沂南縣公安局決定立案偵查。2021年2月21日,鄔某存、任某被取保候審。8月16日,沂南縣公安局以鄔某存、任某涉嫌非法采礦罪,移送沂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沂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鄔某存、任某非法采挖礦石并出售牟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原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山鑿石、采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1998〕190號)第二條的規定,“建設單位因工程施工而動用砂、石、土,但不將其投入流通領域以獲取礦產資源營利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設的,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因此,檢察機關認為鄔某存、任某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遂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要求重點收集證明采挖礦石行為是否為土地整治項目的必經程序、土地整治項目內是否存在非必需的超量開采行為、涉案礦石是否全部從土地整治項目批準的占地范圍內獲取、銷售款是否全部被用于公益等證據。經補充偵查查明:本次土地整治項目是按照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求進行的,目的是提高耕地質量、增加耕地面積。整治中,需要先按照圖紙將土地整平后,再在地面敷上一層六十公分的土。因為柳泉峪村地處山區,地面土量少,為了將土地整平,必須把凸出地面的石頭挖出來。因此,鄔某存、任某確系因工程施工需要而采挖石頭。經鑒定,這些被挖出的石頭為建筑石料灰巖原礦石。由于柳泉峪村地理位置偏僻,村內山多地少,村民及村集體收入和可支配資金少,土地整治項目和村內戶戶通項目等惠民工程均因缺少資金推進而停滯。因項目臨近驗收,國土所、村委共同研究決定將挖出的礦石予以銷售,銷售款已全部用于惠民工程。此外還查明,雖然鄔某存、任某采挖部分礦石的地點大部分位于土地整治項目占地范圍內,但有3000噸礦石采自土地整治工程項目規劃區外。沂南縣人民檢察院認為,鄔某存、任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遂于2021年12月21日對二人作出不起訴決定。鑒于二人在項目規劃區外采礦的行為屬于行政違法行為,沂南縣人民檢察院向沂南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提出,對二名被不起訴人予以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2022年3月1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二人分別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附隨采挖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本案中,檢察機關重點核查了行為人采挖砂石的行為是否屬于假借工程項目建設名義,私自開采礦石的行為。為此,檢察機關圍繞“采挖是否超出了工程施工的必要范疇”“行為人是否僅實施了就地采挖”和“采挖的礦石是否被用于工程或公益性用途”“行為人的主觀目的”等關鍵問題,引導公安機關收集調取證據,繼而據此準確界定了罪與非罪、合法行為與行政違法。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檢察機關在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通過制發檢察意見,建議行政執法機關對其予以處罰,做好了行刑處罰的銜接閉環。本案的辦理既維護了國家礦產資源管理秩序,也符合社會普遍認知和評價標準,實現了良好的辦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