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藥品安全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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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藥品安全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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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努力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藥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批示精神,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依法辦理了一批藥品安全公益訴訟案件,有力保障了人民群眾用藥安全。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持續深入推進藥品安全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現將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過期藥品行政公益訴訟案等8件藥品安全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印發你們,供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2年11月28日
藥品安全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1.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過期藥品行政公益訴訟案
2.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中草藥鋪違規經營行政公益訴訟案
3.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假中藥銷售行政公益訴訟案
4.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醫美行業非法經營行政公益訴訟案
5.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督促整治網絡平臺藥店違法銷售處方藥行政公益訴訟案
6.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督促整治藥品廣告虛假宣傳行政公益訴訟案
7.河南省濮陽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郵寄偽劣藥品行政公益訴訟案
8.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檢察院訴薛某某等6人銷售假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過期藥品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農村醫療機構 過期藥品 綜合治理
【要旨】
針對農村醫療機構過期藥品未依法依規管理問題,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并以點帶面推動綜合治理,形成長效機制,有效消除醫療安全隱患。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6日,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織金縣院)在開展藥品安全專項公益訴訟工作中發現,織金縣官寨苗族鄉某衛生室存在大量過期藥品,沒有按過期藥品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置,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3月17日,織金縣院發現本案案件線索后予以立案調查,通過現場走訪、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調查核實,查明織金縣官寨苗族鄉某衛生室存在大量過期藥品,其中“氯雷他定糖漿”和“勁痛炙”等藥品已過期半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規定,對消費者身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規定,過期藥品屬于醫療廢物,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過期藥品應當及時下架進行集中統一處理。織金縣衛生健康局履行醫療機構監管職責不到位、織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履行藥品經營活動監管職責不到位,導致存在著藥品安全隱患,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織金縣院依法向織金縣衛生健康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織金縣衛生健康局依法對織金縣官寨鄉某衛生室存在過期藥品的問題進行處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對轄區內鄉村衛生室、私人診所進行全面排查,規范農村醫療機構。建議織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違規銷售過期藥品問題履行監管職責,并開展全面排查,規范藥品經營。收到檢察建議后,織金縣衛生健康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涉案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并成立工作組對全縣范圍內的相關用藥機構進行專項檢查。共檢查衛生院、村衛生室、診所、私立醫院354家,對存在過期藥品的8家衛生室依法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并對過期藥品全部進行銷毀處理。
織金縣院發出檢察建議后,于2021年3月26日、3月29日分別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衛生健康局進行座談溝通,并與兩家單位共同建立了《農村醫療機構行政執法和公益訴訟協作機制》,鞏固辦案效果。
