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與財產損害補償辦法
山西省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與財產損害補償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與財產損害補償辦法
山西省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與財產損害補償辦法
(2023年1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與財產損害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因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與財產損害(以下簡稱“野生動物致害”)依法享有補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致害補償,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陸生野生動物包括:
(一)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列入本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
(三)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
因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適用工傷保險有
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人工養殖、經營、利用、運輸野生動物致害,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由侵權責任主體負責賠償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工作的領導,將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受理、調查核實、認定、宣傳培訓等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費用或者購買野生動物致害保險補貼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發生較大范圍野生動物致害,縣級財政補償有困難的,省、市級財政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受理、核實、認定和補償金支付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和控制陸生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一)宣傳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二)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生活習性、防護知識等內容的宣傳和培訓;
(三)開展相關陸生野生動物物種的種群數量和分布區域調查,落實防范措施;
(四)制定實施陸生野生動物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應急預案;
(五)依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落實種群調控措施。
第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攻擊、挑逗、違規飼喂陸生野生動物,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狩獵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三)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地或者不遵守相關管理規定,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內非圈養的家畜家禽受傷或者死亡的;
(五)在依法劃定的生產經營區域外農作物和經濟林木被毀壞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補償的情形。
第七條 發生野生動物致害的,受害人或者近親屬、受托人應當及時向損害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及時進行現場勘查,并于5個工作日內形成勘查報告。
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協助受害人或者近親屬、受托人報告情況,配合做好現場勘查、調查核實等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工作。
第八條 受害人或者近親屬、受托人應當在遭受財產損失之日起或者人身傷害救治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損害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申請補償。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網站公開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受理人姓名、工作地址以及聯系方式等,方便群眾報告野生動物致害情況和申請補償。
第九條 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申請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材料;
(二)損害事實和補償請求;
(三)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補償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并制作調查報告;自作出調查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對造成損害的事實進行認定。
第十一條 損害認定結果應當在本部門網站和損害發生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7日。
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重新組織調查核實。
公示期滿,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能成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作出補償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一)受害人未喪失勞動能力的,支付實際醫療救治費和誤工費;
(二)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支付實際醫療救治費及一次性殘疾補償金;
(三)受害人死亡的,支付實際醫療救治費、死亡補償金以及喪葬費。
誤工費、一次性殘疾補償金、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等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陸生野生動物造成財產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一)家畜家禽受傷的,按照受傷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的30%至50%予以補償;
(二)家畜家禽死亡的,按照死亡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的80%予以補償;
(三)造成農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損失的,損失部分按損害發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的60%給予補償;
(四)陸生野生動物造成其他損害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后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補償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補償金。
第十五條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第十六條 野生動物致害采取保險方式賠償的,不再實施財政直接補償,受害人或者近親屬、受托人應當直接向承保機構申請賠償。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網站上公告承保機構名稱、受理人姓名、聯系方式等,方便群眾報告野生動物致害情況和申請賠償,并做好理賠監督。
第十七條 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對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弄虛作假、騙取補償費的,由作出補償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公職人員在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