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湖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湖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2006年4月30日省政府令第292號公布
根據2022年10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湖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鼓勵廣大教育工作者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推廣運用先進的教學研究成果,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先進的教育理念和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和教學改革研究與實踐成果。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人員,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
第四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寧缺勿濫的原則,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分為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三類。每類獎分別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四個等級。
基礎教育類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類包括中等職業教育、高等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高等教育類包括普通本科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學歷高等教育。
第六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的組織及全省教學成果獎勵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教育教學實踐課題規劃、調研、評估、論證等工作,科學嚴謹選擇教學實踐課題。
第七條 設立湖北省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負責對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活動及評審結果等進行協調和作出決議,其組成人員人選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根據評審工作的實際需要,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評審組。參加評審的專家、學者名單在評審結束前應予保密。
第八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按照國家批復周期開展。每次評審活動開始前三個月,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教學成果項目,其完成單位或完成人可以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
(一)屬全國首創或在本省屬先進水平;
(二)經過兩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取得良好效果;
(三)在本省或全國產生了一定影響;
(四)有推廣應用價值。
第十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由教學成果完成單位或完成人按照下列程序申報,其中,教學成果屬于兩個以上單位或不同單位的個人完成的,由第一主要完成單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申報:
(一)高等教育機構(指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教學成果,向所在高等教育機構提出申請,由高等教育機構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申報;
(二)中等教育以下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學成果,向所在學校或單位提出申請,由學校或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逐級申報,并由市(自治州,下同)教育行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擇優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申報;
(三)學術團體、社會組織及其他個人的教學成果,向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申報。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等教育機構以外的其他隸屬于中央和省有關部門的單位或個人的教學成果,可以由主管部門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申報,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申報。
第十一條 在教學成果的方案設計、研究論證和實施全過程中作出主要貢獻的單位,為教學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
直接參加教學成果的方案設計、研究論證和運用該成果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實施改革創新,并作出主要貢獻的個人,為教學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二條 教學成果或者教學成果的主要部分已在高于或相當于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獎活動中獲獎的,不得再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
第十三條 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教學成果獎申請表。
(二)反映教學成果的學術總結材料、運用該教學成果取得實踐效果的證明材料及有關佐證材料;成果形式為教材的,須提供已出版的樣書。
(三)規定的其他材料。
省教育行政部門收到省級教學成果獎申請后,應當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申報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充的內容。
申報單位推薦省級教學成果獎材料前,應當在本單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教學成果屬國內首創并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有特殊貢獻的,可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特等獎;在教育教學改革方面有重大進展,屬于省內首創,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取得重大人才培養效益的,可獲得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達到省內領先水平,并取得較大人才培養效益的,可獲得省級教學成果二等獎;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并取得明顯人才培養效益的,可獲得省級教學成果三等獎。
每屆省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數量,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依照申報數合理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五條 評審組對申報的教學成果項目進行評選資格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應逐一進行認真評選,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初步評審的書面建議。書面建議應載明該項目是否適宜獲獎、應授予何種等級獎勵及主要理由,評審組投票結果,重大不同意見及其理由。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組的初步評審建議進行評選,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選產生擬獲獎者。投票須有評審委員會五分之四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其中二等獎、三等獎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成員同意,一等獎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成員同意,特等獎須有五分之四以上投票成員同意。對擬評定為一等獎、特等獎的項目,評審委員會可以組織會議答辯。
評審委員會根據投票產生的評選結果,向省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提出擬獲獎項目、人選以及獎勵等級的建議。
省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對獲獎項目、人選以及獎勵等級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在評審本人、本人所在單位的教學成果項目,或者評審與本人有親屬、師生等利害關系人員的教學成果項目時應當回避。評審委員會成員的回避,由評審委員會主任決定;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省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決定。
評審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教學成果項目的評審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其參加評審的教學成果項目,評審委員會應按要求重新組織評審。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尊重參加評選的教學成果項目完成單位和完成人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不得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八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結果應向社會公示,征求異議,接受社會監督。
自公示之日起,異議期為30日,異議處理期為30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擬授予省級教學成果獎的項目有異議的,均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意見。
省教育行政部門對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受理異議后,可通知推薦單位。推薦單位應在接到異議通知書后10日內核實異議,并將核實情況書面報送省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省教育行政部門也可直接派員核實異議。省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核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提交省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并由省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在20日內作出裁定。
第二十條 公示期滿,異議處理完畢,由省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對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獲獎項目、人選及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授獎,頒發相應的證書。
省教育行政部門對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獲得者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獎金歸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
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特等獎、一等獎的教學成果,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擇優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申報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數額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確定,獎勵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從年度教育事業費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個人獲得者的獲獎情況應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評聘、晉升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因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教學成果而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由授獎單位撤銷其獲獎資格,收回證書和獎金,并責成有關單位對當事人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幫助他人騙取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評審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資格,并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