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龐啟林訴龐永紅損害賠償申訴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龐啟林訴龐永紅損害賠償申訴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龐啟林訴龐永紅損害賠償申訴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龐啟林訴龐永紅損害賠償申訴案的函
1991年5月22日,最高法院
函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粵法民申字第62號《關于龐啟林訴龐永紅損害賠償申訴一案的請求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龐啟林與龐永紅住房前后相鄰,龐啟林在龐永紅房屋近處挖井,違背了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1987年6月該地區發生特大洪水,水井大量泛水涌沙,龐啟林又未能及時采取措施,損壞了龐永紅的房基,致該房成為危房,給龐永紅造成了重大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3條的規定,龐啟林應負賠償責任。考慮該案具體情況,可以適當減輕龐啟林的賠償責任。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