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浙江省普陀山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浙江省普陀山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浙江省普陀山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87號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浙江省普陀山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決定》已于2022年11月24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2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浙江省普陀山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決定
(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定:
廢止《浙江省普陀山風景名勝區條例》(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