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司法部關于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亦與判處死刑的一樣一律不準上訴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司法部關于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亦與判處死刑的一樣一律不準上訴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檢察署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司法部關于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亦與判處死刑的一樣一律不準上訴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司法部關于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亦與判處死刑的一樣一律不準上訴的指示
1951年9月29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署、司法部
自懲治反革命條例公布實行后,各地對于判處徒刑的反革命罪犯,有的不準上訴,有的仍準上訴,辦法頗不一致。茲經中央各有關機關會議決定:凡經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亦與判處死刑的一樣,一律不準上訴,但仍須呈送復核,特此通報,希各查照,并轉縣(市)級法院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