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
軍令﹝2018﹞58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已經2018年3月22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 習近平
二○一八年四月四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軍人宣誓
第三章 軍人職責
第一節 士兵職責
第二節 軍官職責
第三節 主管人員職責
第四章 內部關系
第一節 軍人相互關系
第二節 官兵關系
第三節 機關相互關系
第四節 部(分)隊相互關系
第五章 禮節
第一節 軍隊內部的禮節
第二節 軍人和部(分)隊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三節 其他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第六章 軍人著裝
第一節 著裝的基本要求
第二節 作訓服
第三節 常服
第四節 禮服
第七章 軍容風紀
第一節 儀容
第二節 舉止
第三節 軍容風紀檢查
第八章 與軍外人員的交往
第九章 作息
第一節 時間分配
第二節 基層單位一日生活
第三節 機關一日生活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一節 值班
第二節 警衛
第三節 行政會議
第四節 請示報告
第五節 內務設置
第六節 登記統計
第七節 請假銷假
第八節 查鋪查哨
第九節 留營住宿
第十節 點驗
第十一節 交接
第十二節 接待
第十三節 證件和印章管理
第十四節 保密
第十一章 日常戰備
第一節 日常戰備的基本要求
第二節 緊急集合
第三節 節日戰備
第十二章 軍事訓練和野營管理
第一節 軍事訓練管理
第二節 野營管理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一節 零散人員管理
第二節 軍人健康保護
第三節 財務和伙食管理
第四節 車輛使用管理
第五節 裝備管理
第六節 移動電話和國際互聯網的使用管理
第七節 營區管理
第八節 安全管理
第十四章 國旗、軍旗、軍徽的使用管理和國歌、軍歌的奏唱
第一節 國旗的使用管理和國歌的奏唱
第二節 軍旗的使用管理
第三節 軍徽的使用管理
第四節 軍歌的奏唱
第十五章 附則
附 錄
附錄一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式樣
附錄二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式樣
附錄三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
附錄四 報告詞示例
附錄五 軍服的配套穿著和標志服飾的佩帶
附錄六 標志服飾的綴釘方法
附錄七 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附錄八 基層單位要事日記式樣
附錄九 外出證式樣
附錄十 軍人發型示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制度,加強內務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和軍隊建設的實際,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建設的基本依據,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單位(不含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參訓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是軍隊進行各項建設的基礎,是鞏固和提高戰斗力的重要保證。基本任務是,使每個軍人明確和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軍隊良好的內外關系,建立正規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培養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保證軍隊圓滿完成任務。
第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共產黨締造和領導的,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的人民軍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強柱石。緊緊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是這支軍隊的唯一宗旨。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始終不渝地保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忠于黨,忠于社會主義,忠于祖國,忠于人民。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新時代的使命任務是,堅決維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決維護國家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堅決維護地區與世界和平,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戰略支撐。
第五條 建設一支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的人民軍隊,是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貫徹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形勢下軍事戰略方針,堅持走中國特色強軍之路,堅持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興軍、依法治軍,更加注重聚焦實戰,更加注重創新驅動,更加注重體系建設,更加注重集約高效,更加注重軍民融合,全面加強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構建中國特色現代作戰體系,提高有效履行新時代軍隊使命任務能力,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為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而奮斗。
第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貫徹政治建軍原則。必須毫不動搖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根本原則和制度,確保人民軍隊永遠跟黨走。必須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權威、維護核心、維護和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發揮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堅持官兵一致、軍民一致、軍政一致,堅持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確保部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中央軍委保持高度一致,確保官兵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發揮政治工作生命線作用,培養有靈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時代革命軍人,鍛造鐵一般信仰、鐵一般信念、鐵一般紀律、鐵一般擔當的過硬部隊。
第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貫徹改革強軍戰略。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破除體制性障礙、結構性矛盾、政策性問題。堅持把抓改革任務落實作為重大政治責任,讀懂改革、吃透改革、投身改革,堅決維護黨中央、中央軍委改革決策部署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第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貫徹科技興軍戰略。樹立科技是核心戰斗力的思想,堅持向科技創新要戰斗力,堅持自主創新的戰略基點,瞄準世界軍事科技前沿,不斷提高科技創新對人民軍隊建設和戰斗力發展的貢獻率,加快軍隊建設向質量效能型和科技密集型轉變,建設創新型人民軍隊。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貫徹依法治軍方略。加快構建中國特色軍事法治體系,加快實現治軍方式根本性轉變,形成黨委依法決策、機關依法指導、部隊依法行動、官兵依法履職的良好局面,提高國防和軍隊建設法治化水平。推進軍事管理革命,全面從嚴治軍,堅持嚴字當頭、一嚴到底,保持正規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保持高度集中統一和安全穩定。
第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始終聚焦備戰打仗。牢固樹立戰斗隊思想,必須發揚“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戰斗精神,培養英勇頑強的戰斗作風。堅持戰斗力這個唯一的根本的標準,把謀打贏作為最大職責,按照能打勝仗的要求搞建設抓準備,鍛造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必勝的精兵勁旅。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首長和機關對本條令的施行負有重要責任,必須按級負責,各司其職,加強檢查和監督,認真貫徹落實。
第二章 軍人宣誓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三條 軍人宣誓,是軍人對自己肩負的神圣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軍人誓詞是:
