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檢察機關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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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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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提升輕傷害案件辦案質效,積極促進矛盾化解和訴源治理,2023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注重問題導向,結合輕傷害案件的特點和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從基本要求,依法全面調查取證、審查案件,積極促進矛盾化解,規范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健全完善工作機制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對辦理輕傷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為促進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意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了“焦某、李某故意傷害案”等5件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共性特點:一是注重在查清事實、厘清原委的基礎上準確適用法律;二是注重借助各方力量,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促進矛盾糾紛解決和訴源治理;三是注重全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當寬則寬、當嚴則嚴。這些案件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深刻踐行以人民為中心
發展理念,用心用情辦好人民群眾身邊的“小案”,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生動實踐,實現了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現印發你們,供參考借鑒。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2023年1月13日
檢察機關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焦某、李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焦某,男,無業。
被不起訴人李某,男,無業。
焦某酒后駕駛兩輪電動車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過北京市朝陽區一十字路口時,與李某駕駛的正常行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焦某不道歉且欲離開,雙方發生口角,焦某先推了李某一把,李某打了焦某胸部一拳,二人撕扯、糾打在一起。其間,焦某打了李某鼻部一拳,李某打了焦某面部一拳。后經他人勸阻停止打斗。李某報警。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焦某負全部責任。
李某當日就醫,診斷為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經鑒定為輕傷二級。焦某事發后第三日就醫,三個月后診斷出左耳感音神經性耳聾,后鑒定為輕傷二級。
公安機關對焦某、李某故意傷害案分別刑事立案,并對二人取保候審。2019年12月4日,公安機關將焦某、李某故意傷害案移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開展自行偵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焦某、李某均不承認打過對方面部,并對對方傷情提出疑問。為查明案情,檢察機關自行偵查,對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進行技術處理,查清焦某用拳頭打了李某面部正中位置,以及李某用拳頭打了焦某面部右側。對焦某提出的懷疑李某初次就醫材料造假的問題,檢察機關從李某處調取其全部就診材料,對接診的多位醫生詢問,證明李某面部受到外力擊打,導致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對李某提出的案發后焦某沒有第一時間就醫,其左耳聽力障礙與自己沒有關系的問題,檢察機關對接診焦某的醫生詢問,查明焦某左耳感音神經性耳聾可能由于年齡大、自身疾病、擊打等多種因素引發,成傷機制上無法確定是李某造成。
檢察機關利用檢調對接開展矛盾化解工作。
(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和解制度教育轉化促成矛盾化解。對焦某拒不認罪的情況,檢察機關開展教育轉化,通過開示監控視頻,打消焦某的僥幸心理;通過開示李某的就醫材料和醫護人員證言,消除焦某的疑問;通過釋法說理,宣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消減焦某的對抗情緒。最終,焦某自愿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案發后一年多二人矛盾一直未化解且對抗情緒激烈的情況,檢察機關了解到,焦某因患疾病、經濟能力有限、擔心無力承擔高額賠償等因素一直拒絕和解,而李某因不滿焦某違章引發事故、先動手打人且不道歉也一直拒絕和解。對李某提出焦某酒后駕駛摩托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而公安機關未立案追究的情況,檢察機關查明焦某所駕駛車輛不屬機動車。檢察機關將調查過程、結果告知李某,消除李某的疑惑。在此基礎上,檢察機關通過向二人宣講刑事和解規定、了解雙方訴求,促成焦某向李某賠償人民幣3000元,雙方相互諒解。
