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
萍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
江西省萍鄉市人大常委會
萍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
萍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
(2022年10月31日萍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為貫徹黨中央和省委關于加強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職能的決策部署,落實中共萍鄉市委關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和構建1+9監督工作機制的要求,促進國有資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好地發揮國有資產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節約高效履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市人大常委會圍繞黨中央和省委、市委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的決策部署,聚焦監督政府管理國有資產的情況,堅持依法監督、正確監督,堅持全口徑、全覆蓋,堅持問題導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國有資產監督職責。
二、市人大常委會以每年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作為履行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職責的基本方式,綜合運用執法檢查、詢問、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等法定監督方式,通過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具體實施。
三、市人民政府按照綜合報告與專項報告相結合的方式,做好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
綜合報告應當全面、準確反映各類國有資產及其管理的基本情況,重點報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國有企業經濟和社會效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配置和分布、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稟賦和保護利用、國有資產安全和使用效率、國有資產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等情況。
專項報告應當根據各類國有資產性質和管理目標,結合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點內容突出報告重點,分別反映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文化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等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管理成效、相關問題和改進工作安排。根據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情況,結合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計劃,可以就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部分內容作單項重點報告。
四、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上一年度全市和市本級國有資產管理情況,依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報告,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年度綜合報告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專項報告的起草和報告的具體工作。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專項報告的起草和報告的具體工作。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文化企業)專項報告的起草和報告的具體工作。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專項報告的起草和報告的具體工作。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文化管理部門負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專項報告的起草和報告的具體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國家、省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的有關規定,向負責起草和報告具體工作的部門提供國有資產現狀及管理情況,共同做好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各類國有資產報表體系,建立健全反映不同類別國有資產管理特點的評價指標體系,全面、客觀、精準反映管理情況和管理成效。適應國有資產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范國有資產會計處理,制定完善統計調查制度。加快編制政府資產負債表等會計報表和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加強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備案工作,并與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有機銜接。
各類國有資產報表應作為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有資產性質和特點,從價值和實物等方面,反映國有資產存量情況和變動情況。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文化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文化企業國有資產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表應當細化到行業,市級國有資產相關報表應當分企業、部門和單位編列。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按照市委要求,依據法定職責,深入推進審計全覆蓋,堅持真實、合法、效益原則,加大對國有資產的審計力度。結合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將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納入審計計劃,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或者根據相關審計情況匯總形成審計情況專項報告。審計情況專項報告與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一并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作為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的重要參考。
六、市人大常委會圍繞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議題組織開展專題調查研究,可以邀請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參與。專題調研報告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后,印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根據各類國有資產管理目標和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重點,建立健全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評價指標體系,運用有關評價指標開展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
市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承擔對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的初步審議職責。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二十日前,由市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會同其他有關專工委開展初步審議,形成初步審議意見,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后,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
市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承擔人大對國有資產監督的具體工作,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組織聽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介紹報告的主要內容并提出分析意見。
七、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開展國有資產監督,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國有資產重大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重要決策部署情況;
(二)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
(三)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和審議意見落實情況;
(四)改革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機制情況;
(五)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文化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文化企業國有資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提升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等情況;
(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保障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節約高效履職、增強基本公共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況;
(七)國有自然資源資產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落實自然資源保護與有效利用、保護生態環境、節能減排等約束性指標等情況;
(八)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況,國有企業兼并重組、破產清算等國有資產處置以及國有資產收益分配情況;
(九)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十)其他與國有資產管理有關的重要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每屆任期內,每年聽取和審議一個專項報告,換屆之年聽取和審議綜合報告,其他年份書面審議綜合報告。根據工作需要,視情聽取和審議單項重點報告。聽取和審議綜合報告、專項報告時可以根據需要開展專題詢問。市人大常委會針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可以依法進行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可以根據審議和監督情況依法作出決議。
八、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綜合報告、專項報告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邀請參加專題調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聽取報告,提出意見。
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整改與問責機制。根據審議意見、專題調研報告、審計報告等提出整改與問責清單,分類推進問題整改,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追責問責。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報送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和整改與問責情況的主要內容。
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和整改與問責情況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后四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因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的,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在六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整改與問責情況應當在十二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十、按照穩步推進的原則,建立健全整改與問責情況跟蹤監督機制。市人大常委會對突出問題、典型案件建立督辦清單制度,由市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及有關專工委開展跟蹤監督具體工作,可以邀請省、市人大代表參與督促整改落實。探索建立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與監察監督相銜接的工作機制,加強相關信息共享和工作聯系,推動整改問責。
市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對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審議意見和整改與問責情況的報告進行初步審議。初步審議意見印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于研究處理審議意見和整改與問責情況的報告。
市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監督發現、社會普遍反映的典型問題和案例提出建議,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批準,可以對相關部門、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調查,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積極協助、配合。
十一、建立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日常報告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通報相關工作,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國有經濟布局優化、結構調整、戰略性重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等國有資產管理改革和發展的重大事項,有關部門應當在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的一個月內,向市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通報。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全口徑國有資產信息共享平臺,實現相關部門、單位信息互聯互通。結合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日常報告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通過人大預算與國資聯網監督系統向市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定期報送相關國有資產數據和信息。根據監督工作需要,及時提供聯網數據信息之外的其他國有資產管理等信息資料。
十二、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強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對國有資本的總體布局、投資運作、收益管理等的統籌約束和支撐保障作用。健全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相銜接的工作機制,全面反映預算資金形成基礎設施、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等相關國有資產情況。
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和監督中反映的問題及提出的意見,應當作為預算審查的重要依據和審查結果報告的重要參考。
十三、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將市人大常委會國有資產監督工作計劃、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及審議意見、專題調研報告及有關專門委員會初步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審議意見及整改與問責情況和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市人大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按照規定及時公開政府、部門、單位的國有資產報表,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十四、縣(區)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和本決定,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制度,加強監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職責。
十五、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