我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我宣誓:
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服從命令,忠于職守,嚴守紀律,保守秘密,英勇頑強,不怕犧牲,苦練殺敵本領,時刻準備戰斗,絕不叛離軍隊,誓死保衛祖國。
第十四條 公民入伍后,必須進行軍人宣誓,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時間不遲于入伍(入校)后90日;
(二)宣誓前,部(分)隊首長應當對宣誓人進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性質、宗旨、任務和軍人使命等教育;
(三)宣誓必須莊重嚴肅,著裝整齊;宣誓地點通常選擇在具有教育意義的場所;旅(團)級以上單位組織宣誓時,通常舉行迎軍旗和送軍旗儀式;
(四)宣誓可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
(五)宣誓結束后,宣誓人應當在所在單位的宣誓名冊上簽名;宣誓名冊按照規定存檔。
第十五條 軍人宣誓大會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會開始;
(二)奏唱軍歌;
(三)主持人講話(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
(四)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
(五)宣誓人代表講話;
(六)其他代表致詞;
(七)首長講話;
(八)奏唱《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歌;
(九)宣誓大會結束。
宣誓時,若舉行迎、送軍旗儀式,迎軍旗在宣誓大會開始后進行,送軍旗在宣誓大會結束前進行;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后宣讀誓詞。
第十六條 部(分)隊組織戰前動員、授裝、紀念等活動,可以組織宣誓。宣誓的要求、程序和誓詞內容,由旅(團)級以上單位根據任務、環境、人員等確定。
第十七條 軍人退出現役前,士兵通常集體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軍官可以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通常與宣布退役命令一并進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參照本條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舉行軍人宣誓和向軍旗告別儀式時,應當將軍旗置于顯著位置;沒有授予軍旗的單位可以使用軍徽。
第三章 軍人職責
第一節 士兵職責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的基本職責: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法規制度;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英勇頑強,不怕犧牲,堅決完成任務;
(三)刻苦訓練,熟練掌握軍事技能,努力提高打仗本領;
(四)熟練操作使用和認真維護武器裝備,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五)嚴守紀律,服從管理,尊重領導,團結同志,愛護集體榮譽,維護良好形象;
(六)艱苦奮斗,厲行節約,愛護公物;
(七)積極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提高科學文化素養;
(八)落實安全要求,嚴格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除履行義務兵的基本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基本職責:
(一)刻苦鉆研專業技術,精通本職業務;
(二)勇挑重擔,以身作則,積極發揮骨干作用;
(三)協助軍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四)尊重領導,團結同志,積極發揮紐帶作用。
第二十一條 士兵的專業職責,由有關法規規定。
第二十二條 從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按照本條令第十九條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節 軍官職責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的基本職責:
(一)深入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法規制度;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身先士卒,沖鋒在前;
(三)精通本職業務,掌握打仗本領,堅決完成各項任務;
(四)熟練掌握和認真管理所配備的裝備,使其保持良好狀態;
(五)忠誠勇敢,敢于擔當,清正廉潔;
(六)愛護士兵,尊重下級,團結同志,自覺接受教育、管理和監督,處處做好表率;
(七)擁政愛民,維護軍隊良好形象;
(八)帶頭落實安全要求,嚴格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防范事故、案件。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干部按照前款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軍官(文職干部)的專業職責,由有關法規規定。
第三節 主管人員職責
第二十五條 旅(團)長職責
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同為全旅(團)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旅(團)的工作。旅(團)長對全旅(團)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團)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意圖,適時提出軍事工作的具體任務和要求,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旅(團)的戰備工作,指揮全旅(團)完成作戰任務;
(三)領導全旅(團)的軍事訓練,規定營、連的訓練任務,經常進行督促檢查,保證軍事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教育和帶領全旅(團)貫徹執行法規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旅(團)的編制和實力情況,嚴格執行編制規定;
(六)掌握所屬主戰武器裝備戰技術性能,組織開展戰法研究演練,提高實戰運用能力;
(七)教育培養所屬官兵,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八)領導保障工作,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領導機關建設,發揮機關的職能作用;
(十)領導全旅(團)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六條 旅(團)政治委員職責
旅(團)政治委員和旅(團)長同為全旅(團)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旅(團)的工作。旅(團)政治委員對全旅(團)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營長職責
營長和政治教導員同為全營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營長對全營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營情況,根據上級軍事工作的指示、計劃和要求,制定落實的具體措施,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營的戰備工作,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營完成戰斗任務;
(三)領導全營的軍事訓練,組織落實訓練計劃,保證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教育和帶領全營貫徹執行法規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營的軍事實力,做好人員和裝備管理工作;
(六)掌握所屬主戰武器裝備戰技術性能,組織開展戰法研究演練,提高實戰運用能力;
(七)教育培養所屬官兵,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八)管理好伙食,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八條 政治教導員職責
政治教導員和營長同為全營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政治教導員對全營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連長職責
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連長對全連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全連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要求,結合實際,計劃安排軍事工作,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連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連完成戰斗任務;
(三)組織領導全連的軍事訓練,按照計劃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連人員的技術戰術水平;
(四)教育和帶領全連貫徹執行有關法規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連的軍事實力,搞好人員和裝備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養所屬官兵,提高干部骨干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組織全連的保障工作;