(三)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區分情形,依法適用不起訴。檢察機關考慮焦某犯罪情節輕微,認罪認罰,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取得諒解,于2020年2月28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對李某,經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在案證據仍無法認定李某的行為和焦某的傷情存在因果關系,于2020年4月16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作出不起訴。檢察機關通過釋法說理,二人均認可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一)依法自行開展偵查工作。查清事實、厘清原委是認定案件事實、化解矛盾的根本。輕傷害案件要重點查清案件起因、致傷手段、致傷部位和致傷原因。自行偵查具有可行性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自行開展偵查。
(二)辦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要注重矛盾化解。辦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要注重矛盾化解,依法充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和解規定,把化解矛盾貫穿辦案始終,明辨是非,使當事人、群眾明事理、守規矩,發揮法律定紛止爭作用,體現司法公正。
(三)依法敢用、善用、準確適用不起訴。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并取得諒解,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決定不起訴。
案例二 盧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盧某,男,農民。
被害人孫某,男,農民。
二人系鄰居。盧某以孫某家中作坊生產有噪音、影響自己生活為由經常與孫某爭吵。2019年11月26日,盧某再次與孫某發生爭吵,用拳頭打了孫某胸部、頭部等部位,并將孫某推倒在路邊花壇,致孫某受傷。孫某的兩個兄弟獲悉后趕到現場,將孫某送往醫院。經鑒定,孫某左側第4、5、6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后,經電話通知,盧某自行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預交部分賠償款。后被取保候審。
2020年1月9日,公安機關將盧某故意傷害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通過證據開示,促使犯罪嫌疑人認罪。審查起訴階段,盧某辯稱雖然打過孫某,但準備離開時,孫某伙同兩個兄弟對自己毆打,自己出于防衛將孫某推倒。檢察機關協同公安機關進一步補充了案發時在場人員的證言,并召集盧某及其辯護人、孫某、偵查人員進行證據開示。在證據面前,盧某承認自己的辯解與事實不符,供認案發時孫某的兩個兄弟未毆打自己,自己不存在防衛情形,愿意認罪認罰。辯護人對開示的證據及案件定性沒有異議。
(二)組織公開聽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檢察機關走訪當地村委會,深入了解當事人的情況和矛盾緣由,并就擬不起訴公開聽證,聽取公安機關、當事人的意見。通過聽證,盧某認可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證據,愿意賠償孫某的醫療和誤工損失,孫某也表示諒解盧某,同意對盧某作出不起訴。盧某、孫某自行達成和解,盧某賠償孫某損失11.3萬元,出具書面保證,承諾不再與孫某沖突。雙方簽署和解協議。盧某在辯護人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4月7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對盧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官公開向盧某、孫某宣布不起訴決定。
(三)開展不起訴公開宣布,進行普法宣傳。檢察機關結合走訪情況,在村委會組織盧某及其親屬、孫某、村民代表、村干部等一同參與,開展不起訴公開宣布。檢察機關闡述了案件的事實、性質,宣講了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和解的規定,以及作出不起訴的理由,對盧某進行批評教育。雙方均表示以后會理智做事,維護和諧鄰里關系。
【典型意義】
(一)探索實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證據開示。檢察機關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犯罪嫌疑人不認罪或者對部分事實不認罪的案件,通過證據開示,使犯罪嫌疑人認可已查明事實,提高認罪認罰自愿性。
(二)以公開聽證保證不起訴的公正性和當事人的可接受度。檢察機關對擬不起訴案件,可以組織聽證,充分聽取公安機關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等對案件處理的意見,為案件是否作不起訴處理提供參考。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決定不起訴。
(三)通過不起訴公開宣布釋法說理。對民間糾紛,特別是發生在鄰里間的輕微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可以組織不起訴公開宣布,增強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公開性和說理性,并通過以案釋法引導社會公眾平和、理性處理糾紛。
案例三 王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王某(被害人王某香的弟媳婦),女,農民。
被害人王某香,女,農民。
王某的婆婆去女兒王某香家暫住期間,所住偏屋因年久失修在雨中倒塌。王某香送母親回家時發現偏房倒塌,以為王某所為,遂罵王某,二人發生口角。后互扯頭發、抓扯對方并在地上翻滾,其間,王某將王某香壓倒在地,用膝蓋跪壓在王某香上身,造成王某香右側6根肋骨骨折。王某香也咬了王某右手小指。經鑒定,王某構成輕微傷,王某香構成輕傷一級。