2021年4月16日,針對本案暴露出的農村醫療機構管理不規范問題,貴州省畢節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在全市開展農村醫療機構專項監督,全面規范管理農村醫療衛生。
【典型意義】
農村醫療衛生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但農村醫療衛生管理不規范,導致存在使用過期藥品等藥品安全問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作用,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有效消除藥品安全隱患,共同推動農村醫療衛生綜合治理,規范醫療機構執業,提高醫療質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中草藥鋪違規經營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藥品安全 中草藥鋪違規經營 公開聽證
【要旨】
針對轄區內中草藥鋪無證經營等違法違規情形,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同時,通過“檢察建議+調研報告”工作模式,深度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助力當地中草藥產業健康發展。
【基本案情】
會昌縣域內“本草堂草藥行”“羅氏民間中草藥鋪”“陳記中草藥鋪”“會昌縣民間中藥銷售店”“祖傳民間中草藥”“糧藝草藥”“便民間中草藥”等十余家中草藥鋪,存在超范圍經營或無證經營,未取得中醫醫生資格而從事診療活動,以及虛假宣傳、銷售自制的無批號藥膏等違法違規經營情形,擾亂市場秩序,危及不特定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8月18日,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會昌縣院)根據群眾舉報發現本案線索后決定立案調查,組成了辦案組,并請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部門專業人員擔任特邀檢察官助理參與辦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規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衛生健康委員會對上述違法行為具有監管職責。同年9月2日,針對中草藥鋪違規經營等問題,會昌縣院分別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市場監管局依法履行食藥監督管理職責,對案涉店鋪的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建議衛健委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案涉經營者無證開展中醫診療活動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建議兩單位聯合其他行政機關依法對轄區內的中草藥鋪進行全面排查,共同規范中醫藥市場。
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對涉案中草藥鋪開展執法檢查和督促整改,并及時回復會昌縣院。其中,縣市場監管局對一家無證銷售藥材店鋪作出處罰,對五家涉及虛假宣傳中草藥鋪已責令整改到位。縣衛健委對涉案四家無證開展診療活動的中草藥鋪進行立案查處,一家無證開展針灸的店鋪在衛健委調查前已自行關閉。2021年10月11日,縣市場監管局和衛健委聯合印發《會昌縣中藥行業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對全縣城鄉集貿市場中草藥經營戶、中藥飲片批發零售企業及醫療機構開展了專項整治行動,共檢查中草藥經營戶51家,對涉嫌虛假宣傳、非法開展醫療活動等違法行為立案查處7件,有效凈化了中藥材、中藥飲片經營市場秩序,規范了非醫療機構經營服務活動,消除了藥品安全風險,保障了公眾健康。
為確保專項整治行動取得實效,會昌縣院對本案開展“回頭看”。2021年12月16日,該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擔任聽證員,對本案整改情況公開聽證,聽證員一致認為該案整改達到了預期效果。結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要做好長效監督的建議,會昌縣院積極推動市場監管局、衛健委建立健全中醫藥行業監督檢查長效工作機制。為持續推動中醫藥產業健康發展,會昌縣院在辦案基礎上,撰寫專題調研報告呈送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府并得到肯定支持,促進辦案效果最大程度轉化為治理效果。
針對中草藥市場經營亂象及違規診療現象,贛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1月組織全市20個檢察機關開展醫療衛生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突出問題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目前已辦理相關案件23件。
【典型意義】
中草藥產業作為江西省會昌縣的綠色生態產業,對鞏固當地脫貧攻堅成果、促進農民增收,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意義重大。檢察機關聚焦藥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精準提出檢察建議,助推行政機關建立了中醫藥行業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形成公益保護工作合力。對案件整改效果進行了公開聽證和評議,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同時,以“檢察建議+調研報告”的形式,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向當地黨委、人大、政府提交了調研報告,對當地中醫藥行業及中草藥種植業進行了精準分析研判,為當地中醫藥產業有序健康發展貢獻了檢察智慧。
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假中藥銷售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藥品安全 假藥 虛假宣傳 老年人權益
【要旨】
