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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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
第六十七條 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駁回:
(一)受理后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
(三)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偽造證明材料;
(四)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或者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
(五)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可以駁回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進行監督檢查、處理投訴和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的開發建設或者運營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調取、查閱、復制與招標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詢問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核實有關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的開發建設或者運營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
第六十九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進行監督檢查、處理投訴和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時,對涉及的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可以要求原評標委員會復核說明,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者組織召開聽證會。
第七十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增設招標投標審批、核準事項;
(二)非法干涉招標人依法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投標資格審查、編制標底、評標、確定中標人以及簽訂合同等事項的自主權;
(三)違法設置市場準入條件,非法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提供綜合服務的監督管理。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二)限制交易主體自主權;
(三)排斥、限制各類主體依法建設運營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
(四)拒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招標;
(五)擅自將重要敏感數據公開或者用于商業用途;
(六)向市場主體收取違法違規費用;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不得與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接受招標人違法的委托內容和要求,或者在招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運營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保存電子檔案,電子檔案保存時間少于十五年,或者拒絕為招標人查詢、獲取檔案提供便利的,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七條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的開發建設或者運營機構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政府采購與工程建設無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十條 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由采購人自主確定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進行招標;采購人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可以簡化招標程序,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并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按照日、工作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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