公安機關對王某涉嫌故意傷害案刑事立案。經電話通知,王某自行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后公安機關將王某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公安機關以王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請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訊問、聽取意見,了解雙方和解意愿。審查逮捕階段,檢察機關認為,該案系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符合法律規定的刑事和解案件范圍,且發生在親屬間,有和解基礎。檢察機關訊問王某時,王某認罪悔罪,表示會盡力賠償被害人損失,愿意和解。同時,檢察機關聽取了王某香的意見,王某香也表示愿意和解。
(二)釋法說理,引導理性對待賠償。雖然雙方有和解意愿,但王某香要求賠償數額高,而王某因經營不善經濟較困難。檢察機關向雙方釋明認罪認罰、刑事和解規定和當地司法機關會簽的文件,解釋此類案件最高賠償標準上限,即除犯罪嫌疑人自愿支付外,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倍。后王某香自愿降低索賠數額。
(三)啟動檢調對接,促成刑事和解。檢察機關啟動檢調對接機制,司法行政機關派駐檢察機關的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專職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專職調解員到當事人村莊了解雙方家庭關系、糾紛癥結,以及王某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王某香的治療情況,并聯系當地黨委、政府、村委會負責人,邀請人大代表等參與調解,經多方共同工作,王某香同意接受王某5萬元賠償。當日,王某支付王某香3萬元賠償,王某香對王某表示諒解。2019年3月14日,贛榆區人民檢察院以無社會危險性對王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后,王某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認為,王某犯罪情節輕微,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諒解,且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依法對王某作出不起訴。后檢察機關和專職調解員對當事人回訪,了解到當事人之間真正消除了內心芥蒂,家庭關系得到修復。
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到當事人家中跟蹤回訪。
【典型意義】
(一)積極促進當事人雙方進行和解。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檢察機關要充分聽取當事人雙方的意見,釋明刑事和解相關法律規定,引導雙方理性對待賠償問題,積極促進當事人達成和解。
(二)充分發揮第三方調解力量促進和解。對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條件的,可以由第三方調解力量主持當事人雙方調解,以促進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
(三)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應當堅持少捕慎訴。發生在親屬間的輕傷害案件多因瑣事引發,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應堅持少捕慎訴。對達成刑事和解,符合不批捕、不起訴條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
案例四 敖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敖某,男,農民。
被害人唐某,男,農民。
敖某駕車到貴州省盤州市勝境街道大箐居委會黃坡口處,接叔叔敖某甲(村干部)去處理本村事務。當敖某甲坐到車上,敖某駕車準備離開時,唐某酒后來到車旁,趴在敖某車副駕駛車門上,要敖某甲安排車第二天給自己拉土,敖某甲答應安排,要他回去休息,但唐某依然趴在副駕駛車門上說拉土的事。于是,敖某下車將唐某拉到一旁,再次準備駕車離開。唐某又趴到副駕駛車門上說安排拉土的事,敖某下車將唐某拉開,二人拉扯時一起摔倒在地,起身后被圍觀群眾拉開。
當日23時許,唐某到醫院就診,診斷為左側5、6肋骨骨折。次日,唐某到醫院進一步住院治療。后經鑒定,唐某傷情為輕傷二級。2019年2月2日,公安機關對敖某涉嫌故意傷害案刑事立案,后對敖某取保候審,7月2日移送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細致審查,梳理在案證據。敖某始終稱自己沒有毆打唐某,但考慮到雙方有拉扯行為,且同村熟識,愿意給予對方2萬元經濟補償。而唐某稱是敖某用腳將自己肋骨踢骨折,要求嚴懲敖某,并要求賠償6萬元。檢察機關梳理了在案證據:第一,唐某陳述,敖某從車上下來后朝其胸部踢了三、四腳,后又朝其大腿打了幾拳,打完后開車離開,當天自己沒有喝酒;第二,多名證人證實敖某多次下車將唐某拉開,兩個人發生拉扯,有證人證實二人一起摔倒在地,沒有看到敖某打唐某,唐某當時歪歪斜斜,應該喝酒了;第三,敖某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基本一致,其供稱因自己要開車走,唐某趴在車上不讓離開,自己將唐某拉開,沒有打唐某,不知他如何摔倒。
(二)補充偵查,進一步完善證據。檢察官到案發現場查看走訪,并多次聽取當事人意見,希望化解雙方矛盾,但二人始終未能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通過完善證據,補充的證人證實沒有看到敖某毆打唐某。檢察機關梳理出案件關鍵問題:第一,敖某的拉扯行為是否屬于傷害行為;第二,敖某主觀上有沒有傷害故意;第三,敖某要否對唐某的輕傷后果承擔責任。
(三)根據在案證據,準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在案證據證實,唐某多次趴在車門,敖某僅是將其拉開,雖然唐某堅持稱是敖某用腳踢了自己的胸部,并否認當天飲酒,但在場目擊證人證實敖某沒有打唐某的行為,并證實唐某當天走路歪歪斜斜,有飲酒的情況。檢察機關認為,唐某陳述與客觀事實不符,遂采信證人證言及敖某供述,認定敖某客觀上除了拉扯行為外,沒有打唐某,該拉扯行為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傷害行為,且二人同村,素無矛盾,主觀上也沒有傷害唐某的動機、故意。該拉扯行為導致二人摔倒,有唐某酒后自身站立不穩的因素,也有勸架群眾拉架時人多手雜的因素。而且,唐某酒后失態、無理糾纏,敖某將其拉開的行為具有正當性。因此,不應將結果歸責于敖某。后盤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于2019年10月23日對敖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唐某及其家人表示要申訴,反復強調是被敖某毆打所致。檢察機關對唐某及家人耐心細致釋法說理,從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逐一解釋。最終,唐某及家人認可檢察機關的處理意見,未再申訴。