針對養生機構打著“中醫藥”旗號虛假宣傳,誘騙老年人購買假中藥,侵犯老年人生命健康安全和經濟利益的問題,檢察機關通過大數據檢索、異地協作等方式調查取證,制發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及時查處,并移送犯罪線索,推動養生行業亂象專項整治,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錢某某注冊成立“錢氏養生館”,通過懸掛錦旗、散發名片等方式,宣稱自己是北京某醫學院副院長、中醫康復理療師、氣功師,能夠治療骨質增生、類風濕關節炎等老年疾病,招攬老年人進店調理,并使用“激活干細胞”“再生組織細胞”等用語虛構產品功能,誘騙老年人購買“關節再生膠囊”(經鑒定,該藥品為假藥)治療,侵害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12月,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海鹽縣院)接到群眾對錢某某假冒中醫銷售假中藥的舉報線索。海鹽縣院迅速成立辦案組,從醫生資質、藥品質量、公益受損現狀等方面開展立案調查取證:一是綜合運用國家醫生執業注冊信息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中國裁判文書網等信息平臺,通過大數據檢索、關鍵詞比對,確定錢某某無醫生執業資質,“關節再生膠囊”標注虛假的藥品批準文號、生產廠家,且被多地法院刑事判決認定為假藥;二是與上述案件判決地的鑒定機構開展異地協作,跨區域調取藥品鑒定報告,核查比對后確認兩者為同一產品;三是派員赴錢氏養生館實地勘查,走訪調查藥品消費者,確定錢氏養生館正在利用“中醫藥”名號向老年人銷售假中藥,且消費者反映用后無療效。
海鹽縣院審查認為,錢某某利用養生館打著“中醫藥”旗號,向老年人群體銷售假中藥,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的規定,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2021年12月27日,海鹽縣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依法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對錢某某銷售假藥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在轄區內開展藥品安全專項行動。
收到檢察建議后,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高度重視,立即成立工作組對錢氏養生館進行突擊執法檢查,當場查獲并扣押“關節再生膠囊”3000余粒,并于當日將錢某某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目前,錢某某已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銷售假藥罪立案偵查,并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為消除養生保健領域藥品安全隱患,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先后對全縣9個鄉鎮40余家養生館、美容院進行全面檢查,查處違規發布中藥療效廣告門店、場所3家,完善進銷臺賬登記12家,查處利用互聯網銷售假藥1人并移送海鹽縣公安局立案偵查,有效規范了縣域內養生保健藥品市場,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在“中醫熱”的催生下,不少機構或個人開設養生館,打著中醫保健名義開展非法診療活動,并銷售假劣中藥,侵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益。檢察機關聚焦中醫養生領域亂象,堅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借助大數據技術豐富公益訴訟調查手段,為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及時立案查處奠定扎實的證據基礎。通過檢察建議,有效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并推動開展全縣范圍內的藥品安全專項執法活動,整治養生保健領域虛假宣傳、銷售假劣藥亂象。
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醫美行業非法經營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醫療美容 超范圍經營 虛假宣傳 常態化“回頭看”
【要旨】
非法醫療美容嚴重威脅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針對醫療美容市場存在制造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虛假宣傳等安全隱患問題,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督促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基本案情】
重慶市秀山縣內多家經營范圍為美容、美體、美睫、美甲、紋繡服務及日化用品銷售等的個體工商戶,在未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面部注射肉毒毒素(俗稱瘦臉針)的服務,若不當使用或使用未經批準上市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均可能會引起肌肉松弛麻痹,嚴重時可能會引發呼吸衰竭、心力衰弱,危及消費者身體和生命健康。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5月,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秀山縣院)收到群眾舉報線索后于2020年5月11日予以立案辦理。公益訴訟部門經過走訪調查,發現轄區內美容、美甲等店鋪存在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超范圍提供醫療美容服務,違規使用醫療器械、使用未經批準上市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藥物等藥品、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后,于2020年7月2日,分別向秀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縣衛健委發出檢察建議:一是建議秀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衛健委對違規使用醫療器械、使用未經批準上市的藥品、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和規范;二是建立長效機制,對秀山縣內的整容整形市場進行規范。
收到檢察建議后,秀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縣衛健委高度重視,聯合開展了醫療美容專項整治工作,依法嚴厲查處違法醫療美容行為,共檢查美容機構24家,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24份,立案8件,罰款18000余元,沒收器械4件,違法所得23122.8元。同時,兩主管部門還建立了定期巡查、執法協作等長效機制,為規范秀山縣整容整形市場提供了制度保障,有效鞏固了整改效果。
