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管理辦法
福州市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管理辦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管理辦法
福州市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管理辦法
2022年4月2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管理辦法》經2022年4月15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吳賢德
2022年4月25日
福州市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促進外賣寄遞行業健康長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以下簡稱四城區)行政區域內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的通行及管理,引導存量外賣寄遞電動自行車逐步淘汰。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執法、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商務等有關部門,依據下列職責共同做好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管理工作: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的號牌核發、道路通行管理;
(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在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相連的公共場所停放管理;
(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查處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從事改裝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的行為;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外賣配送平臺、同城快送平臺規范摩托車的使用管理,并牽頭相關部門督促同城快送企業規范摩托車的使用管理;
(五)郵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郵政快遞企業規范摩托車的使用管理;
(六)商務部門負責督促商超配送企業規范摩托車的使用管理。
第五條四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加強對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的管理工作,引導外賣寄遞騎手安全文明出行。
第二章 通行管理
第六條外賣寄遞行業摩托車登記管理實行批量辦理、行業總量控制,由企業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核發號牌。
第七條駕駛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應當取得符合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摩托車駕駛人應當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第八條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九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設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信息化監管平臺,城市管理執法、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商務等部門應當及時將外賣寄遞企業、使用車輛以及駕駛人等管理數據上傳到信息化監管平臺。
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信息化監管平臺實行記分管理,具體辦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執法、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商務等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拼裝、加裝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
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第十一條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
第十二條駕駛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應當統一在機動車道內通行。
路口設有前置等待區的,應當在前置等待區內規范停車,按照機動車信號燈指示通行。
第十三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在不影響交通通行的情況下,合理設置停放點,加強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的停放管理。
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應當在指定地點有序停放。
第十四條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高等院校等應當為寄遞企業收寄和投遞快件提供通行、臨時停車、代收、保管等便利服務。
第三章 企業管理
第十五條外賣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考核制度,配備必要管理人員,科學派單,合理設定配送時限,隨車提供安全頭盔,加強從業人員日常安全教育和車輛檢測、維護和停放秩序管理,并將相關信息接入信息化監管平臺。
第十六條外賣寄遞企業應當嚴格規范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用途,禁止車輛從事非配送服務。
第十七條鼓勵外賣寄遞企業將外賣寄遞騎手違法信息納入企業日常管理,實行騎手分級接單。
第十八條鼓勵外賣寄遞企業安裝車載定位系統,對配送摩托車及其駕駛人實行“統一車型、統一標識、統一顏色、統一服裝”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摩托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以300元罰款;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摩托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以300元罰款,記9分。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駕駛摩托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以警告或者100元罰款,記1分。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駕駛無牌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以警告或者200元罰款,記9分,扣留車輛。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對從事非法改裝摩托車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駕駛摩托車故意遮擋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以警告或者200元罰款,記9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以警告或者100元罰款,記1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外賣寄遞行業摩托車未在指定地點停放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駕駛人處以1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對外賣寄遞企業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外賣寄遞行業是指郵政、快遞、外賣、商超配送、同城快送等行業。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外賣寄遞行業配送摩托車是指在四城區內專門用于外賣寄遞配送的電動輕便二輪摩托車和電動普通二輪摩托車。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