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1997年10月15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22年6月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章 服務發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科學技術協會依法開展活動,發揮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作用,引導科學技術工作者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科技自立自強,推動高質量發展和現代化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協會的組織建設、工作開展以及相關服務保障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協會,包括省、設區的市和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
第三條 科學技術協會是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和科學技術協會章程開展工作。
科學技術協會倡導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弘揚科學家精神,推動科技倫理治理,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協會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有關規劃,制定促進科學技術協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解決科學技術協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外事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為科學技術協會開展活動創造條件。
第六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密切聯系科學技術工作者,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訴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科學技術協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科學技術協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科學技術協會由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科學技術協會基層組織和下一級科學技術協會組成?茖W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和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是本級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機構。
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按照行政區域建立科學技術協會,并為其設立獨立的機構、財務、人員和辦公場所。
第八條 科學技術協會基層組織包括:
(一)鄉鎮、街道、村、社區設立的科學技術相關協會;
(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學校、醫院等單位設立的科學技術相關協會;
(三)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功能區設立的科學技術相關協會;
(四)其他科學技術協會基層組織。
第九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接受上級科學技術協會的指導,結合本地實際履行職責,并向上一級科學技術協會報告工作。
科學技術協會領導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的工作,并對所屬科學技術協會基層組織進行指導。
第十條 科學技術協會可以按照科學技術協會章程規定,發展符合條件的學會、協會、研究會、科學技術協會基層組織作為團體會員。
學會、協會、研究會和科學技術協會基層組織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吸收符合條件的個人和組織作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鼓勵老年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科學技術協會相關活動,在科學技術進步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章 服務發展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促進科技人才培養開發,推動科學技術繁榮發展。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引導科學技術工作者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科學文化,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提供下列服務:
(一)引導科學技術工作者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和科學家精神,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和倫理規范,反對、抵制和譴責學術不端行為;
(二)開展科學技術工作者狀況調查,客觀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建議,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搭建服務平臺,為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科技創新和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創造條件;
(四)加強科技創新人才的培養選拔,舉薦、宣傳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
(五)舉辦“全國科技工作者日”活動以及其他服務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活動。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促進科技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為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下列服務:
(一)開展學術交流,優化學術環境,促進學科發展;
(二)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科技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三)組織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有序承接科技評估、技術標準研制、科技類公共服務等政府委托事項或者轉移職能;
(四)組織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加強與企業的協作,推動建立產學研融合創新聯合體和協同創新共同體;
(五)開展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
(六)組織開展其他科技創新活動。
第十四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發揮科學技術普及工作主要社會力量的作用,傳播科學精神和科學思想,普及科學知識和科學方法,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提供下列服務:
(一)協助政府制定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為政府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二)按照全民科學素質建設工作職責分工,完善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協同有關部門推進全民科學素質建設;
(三)組織開展群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針對青少年、農民、老年人等各類群體的特點與需求,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形式多樣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四)推動現代科技場館體系建設,培育、認定、評估相關科普教育基地,建設有效的科學技術普及供給體系;
(五)加強科學技術普及人才隊伍、志愿服務隊伍建設,支持科學技術普及志愿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六)舉辦其他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第十五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推動科技智庫建設,加強決策咨詢系統工作,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下列服務:
(一)組織相關領域優秀人才建立決策咨詢專家團隊;
(二)組織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開展決策咨詢活動;
(三)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制定科技發展規劃,并在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等方面發揮作用;
(四)組織開展其他決策咨詢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應當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突出科學技術工作者主體地位,完善治理方式,提升科技創新和服務能力。
鼓勵學科相近的學會、協會、研究會成立聯合體,發揮集群優勢,促進信息交流與資源共享,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第十七條 科學技術協會基層組織應當立足自身特點,動員和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普及科學技術,推廣實用技術,發揮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本級科學技術協會各項工作正常開展,將科學技術協會的基本建設、運行管理經費和人才服務、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決策咨詢等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鄉鎮、街道設立的科學技術協會基層組織正常開展工作,統籌安排專項資金,保障必要的財政投入。
第十九條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依法向科學技術協會捐贈財物,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將獲得捐贈的財物用于人才服務、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決策咨詢等公益性事業。
捐贈財物用于科學技術公益性事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依法使用財政撥款、資助捐贈、會員會費等經費,并提高經費使用效率?茖W技術協會的經費應當用于本條例和科學技術協會章程所規定的各項業務活動的開展。
前款規定的經費支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和其他有關單位的經費和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侵占、挪用和非法調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科普設施等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保障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科普設施正常運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科普場館、科普設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科普設施依法交由科學技術協會管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開放。
向公眾免費開放的科普場館,按照規定享受補助。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協會基層組織所在的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確定人員負責相關工作,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五條 對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科學技術協會基層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推動信息資源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建立線上服務與線下服務相融合的工作機制,提升服務能力。
第二十七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建立并完善科學研究誠信監督機制,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環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科學技術協會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妨礙科學技術協會依法開展活動的;
(二)貪污、侵占、挪用或者非法調撥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和其他有關單位的經費和財產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條 科學技術協會對侵害科學技術工作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反映。
科學技術工作者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科學技術協會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