此后,秀山縣院對該案多次“回頭看”,均未發現使用未經注冊的藥品、非法行醫、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該縣整容整形市場已逐步規范,消費者權益得到了有效維護。
【典型意義】
非法醫療美容給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隱患,比如虛假廣告、非法行醫、醫療事故等。檢察機關通過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督促行政機關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并通過常態化開展“回頭看”工作,及時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回訪,確保檢察建議真正落到實處,整改效果得到長久鞏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
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督促整治網絡平臺藥店違法銷售處方藥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藥品安全 網絡銷售處方藥
【要旨】
針對網絡平臺藥店違法銷售處方藥問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推動網絡平臺提升自律監督,有效推動網絡銷售處方藥經營、監管等環節的規范化,保護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
【基本案情】
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下簡稱北京鐵檢院)在履職中發現,部分網絡平臺藥店在接收線上購藥訂單后的電子處方審核環節,其藥店執業藥師未按照相關法律規范對電子處方進行審核即進入線下配送環節,存在對超用量處方藥仍然進行調配、未在處方上簽名等違法行為,可能造成人民群眾用藥安全問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北京鐵檢院于2021年9月決定對本案立案調查。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將在京注冊網絡平臺的藥店及京外注冊網絡平臺的在京注冊藥店作為調查重點,通過大數據篩查、人工復核、梳理分析等方式,全面了解網上處方藥的銷售情況。經調查發現3家網絡平臺(其中包括2家在京注冊網絡平臺)上有28家在京注冊網絡平臺藥店存在執業藥師未依法履行電子處方審核責任的情況,共涉及5個行政區。就市、區兩級行政機關對北京市網售處方藥的監管權責劃分問題,北京鐵檢院先后與市藥品監管部門和涉案5個區藥品監管部門座談,明確市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藥品零售連鎖總部和網絡平臺,區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網絡平臺藥店,并對網絡平臺藥店銷售處方藥的具體流程等問題形成共識。
2021年9月、11月,北京鐵檢院分別向5個區藥品監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對涉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同時對網絡平臺藥店執業藥師履行電子處方審核職責加強監管,規范網售處方藥行為。收到檢察建議后,各區藥品監管部門均高度重視,積極整改。一是對涉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通過對轄區內涉案網絡平臺藥店核實、約談及現場檢查,查實8家網絡平臺藥店存在藥店執業藥師未對電子處方履行審核調配義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做出“警告”的行政處罰;二是開展網絡銷售處方藥專項監管執法工作。組織專門力量對轄區內從事網售處方藥的網絡平臺藥店進行延伸檢查、全區排查,并對檢查、排查中發現的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處理,累計檢查、約談網絡平臺藥店200余家;三是逐一約談重點關注的網絡平臺藥店,結合相關法律規范的規定對藥店的具體經營進行指導;四是推動網絡平臺藥店電子處方服務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在制定相關規范的同時,定期發布工作專刊組織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及轄區內網絡平臺藥店開展學習。
鑒于行政機關對在京注冊網絡平臺存在的監管困難,北京鐵檢院依法能動履職,推動源頭治理。分別與涉案的三家開展網上銷售處方藥業務的頭部平臺企業進行座談,建議平臺進一步完善相關機制,加快技術迭代,為執業藥師審核電子處方提供便利條件,推動平臺銷售處方藥規范化發展。
【典型意義】
網上銷售處方藥,在為人民群眾提供了生活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一系列用藥安全、監管困難等問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督促行政機關加強對網絡平臺藥店進行監管、推動網絡平臺加強自身監管為抓手,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購藥用藥安全問題。與行政機關、網絡平臺凝聚共識,形成合力,共促網絡銷售處方藥規范化,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的良好效果。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督促整治藥品廣告虛假宣傳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藥品安全 處方藥廣告 虛假宣傳
【要旨】
針對廣播電臺發布虛假廣告、違法發布處方藥廣告的藥品安全問題,檢察機關通過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案件基本情況】
法律明確規定處方藥可以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醫學、醫藥專業刊物上發布廣告,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昆明廣播電視臺新聞綜合廣播相關欄目長期違法播出處方藥廣告且相關藥品廣告內容虛假,極易誘導消費者對藥品使用產生錯誤認識,造成群眾用藥安全隱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經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以下簡稱昆明鐵檢分院)在初步調查的基礎上,于2021年2月9日決定立案調查。
