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市古桂花樹保護條例
咸寧市古桂花樹保護條例
湖北省咸寧市人大常委會
咸寧市古桂花樹保護條例
咸寧市古桂花樹保護條例
(2022年6月23日咸寧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認定與養護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桂花樹保護管理,傳承歷史文化,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桂花樹的保護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古桂花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桂花樹。
第三條 古桂花樹保護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原地保護、科學管護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桂花樹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古桂花樹保護規劃,并將古桂花樹保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古桂花樹的保護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古桂花樹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統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古桂花樹的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外古桂花樹的保護管理工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古桂花樹的保護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和湖泊、科技、審計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桂花樹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綠化委員會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古桂花樹保護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和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等方式,組織、引導村(居)民做好古桂花樹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桂花樹保護的宣傳、教育、引導,普及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保護意識。
第二章 認定與養護
第八條 市、縣(市、區)綠化委員會應當組織古桂花樹主管部門每五年對本行政區域內古桂花樹資源進行一次普查,建立古桂花樹資源檔案和數據庫。
古桂花樹主管部門應當在普查間隔期內加強補充調查和日常監測,對新發現的古桂花樹應當及時登記建檔予以保護。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古桂花樹主管部門報告未經公布的古桂花樹信息。接到報告的古桂花樹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第九條 古桂花樹經過鑒定,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保護,并予以認定和公布:
(一)樹齡在五百年以上的實行一級保護,按照有關規定認定和公布;
(二)樹齡在三百年以上不滿五百年的實行二級保護,由市人民政府認定和公布;
(三)樹齡在一百年以上不滿三百年的古桂花樹實行三級保護,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和公布。
第十條 古桂花樹實行養護責任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日常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養護責任人):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文物保護單位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桂花樹,由所在單位負責養護;
(二)公路、鐵路、江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用地范圍內的古桂花樹,由公路、鐵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三)林業場圃、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林業用地上的古桂花樹,由管理機構負責養護;
(四)城市道路、街巷、綠地、廣場或者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范圍內的古桂花樹,由管理機構或者城市綠化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五)城鎮居住區內的古桂花樹,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養護;城鎮居民庭院內個人所有的古桂花樹,由所有權人負責養護;
(六)鄉鎮街道、綠地、廣場或者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范圍內的古桂花樹,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養護;
(七)農村承包地上的古桂花樹,由承包人、經營者負責養護;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古桂花樹,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負責養護;其他農村土地范圍內的古桂花樹,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負責養護。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古桂花樹,由古桂花樹主管部門根據古桂花樹權屬情況確定養護責任人。
古桂花樹養護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報經古桂花樹主管部門確認后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古桂花樹主管部門應當與養護責任人簽訂責任書,制訂古桂花樹日常養護方案,對養護責任人無償提供養護知識培訓和技術指導。
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技術規范和日常養護方案的要求,對古桂花樹進行日常養護,加強巡查保護,防范和制止損害古桂花樹的行為。
古桂花樹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對古桂花樹進行專業養護,保障古桂花樹正常生長。
第十二條 古桂花樹遭受林業有害生物侵害、自然損害、人為損害,或者生長衰弱、瀕危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古桂花樹主管部門報告。古桂花樹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三個工作日內采取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樹洞防腐修補、樹體支撐加固等復壯、搶救或者治理措施。
古桂花樹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古桂花樹主管部門報告。古桂花樹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調查、核實,查明原因和責任,確認死亡的,應當注銷檔案,于三個工作日內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并通知養護責任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古桂花樹主管部門確認死亡并注銷檔案的古桂花樹。
第十三條 古桂花樹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桂花樹保護情況的檢查,實行一級保護的,至少每三個月進行一次;實行二級保護的,至少每六個月進行一次;實行三級保護的,至少每年進行一次,發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理。
第十四條 古桂花樹的日常養護費用由養護責任人承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古桂花樹保護級別給予養護責任人適當養護補助。