(八)關心愛護部屬,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條 政治指導員職責
政治指導員和連長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政治指導員對全連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排長職責
排長對全排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全排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排完成戰斗任務;
(二)領導全排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排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領導全排遵紀守法,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維護正規的生活秩序,養成良好作風;
(四)教育全排愛護裝備,嚴格執行裝備的保養、保管和使用規定;
(五)幫助班長、副班長提高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員的思想情況和心理狀況,關心愛護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導工作,增強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七)教育和監督全排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二條 班長職責
班長對全班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帶領全班做好戰斗準備,指揮全班完成戰斗任務;
(二)帶領全班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班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帶領全班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嚴格組織紀律,養成良好作風;
(四)帶領全班愛護武器裝備,嚴格遵守使用規定,熟練掌握武器裝備;
(五)掌握全班人員的思想情況和心理狀況,及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導工作,搞好全班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六)教育和監督全班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三條 旅(團)、營、連的副職領導隸屬于本單位軍政主官,協助主官工作;在主官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職責。
副班長隸屬于班長,協助班長工作;在班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班長的指定代行班長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相當于旅(團)、營、連、排、班的單位的各類主管人員職責,參照本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內部關系
第一節 軍人相互關系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不論職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系。
軍人之間應當保持健康、純潔的相互關系。嚴禁吹吹拍拍、阿諛奉承,嚴禁拉幫結派、團團伙伙,嚴禁收受錢物、吃請請吃,嚴禁壓制民主、打擊報復。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兵依行政職務和軍銜,構成首長與部屬、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關系。在行政職務上構成隸屬關系時,行政職務高的是首長又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部屬又是下級,部屬的上一級首長是直接首長;在行政職務上未構成隸屬關系時,行政職務高的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下級,行政職務相當的是同級;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職務時,軍銜高的是上級,軍銜低的是下級,軍銜相同的是同級。
文職干部與軍官、士兵之間,文職干部之間依隸屬關系和行政職務,構成首長與部屬、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關系。
部屬、下級必須服從首長、上級。同級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團結協作。
第三十七條 首長有權對部屬下達命令。命令通常按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下達命令的首長,應當將所下達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長。
命令下達后,應當及時檢查部屬的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三十八條 部屬對命令必須堅決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首長。如果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情況之處,可以提出建議,但在首長未改變命令時,仍須堅決執行。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急劇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時,應當根據首長總的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地機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后迅速向首長報告。
部屬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在執行的同時,應當向直接首長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情況允許時迅速補報。
第三十九條 不同建制的軍人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上級指定的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
軍人在戰斗中與上級失掉聯系時,應當積極設法恢復聯系。一時無法恢復時,應當主動接受友鄰部(分)隊首長的指揮。如果與友鄰也聯系不上,應當主動組織起來,由行政職務高的負責指揮;一時難以區別行政職務高低時,由非專業技術軍銜高的負責指揮。
第四十條 軍人臨時離開原建制到其他單位工作時,應當接受所到單位首長的領導和管理,并定期向原單位報告情況。
第二節 官兵關系
第四十一條 官兵關系是軍隊內部關系的基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必須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則,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幫助,構建團結、友愛、和諧、純潔的內部關系,同心協力地完成任務。
第四十二條 軍官(文職干部)對士兵應當做到:
(一)以身作則,依法管理,耐心說服教育,關心士兵的成長進步;
(二)了解士兵情況,掌握士兵思想狀況,熱情幫助士兵解決實際問題,妥善解決與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意見,維護士兵民主權利,不壓制民主,不打擊報復;
(四)公道正派,對待士兵一視同仁;
(五)不打罵體罰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錢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關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顧傷病員,熱情接待來隊的士兵親屬。
第四十三條 士兵對軍官(文職干部)應當做到:
(一)尊重軍官(文職干部),服從領導和管理;
(二)忠誠老實,主動匯報思想;
(三)虛心接受批評,堅決改正錯誤;
(四)不當面頂撞,不背后議論;
(五)不搞極端民主化,不搞絕對平均主義;
(六)積極建言獻策,主動協助軍官(文職干部)做好各項工作。
第三節 機關相互關系
第四十四條 各級機關應當在本級首長的領導下,按照職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協調一致地進行工作。
第四十五條 上級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和權限,對下級機關的業務工作提出要求,及時通報情況,檢查指導工作。下級機關應當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完成業務工作,及時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報告工作。
第四節 部(分)隊相互關系
第四十六條 沒有隸屬關系的部(分)隊,由于駐地、配置地域或者執行任務相鄰時,構成友鄰關系。
友鄰部(分)隊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團結,遇事協商解決;戰時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配合,密切協同。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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