昆明鐵檢分院重點圍繞以下問題依法展開調查:一是明確違法事實,通過對電臺全天不同時段播出的廣告實時關注、持續跟蹤,發現電臺在4檔欄目中均違法播出處方藥廣告,另在2檔欄目對非處方藥進行虛假廣告,并查明了涉案藥品的廠家、藥品種類及其實際功效,對比廣告內容后進一步鎖定了違法事實。二是針對廣告插播時間較短、廣播沒有下載渠道等問題,運用專業APP可回放電臺廣播的功能,及時錄音、錄屏。三是通過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藥品查詢及企業信息查詢,鎖定案涉藥品的官方登記、廣告備案、行政處罰等情況,并通過網絡搜索查詢涉案藥品信息,發現相關藥企早在其他省份因處方藥在大眾媒介發布廣告、篡改審批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等違法情形被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藥品廣告審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處方藥及非處方藥通過昆明廣播電視臺新聞綜合廣播進行違法廣告、虛假宣傳的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2021年4月2日,昆明鐵檢分院依法向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檢察建議,建議該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昆明廣播電視臺新聞綜合廣播違法發布處方藥廣告、以介紹健康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藥品廣告、對藥品進行虛假宣傳等情形依法查處相關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及廣告發布者;加強對廣播電臺發布藥品廣告的日常監督管理,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接到檢察建議后對該案高度重視,并及時整改落實:一是責令昆明廣播電視臺新聞綜合廣播停播處方藥違法廣告以及非處方藥違法虛假廣告;二是針對處方藥廣告主涉嫌違法問題,于5月14日移送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查處;三是對處方藥違法廣告發布者昆明廣播電視臺下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立案調查,2021年8月19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廣告費用1200元,并處203600元罰款,已實繳到位;四是對非處方藥虛假廣告的廣告主云南某藥業有限公司處以廣告費三倍罰款共計15000元,廣告發布者昆明廣播電視臺下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沒收廣告費5000元,并處廣告費三倍罰款15000元,均已實繳到位。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對藥品經營者通過廣播電視平臺違法宣傳的亂象,以法治的力量推動解決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在充分調查、厘清行政機關監督管理職責的基礎上,通過制發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及時全面依法履職,對廣播電臺違法發布廣告的行為進行查處,從源頭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河南省濮陽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郵寄偽劣藥品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藥品安全 藥品寄遞整治 公開聽證
【要旨】
寄遞企業執行收寄驗視、實名收寄、過機安檢等制度不到位,致使違法行為人多次通過寄遞渠道運輸、買賣偽劣藥品,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人身健康權益。檢察機關在追究違法行為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同時,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督促郵政部門開展寄遞行業專項整治,積極構建藥品寄遞安全保護長效機制。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間,河南省濮陽市轄區內多名違法行為人通過臺前縣某快遞公司、華龍區某快遞公司等多個終端網點郵寄偽劣藥品,銷售至全國多個地區,經統計,郵寄偽劣藥品3000余次,銷售金額達100余萬元,偽劣藥品通過寄遞行業流通進入消費市場,不僅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也損害了眾多消費者的人身健康權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濮陽市臺前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多起銷售偽劣藥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發現,郵政管理部門可能存在對藥品寄遞監管不到位的情況,遂將該線索移交至濮陽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濮陽市院)。2021年2月8日,濮陽市院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經調查,上述寄遞企業部分終端網點未嚴格執行郵寄管理制度,存在不開箱驗視、未登記郵寄人身份信息、未核對購藥票據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法》第二十條、《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為非法銷售偽劣藥品活動提供了條件,寄遞銷售數額大、范圍廣、侵害消費者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濮陽市郵政管理局作為負責本轄區郵政工作的主管部門,未對轄區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充分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偽劣藥品通過寄遞渠道運輸、買賣,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眾多消費者的人身健康權益。