第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捐資、認養、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古桂花樹保護。
捐資保護、認養古桂花樹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古桂花樹保護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權。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古桂花樹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對在古桂花樹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古桂花樹保護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責制,古桂花樹保護情況應當納入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內容。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古桂花樹林業有害生物、火災等監測預警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做好防災減災工作。
市綠化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完善古桂花樹保護相關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古桂花樹保護定期通報、專家咨詢、社會監督機制,提高古桂花樹保護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定古桂花樹保護范圍:
(一)古桂花樹的保護范圍為不小于樹冠垂直投影外延五米的區域;
(二)古桂花樹群落的保護范圍為不小于邊緣古桂花樹樹冠外側垂直投影外延五米連線的區域;
(三)在城市、鄉鎮規劃區或者其他特殊區域內的古桂花樹,保護范圍根據實際情況劃定。
古桂花樹群落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古桂花樹自然保護小區。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古桂花樹保護牌等保護標志,設立保護標志不得對古桂花樹造成損害。
古桂花樹保護牌應當統一式樣和內容,標明古桂花樹的中文名稱、學名、科名、品種、樹齡、保護級別、編號、養護責任人、舉報電話等內容。
古桂花樹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支撐架、保護欄、防雷裝置、視頻監控等古桂花樹保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古桂花樹保護標志或者保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禁止實施下列損害古桂花樹的行為:
(一)擅自采伐;
(二)非法買賣等流轉行為;
(三)刻劃釘釘,攀樹折枝,剝損樹皮,動土傷根,纏繞繩索鐵絲,借用樹干作支撐物或者懸掛物體;
(四)在古桂花樹保護范圍內挖坑取土,使用明火,淹漬或者非通透性硬化樹干周圍地面,傾倒有害廢渣廢液,鋪管架線,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五)其他損害古桂花樹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禁止移植古桂花樹,國家重點工程項目除外。
因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確需移植古桂花樹的,應當制定移植方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移植古桂花樹應當在古桂花樹所在地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實行異地保護,由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單位按照移植方案實施。移植費用和移植后五年內的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古桂花樹移植后,古桂花樹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移植登記、變更養護責任人和更新檔案。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影響古桂花樹正常生長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避讓和保護方案,并征得古桂花樹主管部門同意。
建設項目對古桂花樹生長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復壯、搶救等費用。
第二十四條 對已建的危害古桂花樹正常生長的生產、生活設施,由古桂花樹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五條 因保護古桂花樹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利用古桂花樹資源應當符合古桂花樹保護規劃,接受古桂花樹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不得影響古桂花樹正常生長。
鼓勵開展古桂花樹保護技術、遺傳育種、生物學等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提高古桂花樹的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
鼓勵結合傳統節慶、本地民間習俗,挖掘提煉古桂花樹的歷史人文價值,促進古桂花樹資源與文化旅游產業適度融合發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桂花樹的義務,有權勸阻、制止、投訴、舉報損害古桂花樹的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古桂花樹保護工作投訴、舉報制度。有關單位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反饋處理情況,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對古桂花樹進行日常養護的,由古桂花樹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古桂花樹損害或者死亡的,根據古桂花樹受損程度追繳其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養護補助。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處理未經確認死亡并注銷檔案的古桂花樹的,由古桂花樹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每株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擅自移動、損毀古桂花樹保護標志或者保護設施的,由古桂花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古桂花樹主管部門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實施損害古桂花樹行為的,由古桂花樹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輕微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一級保護古桂花樹嚴重損害的,每株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二級保護古桂花樹嚴重損害的,每株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三級保護古桂花樹嚴重損害的,每株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桂花樹死亡的,處古桂花樹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古桂花樹損害或者死亡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在古桂花樹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樹齡在三十年以上不滿一百年的桂花樹為古桂花樹后續資源。樹齡在七十年以上不滿一百年的桂花樹,參照古桂花樹進行保護管理,實行三級保護;樹齡在三十年以上不滿七十年的桂花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保護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