【典型意義】
(一)正確認定刑法意義上的傷害行為。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為往往表現為行為人積極、主動實施侵害行為,為追求傷害后果對被害人實施擊打。如果行為人只是與被害人發生輕微推搡、拉扯,一般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傷害行為。
(二)正確認定刑法意義上的傷害故意。行為人主動攻擊行為不明顯,在出現被害人傷害后果時,不應簡單將結果歸咎于行為人,要看行為人是否有傷害故意,可以結合當事人雙方的關系、案發起因、是否使用工具、受傷部位、具體場景等判斷。
案例五 石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男,農民。
被害人汪某,女,農民。
被害人朱某,女(汪某之女),農民。
石某與朱某2019年8月確立男女朋友關系,2020年12月二人分手后,石某仍心有不甘,多次通過電話及微信等方式糾纏朱某。
2021年1月2日,石某欲再次騷擾朱某及家人,于次日凌晨1時許翻墻進入朱某家院內,又翻窗進入堂屋外封閉的“廈屋”,推開堂屋門進入屋內,在未找到朱某后又欲強行進入臥室。汪某聽見聲響后用身體將臥室門頂住,并質問來人。石某在明知頂門的是年老體弱的汪某的情況下,故意大力撞門致使汪某摔倒在地,造成汪某手部受傷。石某進入臥室發現朱某不在,遂將朱某的行李箱拿走后離開。汪某因手部疼痛入院醫治,經查系右手橈骨骨折,于1月22日報警。1月26日23時許,石某再次到朱某家滋擾,又翻墻進入朱某家中,發現家中無人后,將堂屋內衣櫥中朱某的衣服等物品盜走。后因石某將衣物等丟棄,未能進行價格鑒定。
3月26日,經鑒定,汪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公安機關當日立為刑事案件偵查。4月1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6月7日,公安機關以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盜竊罪移送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全面審查犯罪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在石某沖撞臥室門之前,汪某已出言制止,而石某明知推不動門是因年事已高的汪某在臥室里用身體擋住的情況下,仍然大力沖撞將門鎖撞斷,將汪某撞倒在地。石某主觀上對汪某受傷是放任的間接故意,客觀上造成輕傷的危害后果,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規定。石某進入朱某家中盜竊衣物并丟棄的行為屬于入戶盜竊,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益,依法構成盜竊罪。兩次實施犯罪過程中,石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是故意傷害和入戶盜竊的手段行為,不再單獨評價。
檢察官出庭指控犯罪。
(二)注重審查犯罪情節,依法從嚴懲處。石某在與朱某分手后仍多次糾纏,兩次深夜闖入朱某家中滋擾,造成年邁且有殘疾的汪某輕傷,將朱某的衣服等物品放入事先準備的蛇皮袋中盜走丟棄,其行為對兩名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居住安寧及財產安全造成侵害,已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盜竊罪;石某在案發后缺乏真誠悔罪表現,一直拒不賠償被害人的各項經濟損失,主觀惡性較大,情節惡劣,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且有再犯可能,對其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發生。檢察機關依法對石某作出批捕決定,并綜合案件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對石某提起公訴。2021年9月2日,沂南縣人民法院對石某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三)主動開展司法救助,緩解被害人生活困難。法院判決后,被害人汪某一直未獲得賠償,石某對判決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也未予履行,針對此情況,檢察機關到汪某所居住的村進行實地走訪、調查核實,認為汪某的情況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2022年4月,檢察機關向汪某發放5000元司法救助金,一定程度緩解了被害人的生活困境。
【典型意義】
(一)注重對案件全面審查、準確定性。辦案中,要全面審查案件發生的背景,案發起因、經過、造成的后果等,準確認定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實施傷害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侵入住宅的行為作為手段行為,可不再單獨評價為犯罪,作為故意傷害罪的從重量刑情節考量。
(二)對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的輕傷害案件,要依法從嚴處理。對于雖然屬于輕傷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犯罪動機、手段惡劣的,傷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婦、殘疾人及醫護人員等特定職業人員的,以及具有累犯等其他惡劣情節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三)積極開展國家司法救助。要全面了解被害人遭受損失情況及生活困難情況,對于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開展司法救助,在解決被害人因該案遭受損傷而面臨的生活急迫困難的同時,促進矛盾化解,增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