2021年5月28日,濮陽市院針對寄遞藥品涉及郵政管理、市場監督、交通運輸等部門監管交叉問題舉行公開聽證,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擔任聽證員,相關行政機關派員參加。經聽證,厘清了監管部門的職責,達成一致意見,擬由檢察機關依法向濮陽市郵政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5月31日,濮陽市院向濮陽市郵政管理局送達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查處涉案寄遞企業,開展區域重點整治,排查全市寄遞行業管理漏洞,制定并落實整改方案。
同年7月26日,市郵政管理局書面回復,依法對涉案寄遞企業予以行政處罰;制定、落實了非法寄遞假藥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對寄遞行業從業人員進行專題培訓;聯合市公安局、市禁毒委、市國家安全局印發了寄遞渠道安全相關文件,形成共同打擊寄遞假藥等物品線索的長效機制,共建寄遞渠道安全屏障。8月上旬,濮陽市院公益訴訟干警通過走訪寄遞行業從業人員、寄遞物品等方式評估案件整改效果。截至2021年9月,市郵政管理局依法立案處罰28起,切實做到了“發現一起、處罰一起”,起到了“打擊一起,警示一片”的整治效果。
【典型意義】
在寄遞行業快速發展的當下,郵政部門監管滯后給快遞運輸販賣偽劣藥品可乘之機。檢察機關綜合發揮檢察職能,通過研判刑事案件中的公益訴訟線索,以案倒查深挖問題根源,督促郵政部門依法履職,壓實寄遞企業主體責任,從源頭規避寄遞安全風險,堵塞社會治理漏洞。同時,通過召開公益訴訟聽證會,深挖問題根源,厘清相關部門職責,充分調動與會人員積極建言獻策,共商重點整改、系統治理方案,確保了檢察建議的剛性,推動了問題全面深入整改,通過辦案凈化了寄遞藥品安全環境,促進了寄遞行業健康持續發展,提升了社會治理效能。
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檢察院訴薛某某等6人銷售假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藥品安全 養老詐騙
【要旨】
生產銷售假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被告主觀明知是假藥而大量銷售、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薛某某等6人通過網絡渠道,向曹某某等人大量購買非法加工生產的主要成份為面粉和西藥的“中藥膠囊”,通過其經營的藥店、診所,向不特定老年群體銷售,用以治療哮喘、關節炎等疾病。經查,薛某某等人共向2000余人銷售5000余瓶,銷售額116200元。經鑒定,上述藥品均系假藥。2021年6月22日,公安機關以薛某某等6人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移送審查起訴。
【調查和訴訟】
2021年10月15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新沂市院)對薛某某等人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調查。在刑事偵查獲取證據的基礎上,公益訴訟檢察部門通過調取轉賬記錄、銷售憑證、詢問被告、證人和受害群眾等方式,圍繞民事侵權責任認定要件,進一步查明非法生產銷售假藥事實。同時,為查明被告主觀過錯,調取了被告經營的個體診所、藥店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證明其均具有藥品安全專業知識,但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低價購進假藥,長期向老年群體大量銷售,嚴重危及老年人用藥安全和身體健康,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新沂市院審查認為,薛某某等人作為疾病診療和藥品銷售專業人員,故意銷售假藥,主觀過錯明顯,危害后果嚴重,依法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2021年11月16日,新沂市院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薛某某等6名被告以其銷售額三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賠償社會公共利益損失總計348600元,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對其銷售假藥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
審查起訴和法庭審理期間,檢察機關充分釋法說理,詳細闡明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銷售假藥的嚴重危害,6名被告人均真誠悔罪,自愿認罪認罰,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懲罰性賠償數額均無異議,并在開庭后主動先期支付賠款共計138600元,并根據賠付能力,分別簽訂了分期支付剩余賠款的承諾。
鑒于薛某某等人積極主動賠償公益損失,對刑事犯罪認罪認罰,公益訴訟檢察部門與刑事檢察部門主動對接,分別適當減輕對薛某某等人的刑事量刑建議。其中,薛某某量刑建議由一年三個月降低為一年、其余5名被告的量刑建議均在原量刑建議的基礎上減輕30%,且均建議適用緩刑。
2022年1月10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對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1000元至200000元不等的罰金,且均適用緩刑。
2022年1月19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審判決,全部支持檢察機關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被告沒有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違法人員針對老年群體辨識能力較低的弱點,向其銷售假藥,社會危害性、公益損害性更加嚴重,應當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追究其懲罰性賠償責任,以打擊犯罪、保護公益。檢察機關加強整體履職,統籌發揮刑事公訴和民事公益訴訟職能作用,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依法探索刑事罰金刑和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銜接適用,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主動支付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推動了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